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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政風處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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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
稍早台北市政府政風處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一事,
詳情請看:#1gdrgUtn (HatePolitics)
網頁版: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888283…
發布了新聞稿澄清

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涉及特定補助或交易情形時,應依法辦理身分關係之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其施行細則第26條亦規定應揭露事項。
二、另依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之利益衝突迴避案件,依利衝法第20條規定,係屬監察院管轄職權。
三、本處強調將持續依相關法令規定,本於公正客觀及獨立超然之中立立場,依法妥適辦理政風業務,並遵守法定權責機關之職權。
所以就是根據利衝法第14條的規定,蔣萬安可能有罪,但是呢,按照利衝法20條,投票選舉頭出來的縣市首長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是監察院管的。
這樣大家知道了嗎? 政風處管不到蔣萬安,有意見去監察院申訴,但是監察院現在被藍白癱瘓了,無法檢舉蔣萬安 32:0 大罷免 大失敗 大烙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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