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不立法嚴懲假民調啊?
看了真的很膩耶
不管是哪個陣營,為什麼不丟真民調出來就好?
應該要立法嚴懲假民調吧
怎麼抓?成立假民調稽核小組啊
你說每個民調都有誤差
那給稽核小組看原始數據啊
如果沒有辦法解釋原始數據跟公布的結果關聯
那就罰到怕啊
然後禁止用網路民調發新聞
如果認定是假民調
罰錢跟強制解散民調機構
不覺得這麼多明顯的假民調
看了就很不爽嗎?
推 CavendishJr: 指傳媒做假民調就被罰了啊,不可能 106.64.64.244 08/15 11:37→ CavendishJr: 因為民調不準就罰,這你要阿北怎麼 106.64.64.244 08/15 11:37→ CavendishJr: 辦XD 106.64.64.244 08/15 11:37候選人更好解啊
如果他出來喊說他已經領先了
直接去他競辦抄原始資料,不符合一樣罰啊
翻查了一下有關資料,是說已經緩刑確定,但「褫奪公權」仍生效力
然後會得到緩刑,係因為:
查被告林献元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一零七年度豐交簡字第八九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一零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五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蘇雲華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二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被告二人此次觸犯刑典,犯後已就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傳播不實部分自白認罪,非無反省悔過之心,業如前述,且二人於偵查中均遭羈押二個月,歷經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案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受宣告刑,本院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諭知被告林献元緩刑三年、被告蘇雲華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雖然高檢署臺中分署有再往最高法院挑戰(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六號),但因上訴不合法而駁回確定:
原審經綜合審酌上情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並未逾越法律規定的範圍,或恣意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又「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係司法院為加強妥適運用緩刑制度,僅供法院裁量是否宣告緩刑之參考,法官仍得本於審酌個案情節而為適切裁量,非謂不符合實施要點第二點所列十二款情形之一者,即不得為緩刑宣告。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二人就所犯傳播不實犯行部分,仍否認有營利之意圖及受滲透來源指示之故意,犯後態度不佳,核與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不符,且本件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原判決對被告二人均為附條件緩刑宣告,除輕啟僥倖心態外,亦不足以收懲儆之效,實有違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等語。核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行使,指為違法,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不過以該案的環境來說,是因為有「滲透來源」指示的緣故,才有判處罪刑的空間,除此之外什麼都不是
因此回到宏觀角度思考:
一、現有法律已經足以限制「假民調」,根本不需要另外大費周章,結果剪不斷理還亂,給地檢署、中選會徒增困擾(畢竟都有人手拮据的問題了)
二、像是屏東地檢署,檢察長已經用公開信的方式,籲請多加留意類似的歪風,有必要時並應檢舉遏止:
115年11月28日就是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將在115年8月20日發布選舉公告,在選舉期間,請共同為維護選舉公正公平與民主價值而努力!
一、不買票、不賣票,守護乾淨選風。
二、如果沒有實際居住,為了使特定候選人當選,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並投票,會觸犯虛遷戶籍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5年。
三、正常旅遊交流不受影響。但受人指示、委託或資助,以免費或顯不相當低價招攬選民前往大陸或其他地區旅遊,並要求團員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不論招攬或接受招待,都可能觸犯選罷法或反滲透法。招攬、出資者,會觸犯投票行賄罪,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選民接受招待,並答應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也是違法。如果是受境外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罪,依反滲透法會加重刑責二分之一。
四、開設選舉賭盤或透過網路、通訊軟體、境外平台或其他方式,拿候選人會不會當選、得多少票來下注,不論開設賭盤或參與下注,都是違法;下注者最高可處6月有期徒刑,開設賭盤營利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其他檢調方面,相信近期也會陸續公佈之。
罰鍰、解散等根本不起作用,更重要的應當是懲處執行的「個人」,才能有辦法防止迷惑人心的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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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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