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預算三讀過了 塔綠班又崩了
總預算
三讀通過了
本板塔綠班又要崩潰了
又不能造謠在野黨不做事了
什麼叫「不能造謠」?
還不如想想看臺北地院一一四年度金訴字第六十六號刑事裁定,其中一份在八月十二日的說法是提到:
【主文】
鄭亦麟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並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應遵守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捌月(即應於每周一、四上午八時起至十二時前,在如附件所示門牌號碼前,以如附件所示方式,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一次,定期向本院報到)。
【理由】
(一)茲因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詢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審酌全案證據資料後,認其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及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款之財產來源不明罪、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考量被告僅坦承本案起訴之客觀事實,惟仍否認主觀犯意,對於本案犯罪事實亦有前後辯詞不一、避重就輕之情事,復與同案被告彼此之供述互有齟齬;又被告具海外求學之經歷,依其經濟能力、生活經歷、人脈關係,實具有長期出國滯留海外之能力,衡諸趨吉避凶、不甘受罰之人性,依通常社會觀念,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影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可能之刑罰執行,而有逃亡海外不歸、勾串共犯或證人之高度可能性,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
(二)辯護人雖主張被告家人、財產均在臺灣,亦無海外資源,且被告均有依規定遵守科技監控命令向法院報到,並無逃亡海外之可能,應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科技監控之必要,惟被告資力甚豐,顯具逃避審判而滯留國外之能力,復依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不顧國內親人、財產而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情事所在多有,酌以刑事訴訟程序係動態進行,本案準備程序尚未終結,被告仍有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現對己不利之情事,即潛逃海外不歸之可能性,尚難僅憑上開事由,遽認被告並無逃亡之虞,是辯護人所執前開主張,洵不足採。
(三)從而,經權衡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效果、對被告生活狀況之影響等個人基本人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全案情節,依比例原則詳為衡酌,認被告有繼續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暨科技設備監控事項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結果還能讓「小英男孩」辯成這樣,以圖拒絕延長境管期間,是誰的責任?
但只怕的是,藍白終究都無所醒悟,縱使明知道可能會導致憲政癱瘓,但卻還要「堅持到底」,這才是最陰險的!
另外一份裁定,則提到:
【主文】
陳健盛、陳冠滔均自民國一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二)被告二人及辯護人雖分別主張被告陳健盛年事已高,需固定回診,且需照顧中風之配偶,故無逃亡之動機及可能性;被告陳冠滔親人均在臺灣,未在海外置產,且有攜帶妻兒出國或出國考察之必要,而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云云。惟被告二人資力甚豐,顯具逃避審判而滯留國外之能力,復依我國司法實務經驗,被告不顧國內親人、財產而潛逃出境,致案件無法續行或執行情事所在多有,酌以刑事訴訟程序係動態進行,本案準備程序尚未終結,被告二人仍有於訴訟程序進行中發現對己不利之情事,即潛逃海外不歸之可能性,尚難僅憑上開事由,遽認被告二人並無逃亡之虞,是被告二人及辯護人所執前開主張,洵不足採。
意思應不需要特地再多說...
藍白在野加油
接下來
就是嚴格審明年度的總預算
下來再說賴清德的回應:
令人遺憾的是,審議結果中,仍有許多不合理的刪除與凍結。除了被刪減四百八十億元,政策宣導費大幅刪減,也有針對政府機關正常運作,甚至行政首長薪資所做的凍結。
立法院監督政府、審議預算,是憲政賦予的重要職責;但預算的審議,應該回到專業、合理與比例原則,不能因為政治上的分歧,影響到國家的正常運作。
(中略)
下週四,行政院即將通過一百一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明年度的預算,我們將進一步把經濟成長的成果投入人民、投資國家的未來,包括推動零到十八歲成長津貼,擴大生育、托育及育兒支持;持續增加科技創新與公共建設投資,協助產業升級;同時強化國防整備,提升台灣面對國際變局的韌性與實力。
得先理解的是,到時打算要再拖多久?
從來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地區,讓當年度預算拖超過半年的時間,卻還不完成審議,如今創下這番可恥的創舉,藍白別推卸責任了!
只希望後續的時候,可別讓人笑掉牙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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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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