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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知情不報不用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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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5項,食品業者發現原料有問題,的確沒通報相關主管機關的義務
「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問題是2024年3月11日食藥署召集食品業者開會後有個決議,要求食品業者發現原料有問題也需通報地方政府,這以超出法律要求的義務
1.食藥署已知問題,為何提案不修法堵住漏洞?
2.一般民營業者還能爭執原料有問題非法定
通報義務,但台糖是國營事業,有配合政府施政的義務,可以不甩政府政策的要求?那「國營」有個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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