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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跨男變更性別登記「沒摘器官」碰壁

👤 laptic (嶼天聖林) 🕐 Thu Jul 16 15:48:45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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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翁靖祐/台北報導

戶籍登記為女性的曾姓跨性別者,自認性別為男性多年,2024年8月向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戶籍性別由女變男,但因未提出乳房、子宮及卵巢等女性性器官摘除手術證明,遭戶政機關依內政部函令駁回。曾提起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內政部以函令要求申請人須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才能辦理性別變更登記,已增加法律所無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中和戶政事務所准予其變更性別登記為男性。可上訴。

→ shiueyang: 奇怪~之前不是有人一樣沒手術就能改? 60.248.140.246 07/16 14:24

其實問題是,因為遵循內政部頒佈之函文,而不准許性別變更的案件並非少數,且同一天(七月二日)除了曾姓之外,還有一個藍姓的跨性別者也獲得同樣的勝訴判決(對造是北投戶政事務所)

而且北高行高等庭在判決中(本案是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四十九號;另一案【藍某】則為一一四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直接明示:

就此等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事件,應審查之重點在於申請人本於自主性認知而對外展現之性別樣貌,具有相當持續性,得認此性別歸屬趨於穩定,且高度可能不會再度改變,則申請人原有與其性別認同不符之身體外部性徵是否業經移除,並非與事務本質密切相關之重要事項。申言之,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人如係出於自願而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並於申請時提出醫療機構所開具已進行手術之證明書,當屬其確有堅決意願以其所認同之性別生活,非出於一時衝動而申請變更性別之有力證明。惟戶政主管機關如無法律依據,卻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進行接受移除原本外部性徵之手術,作為准許其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之要件,乃直接傷害其身體之完整性,嚴重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健康權,自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輔助參加人發布之系爭令,內容略以:「發布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重新規定如下,自即日生效:(一)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其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而訂定之行政規則,其第一款卻要求女變男之變性者,必須施行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等性器官之變性手術後,始得行使戶籍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性別變更登記請求權,對於性別變更登記之申請,增加法律所未規定之義務,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且違反比例原則而嚴重侵害性別變更登記申請人之身體權、健康權、人性尊嚴及人格權,本院認應拒絕適用,僅能依現行戶籍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判斷原告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應否准許。

按:他案則是「男變女」,其中「系爭令」則變更成:

「發布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重新規定如下,自即日生效:……(二)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且就算由其他庭審理,像是同法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九一三號,早前也同樣的對該公示採「不予接納」的態度

在已經有統一共識的情況下,且目前似乎未見戶政機關方面就這類性別等級案件,提起過上訴,看來他們也都已經開始接受這事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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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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