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濟這事就知道民進黨疫情間多慘
明明台灣疫情控制的就不錯
也不像對岸慘到要封城
但總是有票人要一直抹中央做不好
像是不給慈濟買疫苗
還有個台北市長花大錢做口罩販賣機
結果難用個半死,卻不承認
那個台北市長沒事就跟陳時中唱反調
嗆陳時中,還要中央為病情死亡的人負責
瘋狂情勒,結果自己台北市辦個花博打疫苗
被台北人罵翻就裝死翻頁
台灣是不是一直都有柯文哲在扯後腿
才搞的那麼亂?
平時很會吹自己很行,他們來做更好
結果給他們做都是一坨屎
像是外送員法案,出包了才再推給政府
民眾黨不倒,台灣不會好
回到藍綠惡鬥的時代,會來得更好嗎?
不過柯文哲假裝「第三勢力」的名號,牛皮如今都已經吹破了(跟國民黨越走越近),但白營偏偏就是不知覺悟
如果是真的要展現獨具一色的面貌,如此行為能讓人信服嗎?
且得說慈濟的聲明:
回首二零二一年,台灣正值COVID-19疫情極其嚴峻之際,百業衝擊、人心惶惶,確診與死亡人數不斷攀升,慈濟基金會秉持守護國人生命、健康及看顧廣大民眾的需求,為了照顧與保護國內十二歲以上未成年人的生命與健康,慈濟基金會選擇採購BNT疫苗,並遵循以下原則,展開疫苗採購計畫:
一、秉持「確保善款嚴謹運用」原則展開採購程序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慈濟基金會對外宣布疫苗採購意向,並於同年六月九日與 鈺達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簽訂委託契約,委託該公司採購外國製造之合法疫苗。
二、恪遵公開市場基準確保採購價格合理
二零二一年六月中旬,國內陸續公開BNT疫苗之市場洽購單價,慈濟基金會以此公 開資訊設定具體採購最高上限,做為談判之參考標準。
三、最終採購總額與單價依公開資訊範圍決行
為因應當時台灣全體國民對疫苗的迫切需求,並配合台積電、鴻海(永齡基金會)及 慈濟基金會三方捐贈數量之一致性,慈濟基金會於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正式確認採購 五百萬劑BNT疫苗,符合當時公開資訊範圍,基於當時採購方均簽有保密條款前提 下,慈濟基金會最終採購總額與單價依公開資訊範圍決行。
四、疫苗採購費用經由會計師事務所認證公佈在財報及接受衛福部查核
有關慈濟BNT疫苗採購費用,均經由會計師事務所認證,公佈在財報向外界公開並 接受衛福部查核,以徵信大眾。
看得出來,當年全都是打錯對象了
但在野陣營卻還一副洋洋得意的樣子,因此後來會被追究貪污罪,實在是情有可原、沒有跨越比例原則
然而也得顧慮的是,他們全都是朝著相反的方向去打,甚至還有某護航廢文稱:(不看清楚還以為是微博博主的述說方式)
「看看冥退黨有多麼雞腸鳥肚,賣貨的掛個公司布條,夾幾張商品廣告傳單你也要靠杯.重點是這還是民間出錢買來捐給你政府的,你有感謝嗎?沒有,
因為擋到你出國不承認的高端大計……」
以為如果當年是國民黨執政,就能展現不同的管理風格;然而單是地方治理都有問題了,中央更不能期待!
又得順帶一提今天稍早前出爐的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上易字第六七八號民事判決,還能有辦法護航國民黨亂公開高端疫苗股東名單一事,這更好笑了!
具體說法:
一、上訴人主張:伊等均為訴外人高端疫苗生物製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端公司)之股東,高端公司股東名冊內記載伊等之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地址、持股等資訊(下合稱系爭個資),均屬非可公開取得之個人資料。詎被上訴人王鴻薇、廖偉翔、林家興、羅廷瑋、林瓊嘉等五人(下依序稱其名,合稱為被上訴人)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二日在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央黨部共同召開記者會(下稱系爭記者會)時,廖偉翔稱:「那實際上,我這邊收到的資料不僅只有錄音檔,還有收到了一份高端的股東名冊(下稱系爭股東名冊),經過爆料者的比對,至少有一千多名的民進黨員持有高端股票,裡面還有多名的綠營的重要人士,包含我們的民進黨的劉姓前立委,還有信賴之友會的核心幹部張姓經理,還有蔡英文地方婦女後援會的陳姓核心幹部,也就是所謂的綠油油人士們」,被上訴人另稱:「…因為廖偉翔由爆料者、吹哨者提供了高端的股東名冊,而在這高端股東名冊裡面,有非常多的是民進黨的黨員,或者民進黨的相關幹部」等語,已自承經由爆料者提供而取得高端公司之股東名冊。被上訴人非依法或契約關係蒐集系爭股東名冊內之系爭個資,並使用系爭個資與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黨員名冊進行交叉比對,再將部分資訊公開於系爭記者會,此乃蒐集、處理、利用伊等之個人資料,卻未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伊等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蒐集之目的。而高端公司係上櫃公司,股東人數高達數萬人,任何人均可於公開市場購買股份成為股東,非僅限於民進黨員,亦非該公司股東即具有民進黨員身分,被上訴人不應任意蒐集與內線交易無關之系爭個資,被上訴人召開系爭記者會之目的,係為創造高端公司可能與民進黨有連接之話題,藉此製造競選聲量,非為公益目的;況被上訴人若為揭弊肅貪,應藉由同黨籍立委質詢相關部門或移由檢調單位調查,並無蒐集、處理與利用系爭個資之必要,其等之行為已逾越比例原則而違反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綜上,被上訴人之行為侵害伊等對於個人資料應如何被蒐集、處理、利用之權利,致伊等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本文、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個資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參酌個資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每名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二萬元之判決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每名上訴人各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按原審原告黃佩莉、謝合豐二人提起上訴後,已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具狀撤回起訴,尚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則以:廖偉翔係被動取得爆料者提供之高端公司內線交易股東名冊電子檔,乃正當取得,經比對劉姓前立委是公眾人物,應受社會評價,而上訴人均非公眾人物,尚非廖偉翔查核之範圍,更非提起刑事告發之對象,被上訴人完全不知悉上訴人為何人,廖偉翔更未將爆料者提供之上開資料提供其他被上訴人查閱,無從形成伊等共同蒐集、處理、利用系爭股東名冊之行為。伊等係為促進高端疫苗採購案公開透明,使檢調機關儘速調查有無圖利、內線交易等違法情事之公共利益,始共同召開系爭記者會,於會中完全未揭示上訴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持股等個人資料,會中所稱資訊均與上訴人無任何聯結,尚難認有何蒐集、處理、利用上訴人之個人資料。林瓊嘉為律師,於系爭記者會僅發言陳述有關政府就疫苗採購案應公開等情,並無違法性。況伊等召開系爭記者會,係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規定相符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蒐集」係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所稱「處理」,係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所稱「利用」,則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三、四、五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五號判決意旨足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有爆料者提供之系爭股東名冊,任意將該名冊所載上訴人之系爭個資與民進黨黨員名冊進行交叉比對,再將部分資訊公開於該次記者會,係違法蒐集、處理、利用伊等之個人資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抗辯:伊等於系爭記者會中持有之高端公司股東名冊電子檔中,並無上訴人之資料等語。依上開說明,應由上訴人就系爭股東名冊中含有上訴人之個人資料乙節,負舉證之責。
(三)被上訴人抗辯:爆料者將其中含有高端公司部分股東名冊之USB硬碟檔案交付予訴外人即廖偉翔之助理陳佳琦,該名冊係由爆料者比對民進黨黨員名冊後,自行製作具有民進黨黨員身分的一千多名高端公司股東名冊,並非提供數萬人之完整版高端公司股東名冊,上訴人既不具有民進黨黨員身分,自不在系爭股東名冊中等語,業據提出系爭記者會錄音譯文為證(見原審卷二第六十一至六十九頁)。又被上訴人辯稱已將爆料者提供之系爭股東名冊提供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伊等並未留底等情,核與廖偉翔於系爭記者會中稱:伊收到錄音檔及一份高端公司股東名冊,經過爆料者之比對,至少有一千多名民進黨員持有高端股票,其中有多名綠營重要人士,包含民進黨劉姓前立委、信賴之友會之核心幹部張姓經理、蔡英文地方婦女後援會之陳姓核心幹部等綠油油人士,高端公司之股價於二○二一年時大漲,劉姓前立委等人疑似涉嫌內線交易,伊等會將這些資料包在信封裡,於記者會後交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徹查等語;及王鴻薇稱:廖偉翔及林家興、羅廷瑋於系爭記者會後,會將系爭股東名冊的資料交給檢調等語(見原審卷二第六十三頁)均大致相符(見系爭記者會錄音譯文);復觀之被上訴人提出之刑事告發狀,廖偉翔向臺北地檢署提起違反證交法之刑事告發時,確有檢附證物三之爆料者提供錄音檔、高端公司股東名冊。嗣本院函請臺北地檢署提供上開刑事告發狀所附證物三之高端公司股東名冊,及說明上訴人是否為系爭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該署函覆稱:上訴人均非系爭股東名冊記載之股東,因本案尚在偵查中,無法提供調借上開證物等語,此有該署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北檢力愛一百十三他四二九字第一一五九○一○三三二號、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北檢力愛一百十三他四二九字第一一五九○一九四○六號函(下稱系爭函文)存卷可查。綜上各情,足證被上訴人於系爭記者會中所稱爆料者提供之系爭股東名冊,其內容確無記載上訴人之系爭個資之事實,可以確定。
(四)系爭股東名冊中既無記載上訴人之系爭個資,即難認被上訴人有何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上訴人之系爭個資情事。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任意將系爭股東名冊所載系爭個資與民進黨黨員名冊交叉比對,並召開系爭記者會公布資訊,侵害其等對於個人資料應如何被蒐集、處理、利用之權利,使其等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本文、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個資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均不足採。
(五)上訴人雖主張:依高端公司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高端字第一一三○六三號函(下稱高端公司函文)已確認上訴人均係該公司之股東,臺北地檢署之系爭函文與高端公司函文所載明顯歧異,故廖偉翔所稱收到爆料者提供之高端公司股東名冊,應是高達數萬人股東之完整版名冊等語,並聲請向臺北地檢署函詢:有關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函文係如何作成?以何方式逐一確認上訴人非系爭股東名冊之股東?系爭股東名冊電子檔得否利用姓名檢索方式查詢特定股東?然查,上訴人於系爭記者會召開時是否具有高端公司之股東身分,與上訴人是否為系爭股東名冊列載之股東,本屬二事,尚難以高端公司函文遽認臺北地檢署之系爭函文不實。況系爭函文乃公務機關臺北地檢署所製作之公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應推定為真正,上訴人空言主張臺北地檢署之系爭函文內容錯誤,或指稱系爭股東名冊係高達數萬人並包含上訴人在內之完整版股東名冊,洵不足取,亦無函詢臺北地檢署上開事項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本文、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及個資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準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三項規定,擇一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每名上訴人各二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只能說,這些高端疫苗股東真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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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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