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做善事為何不低調?
如題
翁上人有說
為善不欲人知是中國人基本價值
解放軍之女今天怎麼那麼高調買月餅?
也是
畢竟是解放軍的叛徒
藍白圾 刪掉說可能是養青鳥
還要人家稱讚你台中市政府喔?
→ Taiwan007: 至少不像中分龜頭會棄單 42.77.103.197 08/25 14:57
好了啦,還不知道來龍去脈嗎?
翁上人做了什麼「好事」,到現在還什麼都不知道?還是以為可以藉由「扭曲敘事」的方式,就能轉移砲火?
而且與其講中秋禮盒的事,不如先問臺中市政府:
今天稍早前的臺中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民事判決,中捷因為一一三年的隨機砍人案而提告嫌犯洪淨
結果只能拿到二十六萬三千九百七十六元,距離請求的三百一十三萬一千三百二十八元差了一大截,這要怎樣解釋?
具體理由:
一、原告(臺中捷運)主張的損失:
營業損失新臺幣(下同)二百八十四萬五千三百二十六元(計算式:系爭事故發生前、後一個月總載運量差額十一萬三千四百五十人×二十五點零八元【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月平均票價】),及需支付二名旅客慰問金暨禮盒費用二千九百九十元、車廂維修費用十七萬一千零六十三元、人力加班費用九萬五千九百四十九元、員工心理諮商費用一萬六千元
二、被告辯解:
系爭事故發生之前一月總載運量少於系爭事故發生之當月總載運量,系爭事故發生後之同月二十二日至三十一日,每日總載運量均較事故發生日為多,亦高於去年同期載運量,顯見被告所為未影響載運量而造成原告之票收營業損失。又原告未提出支付慰問金之乘客相關受傷事證,縱該乘客受有傷害,理應由乘客向伊求償,伊未授權或同意原告致贈慰問金或禮盒。系爭列車車廂、車門等破壞,係因其餘乘客將伊推向車廂車門而致,非伊持刀攻擊之結果,亦非伊所能預見。伊係以傷害他人達自我毀滅之目的,主觀攻擊對象為「人」非「物」,況細觀前開車廂、車門僅有刮傷之美觀上受有影響,無致令不堪用,無需更換,縱更換亦應折舊。另原告未能證明所支付之員工加班費與系爭事故之關聯性;支付員工心理諮商費用係因原告與第三人間訂立之開口契約,與被告之行為亦無因果關係。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於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十一時十四分,於捷運水安宮站第某月台搭乘往北屯總站方向之系爭列車時,攜帶菜刀、水果刀等物上車,於途中一路由系爭列車編號第某車廂至某車廂之密閉空間內隨機揮刀攻擊旅客,過程中持刀與旅客發生激烈博鬥,隨機揮刀傷人,經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七九號刑事判決判處恐嚇危害公眾、殺人未遂等罪,迭經被告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一百一十四年度台上字第某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二)原告有支出慰問金暨禮盒費用二千九百九十元、人力加班費用九萬五千九百四十九元、員工心理諮商費用一萬六千元、修繕勞務費用一千九百六十二元。
(三)被告隨機攻擊旅客導致原告當日系統單線雙向運轉三小時四十六分鐘,列車延誤四小時一分三十秒。
(四)員工陳○芳、盧○琪(下稱系爭員工)為被告隨機攻擊時,案發車站之車站人員及隨車人員。
四、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於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十一時十四分,在捷運水安宮站攜帶菜刀、水果刀等物搭乘系爭列車,並在系爭列車上持兇器隨機攻擊乘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被告並因上開行為犯恐嚇危害公眾、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訴字第某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年,有前開判決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卷電子卷證核閱無訛,此部分堪信屬實。
(一)原告得請求之票收損失為四萬三千四百五十八元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一百零六年度台上字第某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1.系爭事故為被告持刀發起之隨機攻擊事件,屬背於善良風俗之行為,系爭事故發生地點為供大眾運輸之捷運車廂,且斯時為營業時間,被告隨機攻擊其餘乘客時,當可預見捷運運行勢必將因其行為暫停部分營運以處理此突發狀況,而系爭事故導致原告當日系統單線雙向運轉三小時四十六分鐘,列車延誤四小時一分三十秒,為兩造所不爭執,衡情此將延長乘客等候時間,降低搭乘意願。另審以系爭事故性質為隨機攻擊事件,大眾於該事故甫發生時,當會減少搭乘意願,可見系爭事故確實足以影響原告之載運量致生營收損失。則被告前開不法行為核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損害原告之營業利益,堪可認定。
2.次觀月載運量統計表可知,一百十二年四月之總載運量為一百零九萬二千零十九人次、一百十三年四月之總載運量為一百三十萬一千九百十三人次,原告一百十三年四月之載運量較去年同期(即一百十二年四月)增長百分之十九點二二【計算式:(一百三十萬-一百零九萬二千零十九)/一百零九萬二千零十九=百分之十九點二二,小數點第某位以下四捨五入】,而以此年成長率計算,可合理推估一百十三年五月之平均載運量應為三萬七千一百七十六人次【計算式:三萬(一百十三年五月平均)×(一+百分之十九點二二)=三萬七千一百七十六,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事故發生當日及翌日載運量分別為三萬五千六百人次、三萬七千六人次,有上開月載運量統計表可按,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之載運量即高於上開平均載運量(三萬七千一百七十六人次),堪認系爭事故所影響之載運量之期間應為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至同月二十二日。參以原告公司五月平均票價為二十四點八九元,有營運量質表可按,被告亦主張應以五月平均票價計算,堪認以二十四點八九元計算票收損失,尚屬妥適。則原告因系爭事故影響之票收損失為四萬三千四百五十八元【計算式:(三萬七千一百七十六-三萬五千六百)×二十四點八九元+(三萬七千一百七十六-三萬七千六)×二十四點八九元=四萬三千四百五十八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原告固主張因系爭事故影響已因推廣活動提升之載運量,迄至一百十三年六月底均未回復,票收損失應以系爭事故發生前、後一個月之運量差額計算等語,並提出臺中捷運一百十三年四月至六月運量統計表、營運量質表、台中捷運貼文、臺中市政府市政新聞為據。惟原告對於上開計算方式之立論基礎為何未見其說明,而觀月運量統計表可知,一百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系爭事故前之日載運量非均高於一百十三年四月,載運量升、降情形均有、是否係肇因於該推廣活動、該推廣活動對載運量之影響為何,均有未明。又該推廣活動或其他對載運量有影響之活動,對載運量影響程度、效益、持續時間為何,亦未見原告提出佐證,則原告主張系爭事故影響已提升之載運量、載運量直至六月均未回復等語,尚有疑義。另系爭事故發生後,載運量雖曾短暫下降(即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然於同月二十三日載運量即有所回復,同月二十四日甚高於系爭事故發生前。再者,被告行為時之當月(五月)平均月運量較一百十三年四月之平均月運量為高,一百十三年五月搭載量亦較去年同期增加四十萬三千四百三十四人次,有一百十三年五月臺中市重要統計參考指標可佐,可見載運量未因系爭事故顯著下降,於五月底前已回升,甚有所成長。則原告主張載運量直至一百十三年六月均未回復,應以系爭事故發生一個月前、後之總載運量差額計算等語,尚嫌乏據,要無可採。
(二)原告得請求之車廂修補費用為十萬八千五百六十九元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上構成侵權行為有責性之過失,當指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輕過失)而言,且包括行為人對侵權行為之事實,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之「有認識過失」(疏虞過失)在內(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某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且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所明定。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亦定有明文。可見回復該物發生前之原狀或賠償該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均為損害賠償之方法。另損害賠償之目的既在於回復原狀,則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之範圍,不得逾越其所受損害之範圍,是被害人得請求之金額,應限縮至該物在受損時之應有價值,即如已無法修復而以新品代之,其價格仍應扣除折舊,以免產生被害人因而獲有不當利益之結果,此為損害賠償係以填補所受損害之基本原則及意旨。
2.查,依現場照片顯示,系爭事故發生時,系爭列車上乘客非少,被告當可預見其之行為有可能遭他人抵抗、制止而在車廂間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酌以現場為密閉、非寬敞之車廂空間,其亦可認識在衝突過程中恐損壞車廂暨相關設備,僅係被告認其以攻擊他人而達自我毀滅為目的,非針對「物」為毀損行為,而確信車廂、車門損壞結果不會發生,足見被告就損壞系爭列車之設備主觀上仍有過失。而被告之行為確實造成其餘乘客與其發生衝突時,致系爭列車車門有六處壓痕、車間走道FRP破損及板飾受損,有前開現場照片、列車設備損傷狀況照片可佐,是被告之行為與原告所受財產上損害具相當有因果關係,亦堪可認定。則依前開意旨,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3.次查,系爭車廂有六處肉眼可識別之凹陷處,有上開列車設備損傷照片可參,衡以常情,車廂車門為金屬材質,若其表面已呈凹陷狀態,足見其內部結構當有塌陷、破壞始能造成可目視之損壞。稽以證人張又仁到庭證稱:系爭事故致系爭列車車門有六處尖銳物品造成之鈍挫傷,車間走道FRP、飾板受損。車門為蜂巢結構,門板厚度僅有零點八一毫米,敲擊超過零點八一毫米就會把蜂巢結構下壓,造成蜂巢結構受損。若是大面積按壓,它的吸收壓力能力是好的,但對於尖銳物品撞擊會造成內部蜂巢結構坍塌受損。如要修繕,原告沒有能力修繕需要委外處理,至於能否修繕又是另一回事,車門關不起來不一定稱為變形,車廂門有壓痕即代表有變形,原則上都是以新品作替換。車間走道FRP、板飾則都是用修復的。該六處鈍挫傷不會造成車門無法關閉,判斷是否替換有考量美觀及蜂巢結構受損等因素,蜂巢結構受損會影響車門抗壓結構。車門是否可關閉和蜂巢結構有無受損係屬二事,有更換車門可以讓這節車門使用更長久、運作更安全等語。亦徵系爭列車車門結構確有受損,且會影響車門運作安全。考量捷運為大眾運輸系統,每日乘載大量乘客,車門安全結構、抗壓性顯會影響乘客使用捷運之安全性;另審以該車廂損壞狀態屬凹陷,內部結構已變形、遭破壞而無法修復,有原告提出之電聯車車門頁修復作業採購(勞務採購)相關詢價作業電子郵件可佐,堪認該車廂內部結構受損後,確屬無法修復而有更換之必要。被告雖辯稱無更換之必要等語,惟其未能證明另有費用較低之具體回復原狀方法,上開所辯,難予憑取。
4.復查,原告係以庫存備品車廂為替換,該庫存備品為尚未使用之新品,故仍係以新品換舊品,且更換車門後可延長使用期限,業經證人證述如前,自應計算折舊。該替換之車門為電車車門,價值為十六萬九千一百零一元,有備品移交清單可佐,該損壞之車門出廠時間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電車之耐用年數為十年,依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後,該備品車廂扣除折舊後之必要修復費用為十萬六千六百零七元,加計不予折舊之勞務修復費用一千九百六十二元,此為被告所不爭執,合計為十萬八千五百六十九元。是依前開說明,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列車車門及車道毀損之必要維修費用為十萬八千五百六十九元。
(三)原告得請求支出之加班費九萬五千九百四十九元
再查,原告主張因系爭事故造成其須支出相關人力加班費用九萬五千九百四十九元,業據其提出加班費用求償清冊及加班明細為據。而觀其加班明細所載工作內容,為支援處理系爭事故、系爭事故紀錄整理、協助營運回復正常運轉、系爭事故簡報報告、配合緊急應變處理、協助傷者送醫等,均係與系爭事故後續處理有關之事宜。審以系爭事故為突發事件,原告為處理上開事宜及善後,不得不增派人力加班,因而額外生有加班費用之損害,此與系爭事故間自具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上開主張,應予准許。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員工心理諮商費用一萬六千元
謂開口契約,是指在契約總價額度內,就其準備採購項目,預估需求數量,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由機關依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採購,依契約所列項目及單價,按實作數量結算,而原告與拾月拾日心理治療所(下稱系爭治療所)就員工心理諮詢服務案簽訂開口契約等情,有開口契約通報單可佐。查,系爭員工為被告隨機攻擊時,案發車站之車站人員及隨車人員,為兩造所不爭執,衡情經歷此情之一般人心理多存有驚懼、惶恐及不安情緒,則第一現場之人員因此而生心理壓力,致須使用系爭治療所提供之心理諮商服務,尚無悖於常情。而原告因此支付系爭員工心理諮商費用一萬六千元,並提出支付證明為據,堪認原告支付上開費用與系爭事故間具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系爭員工前未曾使用心理諮商服務,非固定有諮商需求,若無系爭事故,原告當無需要通知系爭診療所為系爭員工提供心理諮商服務,並與系爭診療所就其所提供服務之次數進行費用結算,足徵系爭事故與原告支付一萬六千元間實具因果關係,被告上開所辯,要無可採。
(五)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慰問金暨禮盒費用二千九百九十元,為無理由
至原告另主張因系爭事故致其贈慰問金暨禮盒予二名受輕傷之乘客,且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旅客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死傷情形時,其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原告自承所賠償之乘客並未對其求償,堪認原告本即無支付前開款項之法律上義務,被告亦否認同意原告代為支付前開費用,原告基於善意自行決定支付二千九百九十元,與被告之行為間尚乏相當因果關係。
(六)基此,原告因系爭事故受有票收損失,併須支出車廂修補費用、員工加班費用及員工心理諮商費用,其得請求被告賠償二十六萬三千九百七十六元(計算式:四萬三千四百五十八元+十萬八千五百六十九元+九萬五千九百四十九元+一萬六千元=二十六萬三千九百七十六元),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七)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零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可採。
所以臺中市政府根本是不懂真實情況
而對於這種「法院殺價」的結果,感覺盧媽媽方面可能也會吞下去... (但有上訴的話,也不會讓人覺得太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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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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