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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執法要寫明具體的取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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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執法越來越多,但只標「科技執法」,卻沒有具體的「取締項目」,
我認為這樣非常不恰當。
傳統的交通標誌,一看就能知道是速限多少、禁止闖紅燈、禁止右轉……
然而,「科技執法」缺乏明確的規範範圍,讓人無所適從。
或許有人會說「上路前應該自己先查好」,但交通標誌的設立初衷,
本就應該要能「一目了然」。
交通標誌的核心價值是「預防」,而非「事後開單」不是嗎?
現行的科技執法標示,應該要標註具體的「取締項目」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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