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砸車亮刀 駕駛飛踢遭訴 檢:大可閃開
由於只有鴨王出來發聲,聽單方面說法可能不夠準確
我們可以看看起訴書狀是怎麼寫的
根據TVBS的新聞畫面,余記鴨王自己秀出來的犯罪事實:
XXX(被告,下稱余記鴨王)於民國114年1月12日下午5時1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號自
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行經臺北市北投區水源路及中和街交岔路口,右轉欲往中和街行
駛時,眼角餘光看見OOO(告訴人,下稱小刀哥)與另外2名友人站在右側道路上,且小刀哥
有揮舞手臂之動作,誤以為小刀哥朝本案車輛丟擲物品,遂暫停下車查看。余記鴨王自駕
駛座走到本案車輛後側之後,質問小刀哥為何砸車,隨即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推小刀哥
之胸部1下,致A重心不穩向後踉蹌,余記鴨王又向前逼近小刀哥,然為小刀哥之友人阻勸
,小刀哥不滿遭推,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牛仔褲口袋拿出雖身攜帶掛在鑰匙串
上之折疊刀1把,朝駕駛揮舞,使余記鴨王心生畏懼,後退閃避。嗣余記鴨王承前同一傷
害之犯意,上前接續以腳踢小刀哥之腹部2下,XXXOOO逼近(被碼掉),持折疊刀朝前揮動
攻擊,然因重心不穩,跌倒在地,余記鴨王見狀復以腳踢小刀哥之身體右側1下,並拉住
小刀哥之外套後側,將小刀哥面朝下壓倒在地,小刀哥掙扎起身,余記鴨王接續以右腳踢
小刀哥之腹部1下,小刀哥受有右側頭顳部擦傷(1公分X1.5公分)、右側頭顳浮腫(6公分x4
公分),左臉擦傷......
。。。。。。
旁攔阻告訴人XXX(小刀哥),被告XXX(余記鴨王)見告訴人拿出折疊刀,大可退避或離去,
卻捨此不為,上前逼近並以腳踢告訴人,於告訴人因重心不穩跌倒後,又繼續以腳踢倒
臥在地之告訴人,甚至進一步抓住告訴人之外套,將告訴人面朝下壓倒在地,被告前述
所為已難謂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所為必要排除之行為,足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傷害之犯意,
依前開說明,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被告前揭所辯,顯係卸責之詞,難堪採信,其犯
嫌應堪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