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1810萬訂預售屋!建商聽「台積電設廠」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銘言:
: 建設公司辯稱,兩造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其他費用之負: 、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均未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況且,預訂單上載明:「此: 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 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顯見雙方並無以1,810萬元簽訂買賣合約之預約合意?: 建設公司可以返還訂金,拒絕簽訂本約。
: 法院調查後,根據雙方所提證物和證人證詞,認定買賣預約已成立,且未經合法解除仍: 有效,建設公司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第: 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認定有過失,判決賠償2822萬元,建設公司不服上訴,被高: 高分院駁回,仍可上訴。
這邊我不太懂耶
雖然我理解法官這樣判的想法
但是訂金or定金這種東西
能保證合約必然一定要成立嗎?
建商的確主張只是定金,但買方與法院認為這件不只是定金而已,而是已成立預約了。預約也是一種有效契約,其標的是雙方應以1810萬元之價格訂定買賣本約,類似期貨的概念,所以買方關於預約的履行利益就是可以1810萬元取得房屋。建商不履行該預約,必須賠償房屋目前的價值(扣掉買方未付的價金債務,相當於期貨結算差額)。
定金的邏輯就是
要先付了一部份的錢
如果我後來反悔了,那錢就被收走,我只能自認倒楣
而收錢的
如果反悔,那自己吸收中間產生的成本
最多就是除了還錢外,還要再賠一次定金給客戶
或者是所謂的違約金賠付就好
後面這筆交易給其他人做
賺了更多利潤,那也跟前面想要解除契約的人無關啊
如果按法官的邏輯
那某公司要求台北市政府七八十億的解約金
也是合情合理
畢竟未來台北市政府轉手下家後,的確能賺這麼多
本件是建商違約故必須負法定賠償責任。北市科則是雙方談判合意終止地上權之條件,法律不會管任一方的主張合理或不合理,只要雙方同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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