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推 sakamata: 蛤?這麼嚴重的ㄇ
※ 引述《PonkotsuMiko (遜砲咪口)》之銘言
: ※ 引述《XROCK (天音彼方的小石頭)》之銘言
: : 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款:
: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 : 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
: : 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
: : 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 :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 : 就是連提都不能提 對丫
: 話說
: 宣傳=提都不能提嗎
: 連嚴厲斥責都不行ㄇ
其實第15條更好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任何人 不得 展示 廣告 菸/類菸/組合原件
然後為什麼ptt會怕這條 因為第30條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有人搞耍 就會害ptt被罰40-200萬
很簡單 你只要去查有關菸害防治法15條的判決書
你就會看到 都是平台被告
比方說Dcard 露天 FB 等等的
有人在這個平台違反菸害防治法15條 平台就會因為第30條被罰錢
一次罰40-200萬 舒服了
阿我隨便找一個判決分享一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39號
節錄判決書內容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國健署)於民國112年11月19、20日執行網路監測時,查獲有使用者(用戶名「Chuck」)在原告所經營「Dcard」社群網路平台(下稱系爭平台)上,刊載「退坑,10條賣21000」等語,及使用者(用戶名「可愛」)在系爭平台上,刊載「G lo L牌煙彈現貨歡迎詢問」等語(下稱系爭內容),遂移由被告下轄衛生局辦理。
簡單來說就是有人在低卡發文要賣煙
然後低卡就被桃園市政府罰40萬
低卡就說 干我屁事 那是他發的文 又不是我們官方的廣告
糙你媽這樣也罰我喔
然後法官就說
無其他相關證據,可證原告就所經營暨管理的系爭平台,存有無從知悉其上已刊載有系爭內容,或存有而無法拒絕傳播或刊載(包括立即移除)的情狀,則被告認原告就系爭違章行為之發生,具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就菸防法規範義務之履行,具有期待可能性之可責性,亦無不合。從而,被告作成原處分,認定原告有系爭違章行為及主觀責任條件,裁處其法定最低罰鍰額40萬元,核無不法。
簡單來說就是 你(低卡)明明有移除這篇文的能力
但你自己內控機制太差 你有過失
40萬記得交 下面一位
所以可以知道 PTT管很嚴 是有道理的
不然到時候什麼超線的菸文被檢舉 ptt被罰40萬
那我看ptt差不多也要島了
阿你沒辦法要求版主非常理解菸害防治法的規定阿
可能版主覺得還好 但國家機器動的很厲害
然後ptt就倒了
對ㄚ
現在非盈利平台真的太難做了
基本上ptt用戶搞耍 ptt都會被跟著罰
動不動就被罰到屁眼炸開
姆咪
有一說一 最大問題就是政府憑啥管國民健康吧
國民想找死是自己的自由
不要侵犯到他人權利就沒差啊
衛福部這種東西就該收掉
甚至現在政府九成部門都該收掉吧
想你了 守夜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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