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苗博雅FB 國民黨為何找罪犯開會合作?
3.轉錄內容︰
謝謝大家關心,溫暖我都收到了
1 感謝北檢檢察官,勇於任事,毋枉毋縱。偵破危害社會安全的恐嚇案、共諜案,有助於改善民眾對司法的信心
2 「黑夜奇俠」王男和黃男的犯罪,不是網路吵架肉搜。
他們是有計畫性的,以非法方式購買數千萬筆個資,有組織性的散佈反藍人士的個資,加上威脅恐嚇,放話「綠色畜X家破人亡」,製造寒蟬效應。
以我個人為例,黃男公布我的個資住址,還用仇恨言語放話去堵我,影響到我家人親友的安全。
購買數千萬筆個資的經費從何而來?恐嚇犯行是否受人指揮?未來希望法院能夠查明。3 黃男與王男是一夥的,而黃男更被共產黨吸收成為共諜。
「黑夜奇俠」是國民黨中央曾經邀請開會的藍軍網路側翼。
國民黨為何找專門違法公布個資的罪犯合作?合作什麼事?要透過網路側翼恐嚇,創造網路寒蟬效應嗎?
國民黨嘴巴罵別人有網軍,實際上找的藍營側翼,是違法公布個資、恐嚇的罪犯,還跟共諜有關聯。
國民黨到底和這些藍側翼什麼關係?國民黨該說清楚!
推 tyifgee: 國民黨犯罪是正常的啊? 220.136.145.5 08/07 23:46
說到這個,近日高雄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國選上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內容大意就不多說了,大家自行琢磨吧:
【主文】(沒收部分略)
原判決撤銷。
王曉燕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事實】
一、王曉燕係郭再添(另案通緝中)之陸籍配偶,並為屏東縣東港鎮「大益火車民宿」之實際負責人。郭再添長期在中國經營普洱茶生意,與中國政商關係密切,並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舉行之屏東縣議會第二十屆議員選舉中(下稱本案選舉),登記為第四選區(範圍為東港鎮、新園鄉及萬丹鄉)之候選人,其將競選服務處設立在屏東縣某處(下稱系爭服務處),另委由郭明枝、周偉婷分別擔任系爭服務處之主任、助理,盧政宏則為郭再添之友人。
二、郭再添、王曉燕、郭明枝、周偉婷及盧政宏均知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乃屬禁藥,不得轉讓,郭再添、王曉燕、郭明枝、周偉婷亦知悉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同不得轉讓,竟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郭再添於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前之不詳時地,未經核准即與某中國不詳成年人士合意,由該人士自一百一十一年三、四月起,以郭再添、系爭服務處為收件人、收件地址,陸續自中國寄送「连花清瘟胶囊」(下稱「連花清瘟膠囊」)、「Dewei Covid-19 (2019-nCo V) Antigen Rapid Test Cassette」快篩試劑(下稱「Dewei 快篩試劑」)入臺,郭再添復在其FACEBOOK(下稱臉書)帳號頁面張貼「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之照片搭配「救命稻草速速到」、「感謝各界朋友協助」等文字,表示系爭服務處有適用於新冠肺炎患者之「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可免費提供予包含選民在內之不特定民眾,郭明枝、周偉婷即在郭再添之應允、指示下,交付「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給前來索取之人,具有本案選舉第四選區投票權之朱佩宏亦因其配偶林義翔確診新冠肺炎症狀嚴重,而於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聯繫與郭再添認識之盧政宏幫忙,盧政宏遂於數日後向周偉婷拿取「連花清瘟膠囊」轉交朱佩宏。
(二)嗣王曉燕得知上情,即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基於與郭再添共同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與郭再添、郭明枝、周偉婷、盧政宏共同轉讓禁藥之犯意聯絡,及與郭再添、郭明枝、周偉婷共同轉讓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之犯意聯絡,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至同年八月十五日間,數度在自己經營之「大益火車民宿」臉書粉絲頁頁面,公開發布內容為「廣東飛臺茶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郭再添我老公……鄉親好友們,周邊親友有陽性反應可來郭再添服務處領取一份治療新冠的中藥,清瘟膠囊效果很好」、「廣東飛臺茶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郭再添我老公……父老鄉親朋友們,疫情測程陽性者,可來郭再添服務處免費領取清瘟中藥」之多篇貼文(下合稱本案貼文),並附上「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及民眾前來領取之照片,系爭服務處因此將「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發放予多名居住在附近地區之不詳民眾,足以影響、動搖在本案選舉第四選區有投票權之人之投票意向,其中有投票權之李孟勳亦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透過盧政宏、周偉婷取得「連花清瘟膠囊」。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發布本案貼文,惟矢口否認有何轉讓禁藥、轉讓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及行求賄賂犯行,辯稱:我是基於好意才發布本案貼文,不知道這樣違法,當時還沒有要進行本案選舉,我沒有行求賄賂、轉讓禁藥和轉讓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之故意云云。
1.經查,被告係共同被告郭再添(下稱郭再添)之陸籍配偶,並為屏東縣東港鎮「大益火車民宿」之實際負責人。郭再添長期在中國經營普洱茶生意,與中國政商關係密切,並於本案選舉中登記為第四選區之候選人,其將系爭服務處設立在屏東縣某處,另委由共同被告郭明枝、周偉婷(以下省略「共同被告」之稱謂,逕以二人之姓名簡稱之)分別擔任系爭服務處之主任、助理。又被告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至同年八月十五日間,數度在自己經營之「大益火車民宿」臉書粉絲頁頁面公開發表本案貼文(註:本案貼文均有「地球」圖案標記,可供不特定人瀏覽),並附上「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及民眾前來領取之照片等情,有證人周偉婷、郭明枝、盧政宏(亦為共同被告,以下省略此稱謂,逕以其姓名簡稱之)之證詞,及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境外人士資料、系爭服務處照片、「大益火車民宿」登記資料暨照片、本案貼文截圖、本案選舉結果清冊、扣案物品清單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可認定。
2.次查,證人周偉婷於調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迭證:一百一十一年三、四月起陸續有裝載「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之包裹寄送到系爭服務處,大概每兩週或一個月會收到一、二箱,郭再添在包裹抵達前有委請我收貨,事後也有跟我確認是否確實收到,系爭服務處附近的鄉親會前來索取「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郭再添也說「有人要進來拿就拿給他們」等語,證人郭明枝亦於調詢、偵查中均證稱:郭再添從國外進口「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寄送到系爭服務處,有需要的鄉親來索取,我就會拿給他們,郭再添自己也會發送「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等節,所陳相符,並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北普竹字第一一一三○三○八四五號含暨附件、陞航企業社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陞字第一一三○○二號函在卷可稽。再者,證人朱佩宏於調詢、偵查中證稱:一百一十一年五月母親節過後,我先生林義翔因確診新冠肺炎而嚴重咳嗽,我在臉書上看到貼文(貼文來源已不記得)有寫到,系爭服務處有可以治療新冠肺炎的「連花清瘟膠囊」,我們就請盧政宏幫忙,後來盧政宏有向系爭服務處拿取「連花清瘟膠囊」後轉交給我先生服用等語,此經證人盧政宏證述:我應林義翔的要求,於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以LINE聯絡周偉婷,請他留十個劑量的「連花清瘟膠囊」給我,隔幾天系爭服務處派人送來給我,我再交予林義翔、朱佩宏等情一致,且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疾管疫字第一一一○○三九一一七號函、盧政鴻與周偉婷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憑。又郭再添對於「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係中國某成年人士自大陸地區寄送而來,且有應允對方以其、系爭服務處為收件人、收件地址,復在其臉書頁面張貼「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之照片搭配「救命稻草速速到」、「感謝各界朋友協助」等文字等節俱不爭執。是以,郭再添自一百一十一年三、四月起,收受來自中國、裝載「連花清瘟膠囊」和「Dewei 快篩試劑」之包裹,並透過臉書貼文使不特定人獲悉此事,有需求之人若前來系爭服務處索取「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郭再添同意並指示周偉婷、郭明枝發放,其中有本案選舉第四選區投票權之朱佩宏自臉書得悉後,請盧政宏、周偉婷協助取得「連花清瘟膠囊」等事實,洵堪確認。
3.「連花清瘟膠囊」乃屬禁藥,「Dewei 快篩試劑」則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
⑴按藥事法所稱藥品,包含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藥事法第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連花清瘟膠囊」宣稱有清瘟解毒、宣肺泄熱等功能乙情,有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網站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二日公告資料附卷可考,當為上開藥事法所定之藥品。次按,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係指除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之情形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所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分別為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所明定。而在大陸地區產製藥品,事實上不能經由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更無從予以監督管理,如有將大陸地區產製藥品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既以進口論,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自應認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禁藥(最高法院一百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八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參以屏東縣政府衛生局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屏衛食藥字第一一二三一二一五二○○號函暨附件內容:新冠病毒檢驗試劑係屬第三級醫療器材,惟「Dewei 快篩試劑」外包裝未刊載防疫專案輸入核准文號,非屬衛生福利部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申請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專案輸入之核准名單,「連花清瘟膠囊」亦無衛生福利部核准之許可證字號;而郭再添亦坦認其未經核准即應允收受自中國寄送而來之「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乙節,依上開說明,「連花清瘟膠囊」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禁藥、「Dewei 快篩試劑」則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無訛。
4.「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屬於可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之財物
⑴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賄選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之犯意,而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要件,除審酌行為人主觀意思外,應綜合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衡酌行為人行求、期約或交付之對象、時間、方法、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價值、數量,以及其他客觀情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以及其生活經驗,本於推理作用評價其有無逾越社會相當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節予以綜合認定(最高法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證人盧政宏證稱:我在一百十二年之二、三年前疫情剛開始之時,就有聽過、看過「連花清瘟膠囊」,其中我的臺商朋友周進茂曾經拿「連花清瘟膠囊」要給我試用,他表示「連花清瘟膠囊」可以治療感冒,對肺部也有幫助等語,被告亦陳稱:我知道中國產製的「連花清瘟膠囊」,主要是治療感冒,及新冠肺炎所引起之喉嚨發炎、化痰等情,可見「連花清瘟膠囊」在常往來中國大陸之人士間被廣傳為有治療或緩解新冠肺炎症狀之效果。而「Dewei 快篩試劑」則係使民眾能簡易、初步檢驗是否確診新冠肺炎,以決定後續是否接受醫療處置之醫療工具。
⑶又證人盧政宏證稱:郭再添在一百零七年間競選屏東縣議員連任不成後就到中國經商,因為他在從政前就有在中國從事普洱茶、玉石生意多年,而郭再添赴陸經商期間,系爭服務處還是有在作選民服務,例如郭明枝會幫新園鄉鄉民調解案件等語,證人郭明枝亦證述
郭再添於九十九年當選議員後,我就在系爭服務處任職主任直到本案案發時,平常我都在做選民服務,比如如果有要鋪路,我就會去了解一下等情,足認縱使郭再添曾經落選而未連任屏東縣議員,系爭服務處仍維持運作,郭再添並未放棄重返政壇之可能性。而郭再添競選本案選舉之看板於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在東港大橋設立乙節,經證人盧政宏結證在案,故郭再添應在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前即決意參選本案選舉,郭再添嗣於同年五月十九日自中國返臺,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佐,與看板設立、本案選舉時間分別相隔一個月、半年,衡諸常情,郭再添於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回臺之目的應係為投入選戰;在此同時,郭再添安排「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送抵系爭服務處,並使用臉書廣為宣傳,而斯時正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之際,選民一面自看板獲悉郭再添即將參選之消息,一面見郭再添在系爭服務處免費發放攸關健康、可供防疫之藥品「連花清瘟膠囊」、檢驗工具「Dewei 快篩試劑」,自足以形成「郭再添之背景有力能照顧選民」之印象而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
5.被告犯罪時間及行為之認定
⑴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惟若行賄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時,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最高法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共同正犯,祇要行為人彼此之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可成立;此犯意之聯絡,不僅限於明示,縱屬默示,亦無不可,並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因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分工合作,一起完成,即應就其等犯罪的全部情形,共同負責。而共同正犯間,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或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均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一百一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三四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被告陳稱:我在系爭服務處看到「連花清瘟膠囊」好一陣子後,身邊朋友聽說系爭服務處有免費贊助之抗疫膠囊,詢問我能否幫忙拿取,我才在「大益火車民宿」臉書粉絲頁張貼本案貼文等語,參諸系爭服務處開始發放「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之時點係一百一十一年五月間,本案貼文之時間則為較晚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至同年八月十五日等節,與被告前揭供述參與本案實行之時序相符。復觀以「連花清瘟膠囊」之照片,外盒包裝、說明書均為簡體中文,引進「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之人郭再添又非醫療或藥品業者,而被告自八十六年間因結婚而來臺定居迄今,並經營民宿業,乃在我國有豐富生活經驗之人,對於「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為非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流通之藥品、醫療器材一事,當難諉為不知。再依本案貼文內容,除在文字上強調系爭服務處有提供免費之「連花清瘟膠囊」外,尚附有「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及民眾前來領取該二項物品之照片,被告並坦認:本案貼文和照片都是我自己寫、自己拍照、自己發布的;若聽到有人確診新冠肺炎,我會跟他說可以到系爭服務處拿「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也是若有人到系爭服務處問起,我們就會給他等情在卷。因認被告於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與在系爭服務處轉讓「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之郭再添、周偉婷、郭明枝,有共同轉讓禁藥、轉讓未經核准輸入之醫療器材予不特定人之犯行甚明。
⑶其次,被告自承:本案案發時我有和郭再添同住,我們感情深厚,我也會幫忙郭再添助選拜票等語,證人周偉婷亦結證:被告會幫忙郭再添拜票輔選乙節,可見被告支持郭再添重返政壇,且希冀其當選。又觀之本案貼文之一之內容:「廣東飛臺茶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郭再添我老公。願疫情,早日過去。父老鄉親朋友們,疫情測程陽性者,可來郭再添服務處免費領取清瘟中藥,協助盡快恢復健康,心存善念。我家的父子倆,滿滿的愛。#不負每一份信任#不忘初心砥礪前行#加油每一天#為愛守護#感恩美好同行」,並附上被告與郭再添之合照,若非郭再添曾有議員身分,且即將再次競選,被告何必強調「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之發放對象為「鄉親好友」,發放地點為郭再添預計參選選區內之系爭服務處,以求「不負每一份信任」、「不忘初心」?足徵被告知悉郭再添以免費發放「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作為博取選民好感度之手段,而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至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即本案選舉投票日前三個月)間,以本案貼文替郭再添宣傳,被告、郭再添招攬並發放「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之舉,足使選民在本案選舉中萌生支持郭再添之意願,兩人間自有對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⑷於本案選舉第四選區有投票權之李孟勳在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透過盧政宏、周偉婷取得「連花清瘟膠囊」之事實,經證人李孟勳、盧政宏、周偉婷均證述綦詳,並有李孟勳、盧政宏間之LINE對話紀錄存卷可考。證人盧政宏復於調詢、偵查中證稱:在新園鄉有聽聞地方民眾談及「大益火車民宿」的臉書粉絲頁有發貼文說,確診者可以前往系爭服務處領取「連花清瘟膠囊」;李孟勳是從林義翔處得知我可以拿到效果不錯的「連花清瘟膠囊」,所以他確診後才問我還有沒有「連花清瘟膠囊」等語,證人周偉婷亦證稱:前來索取「連花清瘟膠囊」的民眾都住在系爭服務處附近等情,被告更坦承:本案貼文中有人拿著「連花清瘟膠囊」之照片是我拍的乙節,準此,被告與郭再添共同行求賄賂之意思,已透過本案貼文及網際網路之廣發性,直接或間接到達有投票權之不特定選民,而非僅止於預備階段。
6.本案不符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之要件
按反滲透法所稱之滲透來源,係指境外敵對勢力(含政府、政黨等)所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查被告陳稱:我在系爭服務處看到「連花清瘟膠囊」,才回想到有一位廣東省佛山市臺辦之潘姓主席說要贊助抗疫物資,可能是她提供的,實際上「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怎麼來的我不清楚等語,郭再添則表示:王曉燕講的潘姓主席並非佛山市臺辦主席,而是九江鎮人大主席,且「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也不是潘主席所提供,係廣東省臺辦、佛山市臺辦、九江鎮臺辦、南海區臺辦、番禺區臺辦、荔灣區臺辦、西樵鎮臺辦所寄送,請我幫忙轉寄給在臺灣就學之陸生,及其他與該等單位有交流之協會等情,換言之,被告與郭再添對於提供「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者之人別、目的,所述顯然不一,卷附有關「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之寄送資料亦無從證明「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係由境外敵對勢力為干預本案選舉而資助。況郭再添在中國經商多年,衡情應有相當廣闊之人脈,而「連花清瘟膠囊」乃常往來中國之人所耳熟能詳且易於取得之成藥,業如前述,因此不能排除提供「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之中國人士係基於與郭再添間私人情誼而為之。另「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為郭再添用以助選之手段之一,且依郭再添之經歷,在中國取得與該二項物品相關之門路應非難事,併佐以周偉婷歷次陳述內容,始終未提及有協助郭再添轉寄「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予在臺陸生或其他協會一事,郭再添亦有可能係為競選始自費購買大量「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寄送入臺。從而,目前卷內事證尚不足證明「連花清瘟膠囊」、「De-wei 快篩試劑」係來自受滲透來源之資助,當不能遽謂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違反反滲透法7.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所辯均無所憑取,其轉讓禁藥、轉讓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及行求賄賂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1.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轉讓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行求賄賂罪。其中行求賄賂罪部分,檢察官認被告係成立反滲透法第七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資助而行求賄賂罪嫌,容有誤會,理由業詳述如前,惟因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2.被告與郭再添就行求賄賂罪之實施,被告與郭再添、郭明枝、周偉婷、盧政宏就轉讓禁藥罪之實施,及被告與郭再添、郭明枝、周偉婷就轉讓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3.被告所犯之上開三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求賄賂罪處斷。之犯行。
而本來第一審只是認定:「王曉燕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所以不曉得國民黨方面在想什麼?敢宣告開除郭氏的黨籍(假如脫黨參選部分迄今未有懲處)嗎?
但反正這種事情不會是最後一次,靠這種斂財模式來撈取政治利益,根本一點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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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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