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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跨男變更性別登記「沒摘器官」碰壁 法院判戶政機關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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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跨男變更性別登記「沒摘器官」碰壁 法院判戶政機關敗訴
戶籍登記為女性的曾姓跨性別者,自認性別為男性多年,2024年8月向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戶籍性別由女變男,但因未提出乳房、子宮及卵巢等女性性器官摘除手術證明,遭戶政機關依內政部函令駁回。曾提起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內政部以函令要求申請人須完成性器官摘除手術,才能辦理性別變更登記,已增加法律所無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中和戶政事務所准予其變更性別登記為男性。可上訴。
男女應該平等,女的可以免手術,男的應該也可以免手術換證
這樣生理男心理女的女同性戀,也可去換證,變成法定女性
然後持著這戶政事務所發的新身分證,去女性廁所、溫泉、更衣間
應該就沒人欄的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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