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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推 sakamata: 蛤?這麼嚴重的ㄇ

👤 Victoryking (狗勾汪汪) 🕐 Fri Aug 21 12:25:2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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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ROCK (天音彼方的小石頭)》之銘言

: 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款: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 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一、

: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

: 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

: 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 就是連提都不能提 對丫

話說

宣傳=提都不能提嗎

連嚴厲斥責都不行ㄇ

其實第15條更好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任何人 不得 展示 廣告 菸/類菸/組合原件

然後為什麼ptt會怕這條 因為第30條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有人搞耍 就會害ptt被罰40-200萬

很簡單 你只要去查有關菸害防治法15條的判決書

你就會看到 都是平台被告

比方說Dcard 露天 FB 等等的

有人在這個平台違反菸害防治法15條 平台就會因為第30條被罰錢

一次罰40-200萬 舒服了

阿我隨便找一個判決分享一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39號

節錄判決書內容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國健署)於民國112年11月19、20日執行網路監測時,查獲有使用者(用戶名「Chuck」)在原告所經營「Dcard」社群網路平台(下稱系爭平台)上,刊載「退坑,10條賣21000」等語,及使用者(用戶名「可愛」)在系爭平台上,刊載「Glo L牌煙彈現貨歡迎詢問」等語(下稱系爭內容),遂移由被告下轄衛生局辦理。

簡單來說就是有人在低卡發文要賣煙

然後低卡就被桃園市政府罰40萬

低卡就說 干我屁事 那是他發的文 又不是我們官方的廣告

糙你媽這樣也罰我喔

然後法官就說

無其他相關證據,可證原告就所經營暨管理的系爭平台,存有無從知悉其上已刊載有系爭內容,或存有而無法拒絕傳播或刊載(包括立即移除)的情狀,則被告認原告就系爭違章行為之發生,具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就菸防法規範義務之履行,具有期待可能性之可責性,亦無不合。從而,被告作成原處分,認定原告有系爭違章行為及主觀責任條件,裁處其法定最低罰鍰額40萬元,核無不法。

簡單來說就是 你(低卡)明明有移除這篇文的能力

但你自己內控機制太差 你有過失

40萬記得交 下面一位

所以可以知道 PTT管很嚴 是有道理的

不然到時候什麼超線的菸文被檢舉 ptt被罰40萬

那我看ptt差不多也要島了

阿你沒辦法要求版主非常理解菸害防治法的規定阿

可能版主覺得還好 但國家機器動的很厲害

然後ptt就倒了

對ㄚ

現在非盈利平台真的太難做了

基本上ptt用戶搞耍 ptt都會被跟著罰

動不動就被罰到屁眼炸開

姆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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