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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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不違憲是誰可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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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來說,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憲法見解,但問題在於:這個見解有沒有拘束力
憲法法庭或法院依法作成的裁判,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就像
立法院硬要編列一項預算,行政院認為違憲,拿出過往裁判主張立法院的做法違憲,不能三讀通過。
但行政院的主張本身沒有拘束立法院的效力。
立法院仍然有權依照自己的職權進行表決、三讀。
行政院如果認為立法院的行為違憲,就去聲請憲法審判,由憲法法庭來判斷。
反過來也是一樣。
行政院認為某項法案違法或違憲,因此決定不副署。
立法院可以批評行政院:
「你這樣做違憲,行政院不能拒絕副署。」
但立法院的這個主張,同樣不具有憲法裁判的拘束力。
行政院仍然可以依照自己的權限作成決定。
如果立法院認為行政院的行為違憲,同樣去聲請憲法審判。
所以問題很簡單:
大家都可以提出憲法見解,但不是誰喊「違憲」,誰的話就自動具有拘束力。
真正具有憲法裁判拘束力的,是依法有權作成憲法裁判的機關。
不服,就去釋憲。
這才是法治國家處理憲政爭議的方式。
違不違憲是誰可以判定的?
如果不用透過大法官判定違憲的話
那大法官是不是可以廢掉了?
本魯很好奇
大法官現在有什麼用處?
反正違不違憲也不用靠大法官判定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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