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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黑 💨 剛冒煙 🗣️

立院申請釋憲反而會證明自己法案違憲

👤 iamm (ttt) 🕐 Thu Aug 20 16:20:2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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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問 AI,截至目前為止有七個不副署的法案

1. 財政收支劃分法

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3.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4. 衛星廣播電視法

5. 立法院組織法

6. 有線廣播電視法

7. 台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

AI 説其中 1、5、7 是侵害了行政權預算的權利,屬於違憲比較沒有問題

所以我就追問廣播電視法為什麼不副署,AI 的回答如下

行政院發言人與執政黨所指的「特定媒體」,就是中天電視台(中天新聞台)

藍白立委在《衛廣法》中加入「訴訟確定前執照仍有效」且「溯及既往適用審理中個案」的條文。正因為他們知道「真正溯及既往」容易被判定違憲,所以他們在法理上採取了以下切入點:

1. 主張這屬於「不真正溯及」

2. 主張這符合「更重大的公益」(保護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

在單純的「法理學理論」與「大法官過去的判例(釋字與憲判字)」基礎上,

如果不考慮政治攻防,這部法案在法理上明顯比較傾向「違憲」

在法理上,要推翻「法律不溯及既往」和「通案立法」這兩大法治國基石,門檻極其嚴格。藍白立委雖然嘗試用「不真正溯及」來包裝,但在法理審查上,有兩大難以繞過的致命傷:

一、 致命傷一:在法理上,這屬於「真正溯及」而非「不真正溯及」

在野黨主張中天的訴訟還在打,所以事件「尚未終結」,屬於原則上合憲的「不真正溯及」。但從純粹的行政法法理來看,這個論點很難成立:行政處分的規制效力早已完結:NCC 拒絕換照的處分是在 2020 年做出,且處分早已執行完畢(中天在 52 頻道下架、執照失效)。中天去打官司,是在請求法院「撤銷」一個已經發生並造成結果的處分,而不是這個處分本身還在「持續發生中」。大法官的法理慣例:大法官過去允許「不真正溯及」的案例(如年金改革、新法課稅),都是針對「狀態還在持續、未來還要繼續付錢或領錢」的法律關係。像中天這樣「執照已經被沒收、電視台已經下架」的既成事實,在法理上被歸類為「法律關係已終結」。因此,新法強行回頭去改變 2020 年的處分效果,在法理學上就是「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上就是違憲。

二、 致命傷二:踩到法理紅線的「個案立法」

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法律前人人平等」,因此法律必須具備「普遍性(通案)」,不能針對特定人。實質要件的操弄:這部法案雖然表面上用通案文字撰寫,但加上了「溯及適用審理中案件」後,全台灣在那個時間點只有中天一家媒體完全符合。法理上的「權力分立」衝突:在法理上,國會如果可以因為不滿意某個正在進行中的司法訴訟或行政處分,就特地訂定一條法律去「就」那個個案的結果,等同於立法權直接介入並指導司法審判與行政執行。這嚴重破壞了三權分立的平衡,在大法官的法理審查中,通常會被直接宣告違憲。

那在野黨主張的「保護言論自由」在法理上不能當例外嗎?

在野黨唯一的法理防線,是主張這符合「追求更重大的公共利益(保護言論自由與救濟實效)」,所以可以當作溯及既往的例外。然而,在純法理的「利益衡量(比例原則)」天平上,這個主張也很難過關:要預防行政機關濫權、保護未來的媒體,

立法院完全可以修法規定「未來若有媒體換照打官司,執照暫時有效」。

這樣做完全合憲,也能達到保護言論自由的目的。

既然可以用「面向未來」的合憲通案修法來解決制度問題,立法院卻堅持要用

「溯及既往」的方式去處理,在法理上就會被認定不符合「最小侵害原則」與「必要性原則」。這暴露了該法案的主要目的並非通案建制,而是個案解套。

法理結論

因此,撇開政治立場,單純從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的學理來看:立法院這部修正案,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高度符合「真正溯及既往」與「個案立法」的違憲特徵。行政院在法理上的「打槍」確實有非常扎實的教科書級法理依據。這也是為什麼多數不具政治色彩的憲法學者,在論述此案時,普遍認為該條文在法理上高機率會被判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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