館長:賴清德連任 我會被關進土城
如題
民眾党三巨頭之一的館長,最近又在直播痛罵民進黨,還說要是2028讓賴清德給連任成功,他就會被賴清德關進土城,還連帶一堆國民黨的跟他一起進去當獄友。
好處說完了,那壞處呢?
肉呆是不是又想回歸綠營,故意用這招幫賴清德催票?
推 hkd2: 白癡雖然我也這麼希望可是台灣是法治國家不 36.236.65.145 08/28 20:57→ hkd2: 是中國,所以不可能發生除非你自己犯法 36.236.65.145 08/28 20:57
說下去之前,得先提高雄高分院一一五年度國選上更一字第一號刑事判決,今天早些時候才公開的
較粗略一點的說法:
【事實】
蘇惠美為喬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安旅行社)之負責人;莊俊雄為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台灣中國旅行社)之經理,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九所示之人均係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舉行之中華民國第十六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十一屆立法委員選舉(下稱本案選舉)之投票權人(具里長身分者詳見附表記載);立法委員選舉包含區域選出立法委員、以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立法委員,不分區立委選舉部分,係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其席次依政黨得票率計算。蘇惠美、莊俊雄均明知大陸地區是敵對勢力,包含台辦等機構係滲透來源,政治傾向不支持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及其推薦總統候選人賴清德,亦知悉附表所示之人均為本次選舉之投票權人,竟與大陸地區廈門市建發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廈門建發旅行社)入境遊事業部副總經理戴曉輝、翔安區台辦之其他成年成員間共同基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對於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為一定投票權之不行使之犯意聯絡,蘇惠美先於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初,接獲戴曉輝以微信聯繫,指示為促進兩岸和諧,需安排至少三團廈門市翔安區五天四夜社區交流團行程,指示「每團不要超過二十五人,成員需包括里長,比例為一比五,即一名里長帶五名里民」,且所有交通及赴陸旅遊費用均係大陸地區政府負擔資助,委託蘇惠美辦理出團,蘇惠美因與里長較不熟識,即聯繫莊俊雄招攬里長赴陸旅遊,蘇惠美基於自身公司營運之考量,向莊俊雄稱「里長免費,其餘團員一人需收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費用」等語,莊俊雄旋即向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九所示之人招攬,並表示「里長免費,其餘團員一人需收六千元之費用」等語,即蘇惠美、莊俊雄自行以非里長團員需支付三千元作為各自之利潤。嗣莊俊雄將附表所示名單交給蘇惠美轉交戴曉輝確認符合前述指示要求後,莊俊雄即囑託其公司不知情員工訂購機票、船票(事後由蘇惠美將此部分代墊費用全部支付給蘇俊雄,廈門建發旅行社再支付給蘇惠美),並收取每位團員六千元之費用(若欲升級為單人房,則須另外繳交三千五百元之費用),莊俊雄則將每位團員之三千元費用部分轉交蘇惠美,另指派其公司員工胡麗珠擔任領隊。嗣附表所示之人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至同年月九日由大陸地區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務辦公室(下稱翔安區台辦)落地招待(實則免費招待)廈門五天四日遊,內容包含:翔鷺國際大酒店、成旅晶贊酒店各二晚住宿、廈門市著名景點行程費用及全程餐飲等,而客觀上可使通常一般人認知即藉全程免費招待方式而交付不正利益,約使附表所示之人就台灣本次選舉政黨票、總統票應為一定之不行使,亦即勿投民進黨及其推薦總統候選人賴清德。
【第一審判決】
一、蘇惠美共同犯反滲透法第七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禠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莊俊雄共同犯反滲透法第七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交付不正利益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禠奪公權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二審判決】
蘇惠美、莊俊雄……均無罪。
但是,第三審查出:
法律原則:
有關投票行賄罪之規定,旨在防止賄賂或不正利益介入選舉,維護選舉之公平與純正,而採取預防性質之規範措施,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均規定只要向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犯罪即已成立。所謂「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固以該賄選之意思表示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為必要,然只需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依社會通念,客觀上足為有投票權人理解,亦即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不正利益,客觀上可使通常一般人認知係「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即為已足,尚不以口頭或書面之明示為必要。至於行為人是否兼含投票行賄以外之其他目的,有無動搖有投票權人之原本投票意向,以及有投票權人日後是否果為其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或因故喪失投票權而不能行使,皆非所問。
問題點:(經人工智慧整理)
一、忽視全程免費招待之異常性與官方目的
本案旅遊團費用幾近全由大陸廈門官方負擔(僅收少許利潤),且指定需包含里長且比例為一比五、要求至少三團、出團時點均集中於總統大選前夕,並有「台辦」人員接待。原審未深入探討大陸官方投入鉅資背後的特殊目的,亦未勾稽是否意在建立關係以影響選舉結果,遽認與選舉無對價關係,嫌屬速斷。
二、未釐清被告主觀認知與對媒體報導之異常反應
被告蘇惠美、莊俊雄於偵查中曾供稱對免費招待及旅遊安排感到「奇怪」或「異常」,且兩人曾傳閱「中國介選、北市里長揪團、人大常委接待」之聳動新聞,卻僅冷淡回應「里長開始受到一些影響了」而未加釐清。原審未審酌兩人主觀上是否已知悉或容任旅遊目的與選舉有關,即逕為有利之認定。
三、未調查其他梯次旅遊團之關聯性及刪除紀錄
蘇惠美已刪除與統籌者戴曉輝的對話紀錄;且除本案外,兩人另受託招攬其他四個梯次的廈門旅遊團。原審未進一步查明其他梯次的成員組成、出發時點為何均在選前夕、日期由誰指定、選後有無安排等關鍵細節,即忽略全盤事證。
四、證據割裂觀察與理由不備
原審僅憑行程中僅有零星的「兩岸一家親」寒暄、無人口頭提及支持特定候選人,就將各項證據割裂單獨觀察,未綜合全案供述、LINE對話、出團時點等進行整體評價,且對於何以認定「毫無關聯」未在判決理由中妥適說明,構成調查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更一審判決】
上訴駁回。
理由:(經人工智慧整理)
一、針對全程免費招待的異常性與官方目的
更一審重新檢視客觀條件,指出本案旅遊團由廈門市翔安區台辦全額資助,被告僅為謀取自身旅行社利潤,向非里長團員收取三千元(莊俊雄對外收六千元)。這種「指定里長比例(一比五)、全程免費、團費未用於旅遊實際開銷」的模式極度反常。更一審認為,在極鄰近大選(僅差約1個月)的時點舉辦,且指定具地方號召力的里長免費參加,客觀上顯然是出於大陸官方為影響選舉之目的,絕非單純的商業觀光旅遊。
二、針對被告的主觀認知與對媒體報導的反應
更一審針對被告的主觀犯意做了更強烈的推論。判決指出,被告蘇惠美、莊俊雄在偵查中坦承對官方出資感到「異常」或「奇怪」;且在出團前,兩人曾傳閱「中國介選、北市里長揪團」等聳動新聞,莊俊雄甚至傳訊表示「里長開始受到一些影響了」。這證明兩人主觀上對於此類免費團可能涉及大陸介選已有所知悉,並非不知情。縱使他們抗辯是為了商業經營、怕取消開票會虧損,但更一審認定其在「明知可能有違法風險」的情況下仍執意出團,已具備涉案的主觀故意。
三、針對其他梯次旅遊團與刪除紀錄的疑點
雖然未逐一深究被刪除的原始對話,但更一審將兩人原本計畫招攬五個梯次(預計一百五十五人)且全數集中在選前夕的時點納入整體評價。判決特別強調,被告正是因為看見媒體報導類似招待團被檢調以反滲透法查辦,意識到可能構成犯罪,才選擇「只讓已經開好票的第一團如期出團,並趕緊取消後面四團」。這項動作反而成為更一審認定其主觀上有認知且心虛的強力佐證。
四、針對二審曾採取的「無罪見解(行程中無明言拉票)」進行反駁與修正
針對前審僅憑「行程中只有零星兩岸一家親、沒有人開口喊支持特定候選人」就判無罪的見解,更一審嚴厲反駁。更一審認為,賄選本來就會低調、隱密行事,不可能大剌剌在行程中公開喊口號拉票。因此,不能將證據割裂觀察。法院應綜合「免費招待、里長身分、極近大選的密接時點、國台辦對特定候選人的反對立場」進行整體評價。雖然無法證明團員被要求投給特定人(如侯友宜),但足以認定其具有「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投票權之不行使(即不要投給民進黨及賴清德)」之對價關係,從而推翻二審的無罪見解,改論處違反反滲透法之罪。
對上訴理由的論斷:
蘇惠美:
間接邀集二十九位投票權人參與本案旅行團,係基於商業獲利,主觀上並無投票行賄之犯意;該些投票權人參與本案旅行團係個人旅遊之需要及考量,並非被告約使其等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報酬,並無對價關係,難認被告蘇惠美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另查本件無金流或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蘇惠美已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應為無罪判決,原審認定有罪,實屬有誤,請求撤銷,另為無罪諭知。
莊俊雄:
本件所有團員均不知悉本次旅遊之團費有部分係由大陸地區政府資助,則所有團員當然無遭行賄的認知,亦不可能與行賄者有任何約定的意思表示;退萬步言,即便團員有可能猜想團費有部分係受大陸政府資助,但此資助之理由甚多,且又無人向團員表達此種資助即為要求團員就選舉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被告自無從該當本案犯罪。另就曾經參加本次旅遊,故與本案案情完全相同之其他三位里長被告,即黃崑光、陳振琦及黃玉英,並未在原審中列為被告,而是另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原選訴字第二號承辦。完全相同的卷證,該案已判決其等三位被告無罪,另案情類似之其他案件亦均判決被告無罪。原審認定有罪,實屬有誤,請求撤銷,另為無罪諭知。
法院判斷:
被告二人上訴仍執詞否認犯罪,然被告二人前揭辯解不可採,況法律保障政治意見之自由表達,但不保障與境外敵對勢力協力提供境外招待利益影響選民投票,被告二人均知悉本次出團要求一定比例團員是里長,且均免費招待,又相當接近選舉投票日,國內競選活動也是如火如荼展開,新聞媒體對於大陸方面不斷以落地招待甚至免費招待,讓臺灣人民或特定身份如里長等具有政治影響力之人至大陸旅遊參訪,目的就是以此方式滲透臺灣選舉,影響選舉結果,是以此等資助方式,作為投票時不投給民進黨及民進黨之總統候選人賴清德,此等暗示作為及相關新聞報導,均已經相當明顯,被告2人經營旅行社,更無從推以不知,是其等所為前揭辯解並無足採,其等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因此說回開頭的部分,「沒有犯罪不用怕」即為真理
目前是不曉得,館長在害怕什麼?且台灣又不是什麼法律無法轄制的野蠻國家、地區,他以為的世界到底是怎樣的?
幻想早就應該要停止了,但看來他永遠都不會醒來,以為裝「受虐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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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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