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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寄丟公仔賠500!3個月後變娃娃機大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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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郵政法第 39 條,誤收他人郵件而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關鍵在「故意不返還」——誤收是郵局或寄件人的失誤,本身不違法;違法的是明知不是自己的卻刻意據為己有。若進一步拆開使用、處分裡面的財物,可能再構成刑法侵占,性質從行政罰升級為刑事責任。
但現在問題來了
如果是刷到舊條碼,那收件人是否還算誤收人
因為該條碼的收件人是他
但此件包裹又不適用該條碼
這樣他還算不算是誤收?
這個認定會讓這個人受到的責罰差非常多耶
但可以得知的是,如果收件者當下立即通知郵局
就什麼事都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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