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長本來就有副署權
不用多說甚麼,閩南法西斯就是一種法西斯
(種族/民族利益至上 這裡的民族是什麼民族
“台灣人”民族?其實是閩南)
(閩南台派沒有對民主有感覺
怎麼在他們面前推論都沒辦法理解 )
...行政怎麼會低於立法?應該一樣吧??
怎麼會是低於立法?
現在, 一堆綠營的法學網頁都在幫洗腦:行政與立法是相當的!“統治者”即“被統治者”是同一的(????)、行政與立法權是相當的
不乏有教授等級的出來講這種理論
閩南政權從幾十年以前就披著民族主義的皮
裝成民主的樣子,其實它本質就是法西斯
好玩的是,你現在如果google ai整理的 ,它會跑出來一堆認可閩南台派政權方向的說法來
行政院長副署性質為「法律生效要件」與「責任轉移(負連帶政治責任)」
其實都是從党部的宣傳網頁沒來由的被撰寫出來的。
國外不是這樣子,以前蔡正元有講過。立院就是人民意志!
而且是完全相反!
那天蔡正元講的大意差不多跟下面對英國國會的描述一樣
從國外憲政發展的傳統觀點來看,「副署」(Countersignature)制度起源於歐洲的議會內閣制(如英國),其核心歷史意義是為了轉移政治責任與確立國會至上,而非作為行政權用來封殺國會立法的工具。
傳統憲政觀點對副署與國會關係的解構如下:
## 1. 「君王無過錯」與政治責任的轉移
在英國君主立憲的發展過程中,傳統觀點認為「國王不能為非作歹」(The King can do no wrong),因此虛位君主不對國會負政治責任。為了防止元首專權,國王發布的任何法令,都必須由一個「有實權且必須向國會負責」的行政首長(如首相或內閣大臣)共同簽署(副署),代表內閣願意為該政策到國會接受質詢與課責。
公式化理解:元首畫押,首相買單(負責)。
## 2. 內閣是國會的延伸,副署象徵國會意志
在傳統內閣制中,首相與閣員本身就是國會多數黨的議員(行政立法合一)。當國會三讀通過一項法案時,代表的正是國會多數(亦即內閣本身)的意志。因此,當法案送交國王公布時,首相的副署是代表行政部門「有義務」共同完成法案的公告程序,國王或首相在傳統憲政慣例上,皆無權對國會已通過的法律行使實質否決權。
## 3. 國外傳統與台灣現況的根本差異
許多政治學者(如[雲論的評論](https://forum.ettoday.net/amp/3221819))指出,將副署用…
國外傳統觀點:副署是行政院用來制衡總統(元首)的工具,避免總統擴權。
爭議變形:若行政院長以「不副署」來拒絕公布立法院通過的法律,等於是把原本「限制元首」的防彈衣,改造為「凌駕國會立法權」的武器,這在強調國會主權的西方傳統觀點中會被視為引發憲政危機的舉動。
副署權這件事可不是卓榮泰上台才有討論的
副署權早就有了
而且卓榮泰不是第一個行使的
郝柏村才是第一個行使的
你說郝柏村行使的是人事
但憲法明明是這樣寫的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是並列的
而且公布法律還在發布命令的前面
所以郝柏村不副署發布命令可以,卓榮泰不副署公布法律不行,憲法哪有這麼說
再說,你說不副署發布命令是對抗總統我同意
但不副署公布法律怎麼胡扯都不可能是對抗總統
總統又不能立法
憲法第37條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是並列的
可以不副署發布命令,就可以不副署公布法律,不然憲法第37條為何把公布法律涵蓋進去不然乾脆規定國民黨可以不副署
民進黨不行算了
郝柏村不副署好棒棒
卓榮泰不副署你造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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