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指台糖油品部賣汽柴油 高檢署主任陳宏達:雞同鴨講不知所云
我覺得石崇良真的是在那邊不知所云三小,
立委質詢他的時候,
他說如果食安發生問題的時候,非常的歡迎一般社會大眾來檢舉,
但如果是台糖的情況,又要回復到法律上的適用。
先姑且不論食藥署自己隨便解釋產品(食品)不包括原料的說明,
請問一般社會大眾可以用"眼睛看、嘴巴吃"就能知道油品有沒有問題嗎?
而台糖是國營企業,是政府成立的行政營利組織,
台糖的任務除了創造收益的商業營運外,
應該也肩負國家政策推動的行政任務,例如所謂的食安五環
結果今天你台糖發現食安的原料出現了問題,
不是快點通報(也可能有通報但是選擇隱匿),
而是用"我檢驗的不是食用油"來為自己開脫,
如果不是要做食用油,請問檢驗法規規範下的食品致癌物幹嘛?
而所有的一切只是為了要卸責,
不要讓食安的火燒到台南、高雄、中央,全部推給台中就好~
根本不是真心關心食安,也不把百姓的健康當回事,
他只在乎我DPP能不能繼續執政而已~
真的是垃圾至極~
黃偉哲指台糖油品部賣汽柴油 高檢署主任陳宏達:雞同鴨講不知所云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中聯致癌油事件不斷延燒,台灣糖業公司被揭露5月知悉苯駢芘超標卻未通報,台南市長黃偉哲訪查台糖油品事業部,酸賣的是「汽柴油」而非食用油。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再度表示,台糖通報問題真正的爭點並不在「油品事業部」,整起事件的核心在「台糖公司是否依法負有通報義務」。
陳宏達指出,外界質疑的是,台糖是否早已知悉原料油有食品安全風險?是否依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及地方自治條例履行通報義務?是否延誤通報主管機關?
他說,地方主管官員拿「油品事業部只賣汽柴油」來說嘴,轉移焦點,卻不能直接回答台糖公司法人是否依法履行通報義務,這樣似乎只是鷄同鴨講,不知所云。
陳宏達說,換言之,「油品事業部不是食用油單位」是真;「台糖公司是否仍有通報義務」則是另一個法律問題,兩者不能互相取代,混為一談。
陳宏達指出,行政長官應避免一再混淆民眾,陷入政治口水攻防,而應回歸法律,真正解決食安民生問題,畢竟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智商也沒有那麼低。
他說,行政機關應回答問題的是,發現危害的主體是誰?法律規定由誰負責通報?通報期限為何?有沒有依期限完成?若未完成,法律效果為何?政治人物如果只是互相指責「此油非彼油」、「不要誤導」,雖然具有新聞效果,但對釐清食安問題法律責任毫無幫助。陳宏達認為,行政長官有空到現場查證「油品事業部」的業務性質,出來走走看看,這當然沒有問題;然而,若要回應社會對食安事件的質疑,解決食安漏洞,更重要的是,正面回應台糖公司是否依法負有通報義務,以及是否已依規定履行?
他說,正如他先前提出的觀點,若依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只要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即有一定期間內主動通報衛生局的義務。
陳宏達指出,因此,真正應接受檢驗的不是「油品事業部賣的是汽油還是食用油」枝微末節的事情,而是法律上的通報義務是否已經履行。如果這個問題沒有回答,再多的政治攻防,都難以消除社會對食安事件的疑慮。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有人違法,而是主管機關把法律當成「可以選擇適用」的建議事項。
食品安全法制採取的是預防原則。「有危害之虞」即應依法通報,目的就在於讓主管機關及早介入,而不是等到危害確定後才亡羊補牢。若法律明定四十八小時內應通報,任何行政解釋都不得任意限縮法律所課予的義務。真正應討論的,不是哪一方政治上吃虧,而是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忠實履行法定義務。因為法治的底線,就是法律不能因人、因事、因政治立場而有不同的適用。
陳宏達表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限縮法律義務,若地方自治條例已經明文規定四十八小時內通報,行政機關便應依法遵循。任何行政解釋,都不能把法律規定縮小到形同不存在。否則將形成危險的先例「法律寫的是一回事,行政執行又是另一回事。」
他說,長久下來,人民相信的將不是法律,而是行政機關當下如何解釋法律。食品安全法制採取的是「預防原則」,不是「結果責任」,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精神,就是及早發現、及早通報、及早處理。如果必須等到百分之百確認有害才能通報,那麼通報制度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因此,「有危害之虞」本身就是一個預防性的法律概念,不應被解釋成必須證明已有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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