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萬安兒公費交換爆特權風波!廉政署發聲全說了
1.新聞網址︰
https://www.setn.com/news/1903299
2.新聞來源︰
三立
3.完整新聞標題:
蔣萬安兒公費交換爆特權風波!廉政署發聲全說了
4.完整新聞內容︰
台北市長蔣萬安因長子獲選公費赴美交換學生,深陷特權與未利益迴避爭議。對此,法務部廉政署回應,利衝法及施行細則中均明文規定,必須揭露公職人員與關係人的姓名服務機關及職稱,不因公職人員未參與審核而豁免。
針對蔣萬安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務部廉政署澄清說明,雖然該法規第14條第1項規定,公開公平的補助,公職人員的關係人是可以申請並獲得補助,但前提是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申請補助對象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讓社會公眾知悉並判斷是否屬於受監督機關的補助範疇。
另外,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申請時必須明確揭露「公職人員姓名、服務之機關及職稱」,以及關係人與該公職人員之具體關係,主管機關更設計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廉政署強調,至於公職人員本人是否親自參與該項補助案件的審查程序,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關係揭露義務沒有任何關聯,即使公職人員本身未參與補助案件審核,依舊不影響身分關係揭露的義務。
5.附註、心得、想法︰
北市府說法:北市府法務局與政風處表示,蔣萬安本人並未參與該補助案的公文簽核或審核,且申請交換生並非市長執行職務的範圍,認為無涉利益衝突迴避。蔣萬安亦說明是依教育局標準申請表格在家長欄簽名並檢附證明,認為已揭露身分
廉政署澄清:法務部廉政署則強調,公職人員本人有無參與審核程序,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的「身分關係揭露義務」無關。只要屬於規範內的關係人申請受監督機關補助,就必須主動在文件內據實填寫專屬的「身分關係揭露表」,不因公職人員未參與審核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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