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1810萬訂預售屋!建商聽「台積電設廠」
建設公司辯稱,兩造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其他費用之負擔、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均未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況且,預訂單上載明:「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顯見雙方並無以1,810萬元簽訂買賣合約之預約合意,建設公司可以返還訂金,拒絕簽訂本約。
法院調查後,根據雙方所提證物和證人證詞,認定買賣預約已成立,且未經合法解除仍屬有效,建設公司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第3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認定有過失,判決賠償2822萬元,建設公司不服上訴,被高雄高分院駁回,仍可上訴。
這邊我不太懂耶
雖然我理解法官這樣判的想法
但是訂金or定金這種東西
能保證合約必然一定要成立嗎?
定金的邏輯就是
要先付了一部份的錢
如果我後來反悔了,那錢就被收走,我只能自認倒楣
而收錢的
如果反悔,那自己吸收中間產生的成本
最多就是除了還錢外,還要再賠一次定金給客戶
或者是所謂的違約金賠付就好
後面這筆交易給其他人做
賺了更多利潤,那也跟前面想要解除契約的人無關啊
如果按法官的邏輯
那某公司要求台北市政府七八十億的解約金
也是合情合理
畢竟未來台北市政府轉手下家後,的確能賺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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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chatGPT比我懂多了
人家很仔細分析了給付不能還是拒絕履行法律責任
然後我問到了一個灰色地帶
建商可以透過刻意延後交屋
或者是交出瑕疵一堆的房子
逼買方走法律戰
最後讓買方接受合意解約
就不用負擔高額的差價了
而買方即使告上法庭也無法主張差價利益
如果單以契約成立的角度講
無法解釋如果今天改成買方單方面毀約
為什麼只要賠定金就好
而不用賠房子假設暴跌後的價差
到也不會
因為這個不買
房價就卡在那裏
越屯,賣價越高
1800已經有賺了,可以賣到4400
完全有本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