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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凍司法院5500萬預算 藍委:法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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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法扶的設立初衷是福利單位,
來幫助弱勢爭取法律權利,
結果到後來變成政府公辯擺爛,
全部推給法扶去處理。
簡單打個比方,本來的社福機關不作為,
結果全部推給慈濟之類的去關懷,
還有人覺得合理嗎?
差別就是法扶的資金都來自政府,推不掉而已。
從這個角度看,也無謂人權還是無罪推定,
單純就是這個福利單位服務要設定什麼條件,
法扶申請有設定收入條件,
你總不會說這樣是對有錢人人權的欺凌吧?
至於要限制哪些罪,要怎麼限制我覺得可以討論,
這篇討論的應該是哪些罪不得由司法機關指派法扶,
其實更應該要做的是任何申請法扶應由當事人申請,
而不是由司法機關指派。
還是青鳥覺得公辯制度就讓它存在並且擺爛,
讓一個福利機關去派法扶幫助那些也不是沒錢,
只是就想擺爛的犯罪者會更合適?
要反對也搞懂整個狀況是什麼,
為反而反只會顯得自己很無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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