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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傑獅「1讚折1元」一審輸了 上訴靠「

👤 laptic (嶼天聖林) 🕐 Mon Aug 17 11:37: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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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台灣本土老牌筆電廠「喜傑獅」2024年為慶祝中華隊奪下世界12強冠軍,推出「1讚折1元」活動,最終累積1.7萬讚。劉姓消費者因官網無法正常連線,修改hosts檔繞過

Cloudflare下單,系統還寄出「訂單已成立」通知。一審判業者應交付筆電,業者上訴後二審逆轉,認定網站早已關閉正常連線,自動回信僅屬機械反應,雙方契約並未成立。

具體說法:(士林地院一一四年度消小上字第三號民事判決,有開言詞辯論【按:在正常情況下,小額民事訴訟的上訴案原則上不開庭】

三、原審命上訴人應交付系爭筆電予被上訴人,而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上訴人就原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協議簡化之不爭執事項(見本院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並依論述需要,調整其順序或簡化其文字用語,且刪除雙方各自表述部分):

(一)系爭訂購單交易相關:

1.上訴人於網路上使用之品牌為「喜傑獅」,乃以經營販售「客製化筆記型電腦」為業之公司法人,並於網路上設有系爭網站用以經營客製化筆電買賣交易業務。上訴人之公司登記資料如原審卷第四十九至五十四頁所示。

2.上訴人並另於社群網站Facebook設有系爭粉專。

3.上訴人前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間,在系爭粉專發布系爭文章,而宣告以系爭宣告條件為促銷活動,且並未設置訂購期限。後於同年月二十五日早上曾於粉絲專頁修改系爭文章為活動時間即按讚數計算截止時間至同年月二十六日凌晨零時止。嗣後,於同年月二十五日二十時五十七分前某時,又在系爭粉專修改按讚數計算截止時間至中華隊平安落地時為止。而客觀上中華隊落地時間為同年月二十五日八時五十七分。

4.系爭文章最終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時五十七分獲得一萬七千個讚,依最後系爭宣告條件活動規則,上訴人原則上應辦理消費者得以原價扣除一萬七千元之折價購買電腦。但系爭宣告條件應非所謂要約意思,而為廣告之要約引誘。

5.被上訴人曾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五十七分連結至系爭網站,並提交系爭訂購單,要求以系爭宣告條件折價後價格購買系爭筆電。系爭訂購單為系爭網站伺服器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五十七分四十三秒所產生之電磁紀錄列印而出者。且系爭網站就系爭宣告條件並未先行設定自動折扣功能,必須按正常訂購程序下單後,由上訴人員工與下單消費者聯絡,再後台手動處理相關折扣事宜。

6.系爭網站系統曾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五十七:四十三產出系爭確認函,如原審卷第二十三頁所示。且電腦系統並將之寄送予被上訴人所留存之電子信箱地址。其內載:「親愛的會員您好,感謝您選擇喜傑獅商品。您的訂單……已成立。為保護您的個資安全,本通知信不顯示訂單明細。詳盡資訊請點選下方連結查看……如連結失效,請直接複製網址連結至瀏覽器處貼上。建議您可隨時登入喜傑獅官網,至『會員專區』查詢付款狀態、訂單處理進度、交易紀錄或修改基本資料」等語。

7.被上訴人起訴狀所載電話、電子信箱、地址等資料,除電郵地址的網域名稱相同外,與其於系爭網站所留存資料不同。

8.上訴人之系爭網站於事件發生後二週,客觀上恢復正常營運,然上訴人並未與消費者間依系爭宣告條件另行成立筆電訂購契約,而僅承認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零六分之前成立之訂購單,得依系爭宣告條件折扣處理。

9.上訴人曾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於系爭粉專發布公告,其內載明:「親愛的各位朋友們:因中華隊奪得十二強冠軍,我們在Facebook發起的活動由於活動設計思考不夠周全,以及官網伺服器崩潰所造成之種種問題,導致活動未能順利進行,我們深感非常的抱歉,真的很對不起,在此致上十二萬分的歉意,行銷主編督導不周,我們的小编群在處理問題時出現失職,未能及時應對並溝通,向各位朋友們與大眾致上最大的歉意。為了不失去幫中華隊慶賀的初衷,以及彌補各位所花费的心力,我們提出了以下幾項補償:一、在十一月二十四日二十三:零零起PO文至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零六前的每一筆官網客製化訂單將折扣新臺幣一萬七千元,依約專案區訂單不得在此範圍內,敬請海涵,各位符合上述期間訂單的貴賓,我們將於十一月三十日起有專人與您聯絡,懇請稍候。其他於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零七分後的各種訂單(客製化、專案+店換新,中古…)系統將全數取消」等語。

(二)相關交涉:

1.被上訴人曾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三十二分(系爭訂購單交易前)於系爭粉專訊息功能處向上訴人系爭粉專帳號發送訊息如原審卷第十七頁原證一所示。內載

「官網進不去哦,我沒辦法客制可以保留資格等你通知官網恢復,我就馬上下單嗎?」等語。上訴人曾經於系爭粉專針對網友詢問留言回復如本院卷第一百八十六至一百八十七頁畫面所示。內載:「官網被攻擊了,我們也動不了,想下單的就私訊小編囉…幫你們把程序保留下來」等語。

2.上訴人系爭粉專曾於十二強賽中華隊返國落地後發布貼文如原審卷第十九頁原證二所示。內載:「有沒有可能誰幫忙?找一下,這誰批的圖或者是他就是駭客?現在整個官網是遭受駭客在攻擊中喔!!剛剛有看到貴賓的截圖,正常版跟不正常版,請拜託大家给我們正向的鼓勵,等我們把官網修復,我們在晚上八:五十八就有在原文章寫出:(愛心圖形兩個)恭喜中華隊平安在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八時五十七分落地,我們依照約定,一點七萬讚,官網的客製化訂單會折價一萬七千。請大家耐心的等待官網恢復後,陸續「通知」大家來補單。這邊貼文最底下有我們整理的問與答,可以先看一下。官網恢復後您的下單我們就沒有時間限制,在十二月三十一日日前,您可以悠閑的與我們做討論後,最後做決定,以官網的訂單為主來做討論,三~五個工作天內我們會完成與您之間的訂單,您付款完成之後,就會進入生產,並安排出貨事宜。我們庫存部分依官網的訂單的收單方式來做進行。請大家給我們一點鼓勵,也請有點耐心」等語。

3.承上,上訴人於本院二審曾提出上訴理由二狀,記載:上開貼文中所謂之「補單」,意思係指「有需要下單之消費者於官網恢復後補進行下單」等語。

4.曾有網友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凌晨零時四十五分於系爭粉專發問「跳票機率多大」,上訴人系爭粉專小編回復「沒有跳票的可能」等語。

5.上訴人之系爭粉專曾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中午某時發布貼文如原審卷第三十一頁原證五所示。內載:「各位親愛的貴賓們粉絲們謝謝大家的關心,謝謝大家的祝福歡迎我們中華隊按讚的折價活動到昨日晚上九點中華隊安全平安落地後已達到一個段落。各位貴賓以及粉絲們的熱烈參與,大家各路的支持以及熱烈回應我們目前會結束這個活動,「造成困擾,不好意思」。原文(按即指系爭文章)因為被檢舉或違反FB規定的關係,相關原因不明已被強制下架,造成困擾,真的很抱歉。官網目前依然擔憂有心人士繞過攻擊,我們真的不堪其擾,因此,訂單經過非正常位置或路徑所發過來的資料,我們先做保留。因此,官網暫時沒有辦法恢復,預計要再二到三天的時間。我們會檢查相關貴賓資料,預計會在二~三天工作天開始聯絡,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上九點之前在官網崩潰之前,已經我們官網有聯繫上的貴賓。感謝各界支持我們以及關心我們的貴賓、客戶,還有朋友們等待我們官網恢復,會公告推出相關超優質的折扣優惠給大家,像是多少錢的折扣,或是直接打多少折,請各位耐心稍後」等語。

6.上訴人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曾向被上訴人表達取消或不承認系爭訂購單之交易。

7.系爭訂購單交易當下,上訴人並未直接於社群網站上公告系爭網站關閉之訊息。

(三)教學影片相關:

1.Youtube (下稱YT)暱稱「幻風的耍廢遊戲日常」頻道曾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凌晨一時七分在YT發布名為「喜傑獅-請問駭客在哪裡-玩不起要說ㄟ」之系爭影片(下稱系爭影片),內容為:教導他人如何以非透過DNS伺服器導入之方式登入系爭網站並成立訂單之教學影片(下稱系爭影片)。經公證體驗公證之系爭影片畫面截圖。

2.上訴人系爭粉專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曾有網友PO出:「找回喜傑獅官網ㄌ有人要訂購ㄇ?方法下收」等語,內容並PO出如何不通過Cloudflare服務來連線系爭網站之系爭影片YT連結。後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二時十分,則更新稱:已失效,對方真的鎖網站了、跳票了等語。

3.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零六分,凱丞公司為系爭網站關閉操作後,系爭網站仍有達五百一十六筆訂單產生。

(四)相關案件:

1.上訴人曾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間就本案同一事實,對被上訴人及PO出系爭影片之訴外人王英瑋提出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刑事告訴(下稱系爭刑案),經臺北地檢署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五日以一百一十四年度他字第一二零五號偵查後,以一百一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九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2.被上訴人曾向新北市消保會就本案申請調解,案號為一百一十四年消保申字第五零五五三號,經定二次調解期日,上訴人均皆未到場,故協商不成立。

3.上訴人前曾對系爭網站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六分關閉後下單之人(修改本機HOST檔為連線進入系爭網站之人)提起確認買賣契約關係無效訴訟,此案因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介入調查,上訴人因此直接撤回起訴,故無相關裁判。該案件被告中並無被上訴人。原因為:系爭訂購單資料中,並無「會員」正確資訊,上訴人因而無法確認系爭訂購單之被上訴人正確身分所致。

(五)系爭網站相關實際操作:

1.上訴人之系爭網站成立訂單之流程,消費者應於系爭網站上,先擇定一客製化筆記型電腦之型號,再依序選擇「規格配置(例如中央處理器、顯示器、記憶體等)」、「外觀設計」、「配件服務」、「加值服務」等。其後,待消費者確認完商品明細及金額,並填寫完姓名、地址、宅配或到店取貨等資訊後,方成立訂單,上訴人會依訂單內容完成客製化筆記型電腦,再依消費者指定之方式寄送。故一般連線情形下,消費者進入系爭網站下單之行為,應係要約之意思。

2.系爭訂購單交易中,被上訴人進入系爭網站後,亦有進行上開操作,但所留之地址似無法送達。

3.系爭訂購單交易之被上訴人確實係使用與系爭影片所展示之原理相同之方式,進入系爭網站取得聯繫。然作業系統有所不同,系爭影片係使用Windows ,被上訴人使用Linux,原理都是修改hosts檔案,直接進行連線。

4.上訴人曾通知委託代管系爭網站之廠商凱丞公司,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零六分關閉系爭網站,即通知凱丞公司修改設於Cloudflare之DNS服務上之設定封鎖訪問請求,並未關閉系爭網站伺服器主機,而為系爭關閉操作。

(六)調查證據:

1.原審曾依上訴人聲請函詢凱丞公司,並獲得該對方答覆。

2.商業網站之關閉種類包括:

(甲)一般原始商業網站伺服器(Origin)確實已關閉,主機下線、服務停止、無法接受任何請求。

(乙)原始商業網站伺服器關閉,但仍有反向代理/快取節點在對外回應例如CDN、反向代理節點仍提供快取內容對外「看起來還能連」之情境。

(丙)原始伺服器未關閉,只是一般人以正常方式連不上,即僅限制DNS、來源、流程。

3.上訴人曾委請鈺銓資訊公司,就系爭影片所演示連線方法,以系爭網站資料庫數據及MYSQL資料表為據,對系爭影片所示連線行為進行鑑定調查,並於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出具鑑定報告。上訴人並於原審言詞辯論期日表達會於庭後補陳到院,而經記明筆錄。

4.本院第二審已依職權函詢鈺銓資訊公司,該公司於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四日具覆。

5.本院第二審已依職權函詢凱丞公司,該公司於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日具覆。

(七)起訴狀係於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送達上訴人

五、本件經本院於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與雙方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見本院同上筆錄,並依論述需要,調整其順序,適當精簡):

(一)上訴人抗辯:其已於系爭訂購單交易前,為系爭關閉操作,系爭契約應認並未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是否可採?

(二)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係以詐欺方法,使上訴人陷於「被上訴人係合法瀏覽網站選擇規格配置」之錯誤,而為表意,其已依民法第九十二條或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是否可採?

(三)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明知系爭網站已關閉,利用系爭網站漏洞,而以不正手法登入系爭網站與上訴人成立系爭契約,系爭契約因而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是否可採?

六、茲就上開爭點析述如下:

(一)上訴人之系爭關閉操作,已可顯現其於系爭訂購單成立前即已不願對外再為任何要約承諾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以修改hosts檔,繞過Cloudflare WAG防護機制直連系爭網站,造成系爭網站機械性回應系爭確認函之外部表示行為,當屬欠缺意思表示主觀成立要件中之行為意思,不生意思表示之效力。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設有明文。又意思表示,係指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其構成要素包括客觀要件(即外部之表示行為)及主觀要件(即內心之意思)。而主觀要件部分又包括「行為意思」(即表意人自覺地從事外部表示行為之意思)、「表示意識」(即行為人認識其表示行為具有某種法律行為上意義)、「效果意思」(即行為人欲依其表示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 。其中「外部表示行為」,係意思表示之必要構成要件,欠缺「外部表示行為」時(例如:欲書立遺囑捐助他人,但未為表示於外部即死亡),意思表示固無從成立。若有外部表示行為,然其表示行為欠缺內心之意思,包括:欠缺「行為意思」 (如僅為受強制、麻醉或經系統性誘發產生之機械性反應,即屬無對外為表示之意思,又例如:欲出售物品而擬定要約信函置放桌上,尚未決定寄出,因受僱女傭例行性操作自行寄出等) 、欠缺「表示意識」(例如:不知身處拍賣場中舉手招呼朋友,行為人主觀上即屬對其舉手行為欠缺具有法律意義之認識)、「效果意思」(例如:欲出價二百萬元,誤書標單為三百萬元) ,即構成外部表示行為與內心之意思不一致。此種表意行為人意思表示之主觀要件欠缺,因交易相對人無從窺見表意人主觀上之內心意思,故此時之法律效果設計,即牽涉「表意人之真意保障」、「交易安全保障」此民法上基本價值觀間之取捨。於「行為意思」欠缺時,因表意人根本無為外部表示行為之主觀意願,其為外部表示行為,均為違反其意願而被動誘發,故就引起交易相對人之信賴一事,較不具可責性,此時經利益衡量,當認「表意人之真意保障」應優先於「交易安全之保障」,其欠缺即應認使意思表示無從成立。於「表示意識」、「效果意思」欠缺時,因表意人就引起交易相對人之信賴一事,有一定之可責性(有自覺地從事外部表示行為,進而引起他人信賴外部表示行為),此時「交易安全之保障」即應優先於「表意人之真意保障」,意思表示當應認仍然成立,僅生後續當事人得否類推適用或適用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即民法第八十八條),撤銷意思表示之問題。此外,就意思表示之主觀要件之欠缺,既然涉及行為人主觀之內心意思,則自應由行為人就其欠缺與否,負舉證之責,要屬當然。再者,人類社會雖因應科技進步,多有使用機械方式代替人類自身行為,作為表意進行交易之現代化設施,諸如自動販賣機或便利商店之自動結帳設備等等,每每衍生嶄新之交易方式。甚或網路世界利用電腦設備所為虛擬環境之民商事締約活動,即便係於透過自動化設備之電子訊號傳輸所為。然充其量,各該科技設備,不過均係代替法律行為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其於法律體系下,各該機械之表意,如何涵攝為意思表示之法律要件,固然需斟酌各該設備科技領域中之機械架構、程式設計、交易整體過程加以解讀。然其既均係以達成法律行為當事人社會個體之間透過法律行為成立契約以為交換物資此一民商事法律設立欲規範之對象,是於意思表示成立所應具備之要件判斷上,仍無法逸脫上開民法有關規範及價值取捨範疇,彰彰甚明。

2.經查,系爭鑑定報告已就系爭網站之Cloudflare防護機制與安全架構指明:「

Cloudflare為國際知名之網站安全與加速平台,其提供之『反向代理機制』具備高度安全防護設計。當網站使用Cloudflare時,對外僅會顯示Cloudflare之節點IP,而非實際主機的原始IP(Origin-IP),藉此有效抵禦如DDoS、惡意掃描、爬蟲或SQL-Injection等攻擊行為。…亦即,正常情況下之網站請求流程:依據CJSCOPE喜傑獅(按即系爭網站)所部署之防護架構,對外提供網站服務時,乃透過Cloudflare進行CDN加速與WAF防火牆保護,具體流程如下:

1.使用者輸入網址www.cjscope.com.tw,由其系統設定之DNS-Server查詢對應IP。2.DNS-Server回覆之IP為Cloudflare所提供之代理IP,非實際主機位置。

3.使用者發出請求後,會由Cloudflare驗證是否為正常行為(如封包異常、Header「欺騙、IP黑名單等)。

4.若請求無異常,Cloudflare會轉發至後端的Google-Cloud伺服器IP(如35.194.235.83)。5.Google-Cloud上的反向代理再根據Host-Header,決定是否轉發至內部真正提供服務的應用伺服器(如www.cjscope.com.tw)。

此機制可有效保護真實伺服器IP遭到揭露,並藉由Cloudflare提供之DDoS緩衝與WAF 攔截,降低駭客攻撃風險。…根據Cloudflare官方說明,若攻擊者意圖繞過Cloudflare而直接存取或發動對原始IP之攻擊,屬於蓄意規避安全機制的行為,將導致:

1.破壞Cloudflare設計之防護屏障;

2.直接對伺服器造成負載、異常或資料外洩風險;

3.無視平台原設驗證、限制或流量過濾規則。

則此類行為之技術目的非但無法透過正常DNS解決流程完成,反而刻意干擾或模擬DNS指向以達成「直接存取原始伺服器」目的,其操作手法符合資訊安全領域中所稱的「原始IP暴露攻擊路徑利用」等語。

系爭鈺銓公司函亦指出:

「…系爭網站使用Cloudflare之服務內容,並非僅限於DNS解析功能。依鑑定期間之系統架構觀察,Cloudflare於本案中至少包含下列功能:1. DNS代理解析(對外僅揭露Cloud-flare節點IP)。2.反向代理機制(統一轉送與管理外部請求)。3. Web-Application-Firewall(WAF)(過濾異常流量)。4. CDN快取服務(提供靜態內容加速)。其主要設計目的在於隱匿原始伺服器位置,並降低惡意流量對後端系統之影響,而非僅為單純之網域名稱指向服務。系爭凱丞公司函二亦載稱:「…系爭網站申請使用Cloudflare服務,並非僅限於網域名稱解析(DNS)。茲就各項服務內容及主要申請目的,分述如下:一、隱藏真實IP:旨在使一般人無從直接得悉網站實際IP位址,藉以降低遭受惡意攻擊之風險。二、提供DDoS防護透過偵測、緩解及阻擋異常或惡意流量,確保網站整體服務之持續可用性。三、CDN 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用以提升網頁瀏覽速度,並降低主機伺服負載」等語。

3.綜合上開資料可知,上訴人運營系爭網站,之所以採行使用DNS服務商Cloudflare所提供之DNS服務,其主要設計目的應在於隱匿系爭網站原始伺服器位置,並降低惡意流量對後端系統之影響,以避免遭「直接存取原始伺服器」使伺服器可能受刻意干擾為目的,並非僅著眼於單純之網域名稱指向資源服務而已(毋寧說使用「指向服務」乃係為達成「隱匿所在位置」之手段而已)。申言之,於系爭網站架設使用Cloudflare服務之網路技術觀察,Cloudflare所提供者當非僅係單純之網域名稱與IP位址解析之類似指路牌功能而已,而是尚有其他防護過濾之類似門禁、門衛功能存在。是由如同系爭網站之商業網站採行此種網路技術架設方式之目的,既然在隱匿商業網站之真實位置以達避免遭攻擊之防護功能加以體察,當可推認商業網站營運者,主觀上必係期待所有之連線請求均係透過有安全防護功能之DNS服務而來,而較不願意回應刻意查知商業網站原始IP位置,並以可能衍生受攻擊風險之繞過DNS服務之方式所為逕行直接連線之請求,甚為明確。是倘商業網站主動關閉其網站架設所使用之DNS服務架構,而封鎖網路一般使用者多數所使用之作業系統原始內建透過DNS服務之連線請求時,當亦可推知,商業網站運營者主觀上應亦已無意與「非透過DNS服務而直接連線之請求」發生聯繫,更無以之為對象而為意思表示之意願甚明。蓋其對於相對安全妥適且屬一般性網路使用者多數使用之DNS解析連線請求均已為客觀上斷連之行為,拒絕與之聯繫,則當無欲與透過網路技術回查網站原始IP,繞過DNS服務此種連線風險較高之非一般網路使用者建立聯繫,達成商業交易之主觀意思存在。簡言之,即由透過Cloudflare之DNS服務之科技技術層面觀察,商業網站有意識地關閉對外DNS服務,藉以封鎖來自DNS服務之連線請求,當應可推知商業網站主觀上已無對外為任何商業交易之意思表示之行為意思存在。此時,即便非一般性網路使用者,以其他回溯查詢系爭網站原始IP,並以非透過DNS服務直連方式對接系爭網站,因而促發系爭網站伺服器程式設計內建之機械性反應而為外部表意行為,要均不能解為系爭網站運營者主觀上仍有為合法有效之意思表示之「行為意思」,而使之仍發生要約或承諾之意思表示效力。

4.而查,上訴人委請其委託代管系爭網站伺服器之凱丞公司,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零六分,即以不關閉原始伺服器,而以限制DNS、來源、流程,即通知凱丞公司修改DNS服務上之設定封鎖訪問請求,而將系爭網站伺服器所在IP位址與DNS服務解連,進而對不自行修改hosts檔案之一般電腦內建連線方式者,產生無法連線之效果,而為系爭關閉操作以圖關閉系爭網站(按其原因或為上訴人所稱因其系爭網站後台偵測到不正常按讚流量或下述許多網友指摘之拒絕按照系爭宣告條件執行銷售方案都有可能),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系爭凱丞公司函一及本院卷系爭凱丞公司函二記載所示)。衡諸上開說明,當可認上訴人一再主張:其為系爭關閉操作之網路技術行為,已可呈現其不欲再與其他網際網路使用者建立聯繫,甚至再為締約交涉之意思,應屬信而有徵。亦即,上訴人已無欲對外為意思表示之「行為意思」存在。而被上訴人於系爭網站無法正常透過DNS服務連線後,再以回查系爭網站原始IP位置(當然亦可能係利用由其他網路技術者回查後公開之IP位置資訊),修改hosts檔案之方式繞過Cloudflare服務之防護功能,直連進入系爭網站,並提交系爭訂購單,以訂購系爭筆電;系爭網站之電腦程式系統,並因而自動回傳系爭確認函寄送至被上訴人所留存之電子信箱地址,形式上系爭網站雖因電腦程式設計之自動化運作機制而有對外展示產品標價,甚或回覆系爭確認函以對系爭訂購單為承諾之外部表示舉止動作,然均因欠缺真正表意人即上訴人主觀上意思表示之行為意思,而不能認為係屬有效之要約或承諾行為。是自無從認定系爭契約已因系爭網站展示電腦商品及標價視為要約,而經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訂購單為承諾;或被上訴人以系爭訂購單為要約,系爭網站回覆系爭確認函為承諾,達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洵堪認定。

5.被上訴人雖主張:倘上訴人有意拒絕一切訂單成立,應逕將系爭網站伺服器離線,或額外設定僅允許Cloudflare代理IP存取之防火牆限制,然卻僅單純將DNS與IP位址解連,猶如商家於營業中將門牌及招牌(DNS)暫時卸下,惟任何知悉商家實際位置(IP位址)之顧客尋覓上門,商家仍如常提供服務成立訂單一般,自應認系爭契約仍屬有效成立云云。然:

(一)系爭鈺銓公司函已載稱:「…一般正常之連線管道係指:一般使用者於未修改任何本機系統設定之前提下,透過公開DNS系統解析網域名稱,並經由Cloudflare所設計之代理、防護與轉送流程,由Cloudflare將請求轉發至原始伺服器之標準網站存取模式」等語。再者,系爭凱丞公司函二亦載稱:「…本公司關閉網站方式為業界之常態操作:此hosts檔案為所有電腦內部預設即存在之檔案,且事實上「一般民眾」在經過上開方式關閉網站後,根本無法連線至伺服器,故此方式實為業界「關閉網站」之常態操作」等語。足見,透過DNS服務為連線請求,乃屬一般網路使用者多數常態使用之網路連線方式,而以將DNS服務與網站伺服器IP解連方式以停止商業網站之對外運作功能,亦屬營運網站之網際網路技術操作常態。此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亦明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有違反該條例之行為,情節重大者,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亦得以召集專家審議會議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按即封鎖或停止DNS服務)之處置,亦將DNS服務與網站伺服器IP解連方式作為停止網站對外運作之手段等情,益更灼然。是由網際網路連線設計技術之常態而言,商業網站解連DNS服務,以圖達到停止網站對外營運運作之目的既然屬於網路技術上之常態操作,則於民事法律上,將之解為網站經營者已不欲對外為意思表示交易之舉,實符合網路技術領域之常情,並無強令商業網站尚須將原始伺服器關閉始能認其已為拒絕表意之必要甚明。

(二)況且,商業網站以原始伺服器直接關閉或離線,甚至暫時於代理伺服器上刪除之與網際網路解除連結之方式,其商業成本相較於暫時解連DNS服務顯然為高,更伴隨原始伺服器重新開啟不順暢之技術風險。故商業網站暫時停止服務會選擇如同系爭關閉操作之方式為之,於現今多數網路使用者均為一般使用者之網路商業環境下而言,應屬於成本效益上予以認可,或至少不能於法律制度上加以責難之網路技術。是被上訴人強言:上訴人必須完全關閉系爭網站伺服器,或設置較高強度之防火牆,始能認其不欲表意云云,等於強迫上訴人為表意時,若需捍衛意思自由,必須自我武裝,反悖於公平事理。若此等觀點可採,反如同譴責性侵受害者,為何不全身包緊一點或不明白大聲呼救一般,易陷於譴責被害者之悖論,當非公平之論甚明。

(三)又系爭關閉操作係透過Cloudflare啟用高強度防護或封鎖規則以達解連DNS服務與系爭網站IP,而系爭網站所使用之Cloudflare之DNS服務,其網路架構並非僅係單純之網域名稱與IP位址解析之類似指路牌功能而已,而是尚有其他防護過濾之類似門禁、門衛功能存在,已論述如上。是被上訴人所謂實體商家卸下招牌之比喻,已與本案解連DNS服務無從類比。況且,商家卸下招牌,於商業或日常習慣上,依照個案實際情形加以解析,亦係可能解為商家已表達不願再為商業交易或法律行為,尚無法一概而論。申言之,倘商家所在地區,多以活動式招牌之裝卸表達是否欲對外營業,則卸下招牌,關閉大門,似當亦應解為商店經營者已無意再對外為交易之意思表示甚明。此時,若有某人僅以少數消費者或員工始知悉之後門、側門(於本案剛好類比僅被上訴人內部人員或刻意回查IP位置者始能知悉之真實IP位置)尚未關閉而入內,操作商家設置之自動訂購或點餐機械設備(被上訴人所舉之例為商家本身仍出面為交易,根本與本案情狀不同,故不予論述),並經機械設備自動產出訂單,則此時,難道吾人亦應強認商店與某人間因該機械設備之自動運作產出訂單,即認已有效成立交易契約關係?甚至強求已經休息或已無存貨、備料之商店經營者,必須重起爐灶,或不惜成本調貨,以履行契約,滿足擅闖者之需求?其不合理之處昭然若揭,無待多言。

(四)甚者,於我國司法實務上,亦有刑事法院藉由將網站之DNS與IP位址解連之方式,阻斷、屏蔽國內使用者接取網站,使網站喪失功能,以為扣押犯罪嫌疑人所營運網站之方法之一,此有本院職務上所知,並提示予兩造辯論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下稱該裁定)。且由該裁定扣押網址IP之目的觀之,本欲使網址對應之網站無法再發揮任何作用並停止營運甚明。申言之,倘犯罪嫌疑人無論再以不正方式恢復DNS與IP位址聯繫之方式恢復網站,甚或,鼓動非法交易者再以繞過DNS服務之方式聯結網站再為交易或犯罪,顯然均應評價屬違反停止網站對外運作之該裁定扣押命令效力之行為甚明。申言之,該裁定理由雖僅記載檢察官已採行解連DNS與網址IP之斷連方法,然其意既然在停止網站運作以達扣押目的,顯然扣押效力應解為包括其他連線方法,亦屬扣押命令所禁止之行為。是檢察官自得根據該裁定,再採行其他可防止繞過DNS服務以為連線之技術上可行方式,以達停止網站運作之目的。由此當可體察,上訴人將系爭網站之DNS與IP位址解連之行為,應即如同該裁定之脈絡一般,在網路技術上不能僅狹義解為其僅在拒絕使用DNS服務之連線請求,而不及於其他。是被上訴人以單純解連DNS服務,不足彰顯其有意拒絕一切交易之論據,要難憑採。

6.又被上訴人另主張:技術風險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網站無法存取往往也有可能係因DNS未設定、資訊錯誤或伺服器效能不足等「非人為故意」之客觀因素,或是ISP業者或國家機關有意干擾(下統稱系爭錯誤狀況),其為系爭訂購單前,見及系爭網站連線顯示錯誤時,主觀上僅認為係技術性故障問題,而非上訴人欲關閉服務,因而使用具有網路技術者會使用之排除故障方式連線交易,應受保障,否則,若如抵抗言論管控之類似其所使用之繞過DNS服務連線之翻牆行為,豈非亦將屬非法云云以為論據。然:

(一)意思表示之效力,本就必須依照個案情形加以認定解釋。而本案具體事實即為商業網站經營者,自行關閉DNS服務,而無對外再為表意之行為意思,已論述如上。並無被上訴人所稱系爭錯誤狀況之事實存在,被上訴人以之類比,已乏依據。申言之,於被上訴人所述之系爭錯誤狀況,商業網站本身並無不欲對外為意思表示之主觀上行為意思欠缺。此時,若以繞過封鎖方式連線並交易,當無任何強迫商業網站於不欲表意之情況下成約之情形,則自可解為契約關係成立,毫無疑問(實務上,商業網站也不會因此否認契約效力之存在,當然法律上也無從否認其效力)。被上訴人以之為本案契約效力之論證,當有不當類比之謬誤而不足取。

(二)再者,意思表示之行為意思欠缺,屬於表意人根本無為外部表示行為之主觀意思,屬於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層次上之問題,相較於相對人之信賴,當事人之真實意思保障需求較高(例如:女傭誤將要約信件寄出或技術上應停止之機器因故障而仍作動出單),此時當認「表意人之真意」應優先於「交易安全」而為保障,已論斷如上(另參見王澤鑑著民法總則年版第三百六十三頁上方)。是有關意思表示之成立要件欠缺,並不因為相對人主觀認知或信賴而有不同。被上訴人以其認知係排除故障,係屬善意,應受保障云云,當無足採(至於若因此造成交易相對人發生損害,乃屬表意人是否有何種防免之注意義務違反,造成信賴利益損害之另一問題,與本案無關茲不深論)。

(三)況查,一般多數無特殊網路技術之網路使用者,其電腦作業系統內建常態上均係透過DNS服務發送連線請求,已認定如上。而由系爭鈺銓公司函所載:「…凡需透過修改hosts檔案,指定原始IP或刻意變更連線路徑之方式進行連線者,均不屬於上述一般使用者之正常連線流程。另在Cloudflare防護架構下,網站之原始伺服器IP位址並不會透過正常DNS或一般使用流程對外揭露,非經技術性分析或其他非一般使用情境,通常無法取得」等語。及參酌系爭凱丞公司函二所載:「…一般人根本沒有能力能夠隨意進行修改本機HOST檔案操作:…修改本機hosts檔案之技術,須具備一定之專業知識,且需知悉連接網址之真實IP位址,…另因hosts檔案若隨意修改,更可能導致網路連線異常,因此需要有本機管理員權限者才能進行,且並非每個使用者都知道如何修改,或者可以簡單地修改,換言之,並非任何電腦使用者均可任意為之」等語(見本院卷所示)。當可知,以被上訴人所使用類如系爭影片所展示之繞過DNS服務直連方式連接系爭網站之網路技術,並非一般連線之常態。甚至,以此種方式連線,必須操作者有意識地去以技術性分析方法取得在Cloudflare防護架構下,網站不會(當然主觀上也不願)透過正常DNS或一般使用流程對外揭露之之網站IP位址。此種方式固然常於被上訴人所指系爭錯誤狀況時,作為用於排除商業網路故障或突破不當防火牆封鎖之網路技術。由具網路連線技術之網路使用者加以運用時,如在商業網站運營者本身對之表示同意或可推知其並不反對之情況下(按此時商業網站運營者當亦不反對操作者取得網站原始IP位置),其各自之意思表示有效性,自然不容質疑,且亦不違反尊重當事人真意之法律價值。然此相較於一般連線管道而言較為特殊之技術,若不明究理(按即不去確認網站運營者本身對之表示同意與否或有無可推知其並不反對之情況下)逕行將之使用於個案,其所對應之場景本即有可能僅係對應被上訴人所指之網路故障或不當封鎖等系爭錯誤狀況(此時網站經營者客觀上應該同意或不反對以繞過DNS直連技術為修正錯誤或突破封鎖之運用);反之,當亦有可能係對應商業網站經營者自行斷連(此時網站經營者顯然係反對且抗拒此種技術之連線)等兩種不同情狀。而DNS服務技術搭配一般網路使用者連線使用方式,本身又屬有保護商業網站功能之網路技術,則有意更改此種常態而具保護效果之網路技術,採行其他非常態方式操作以為商業網站連線請求之網路使用者,自應承擔此等非常泰方式可能對應不同場景而產生之風險,始為事理之平。是則,被上訴人既然以改寫hosts檔案直連方式請求與商業網站為連線交易,於上開闡明之網路技術結構下,當應解為被上訴人此項操作,本身即屬於對應場景不明之冒險行為,應承擔其中某一場景造成交易不成立或無效之風險,不能僅以其主觀上不知上訴人之網路架構及操作加以迴避,方符合冒險者承擔風險之原則,而可認公平。

(四)況且更甚者,上訴人於發布系爭文章為系爭宣告條件後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日晚間,亦曾於系爭粉專發表:「…現在整個官網是遭受駭客在攻擊中喔!!…等我們把官網修復,我們在晚上八:五十八就有在原文章寫出:恭喜中華隊平安在十一月二十五日晚上八時五十七分落地我們依照約定,一點七萬讚,官網的客製化訂單會折價一萬七千。請大家耐心的『等待官網恢復』後,陸續通知大家來補單」等語。由此已可窺見,上訴人公開聲明雖然並沒有表明其已為系爭關閉操作之事實,而以系爭網站遭攻擊故障停止為脫詞,然已有表達其於再次向大眾宣告或通知之前,已無意再以系爭網站之機械或程式運作進行交易之態度。且查,發布系爭影片教導網友以繞過DNS服務直連系爭網站者,亦將系爭影片標題設為:「喜傑獅-請問駭客在哪裡-玩不起要說ㄟ」,而意指其主觀上係認知

因上訴人對所為系爭宣告條件之商法(按即商業手法)反悔(按即所謂玩不起),才對外官宣系爭網站遭受駭客攻擊停止,意圖藉詞拒絕按照系爭宣告條件對外交易成約。且由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相關網友於系爭粉專之回應中亦有:「笑死,不想給可以直接說」(按亦即上訴人不想按照系爭宣告條件為交易直接說就好,不必藉口脫詞系爭網站故障)、「我也在攻擊你老媽」(按亦即表達不相信上訴人所言遭駭客攻擊而停止系爭網站運作之說詞)等語諸多質疑上訴人系爭網站停止運作原因之發言。由此亦可體察,企圖使用繞過DNS服務直連系爭網站之較具有連線技術知識之相關網路使用者,就上訴人並無意按照系爭宣告條件再以系爭網站操作方式交易成約乙節,衡情或已知之甚詳,或至少主觀係處於可得預見之狀態。甚至,被上訴人自身亦曾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一時三十二分(系爭訂購單交易前)在系爭粉專之訊息功能處向上訴人方面發送訊息稱:「官網進不去哦,我沒辦法客制可以保留資格等你通知官網恢復,我就馬上下單嗎?」等語;上訴人更曾經於系爭粉專針對網友詢問留言回復稱:「官網被攻擊了,我們也動不了,想下單的就私訊小編囉…幫你們把程序保留下來」等語。凡此,再再均顯現,上訴人已為將不再以系爭網站機械交易成約,而僅願以人工個別磋商方式(私訊小編)進行交易之意願表達;而欲前往系爭網站之網路使用者被上訴人,對此亦均瞭然於心,或可得預見,彰彰甚明。基此,即便於本件具體個案中衡量,亦無被上訴人所稱:「交易安全」之利益,明顯高於「當事人真意探究」之應受保護情境存在,而有將本件系爭網站機械反應之外部表示與當事人締約真意間之不一致所生之意思表示要件欠缺認定,加以調整之必要。

7.又檢察官就系爭刑案雖認定被上訴人修改hosts檔案,繞過DNS服務直連之行為,不構成刑法上之妨害電腦使用罪,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此乃因刑法妨害電腦使用必須具備以「無故」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不正方法為之,且行為人對其行為係為竊取、破壞他人電腦設備或資料之不正目的或使用之不正方法主觀上有所認識始能構成之侵害性刑事犯罪行為(本件不起訴處分主要亦係認定被上訴人或發布系爭影片之訴外人其並無竊取、破壞之主觀意圖或故意,僅係為消費交易之目的所為,且所用方法僅係一般排除網路故障之技術,而非屬刑法價值上之不正方法為理由),明顯著重操作行為人就不正方法、無故之主觀認知方面加以深究探明。與本件民事法上意思表示成立要件之判斷,主要在探究表意人方面真意及外部表示行為不一致之效果,及有關非常態連線方式之交易安全是否值得保障之衡量,兩者完全無涉。是尚不能以被上訴人不構成妨害電腦使用之犯罪構成要件,即為兩造間系爭契約當然成立之論斷,應予指明。

8.至於,上訴人為系爭關閉操作後,仍發生大量繞過DNS服務連線進行交易之情狀,因而雖於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隔日)將系爭網站原始伺服器刪除關閉(見本院卷系爭鑑定報告所示)。然於事件發生後二週,系爭網站客觀上恢復正常營運後,上訴人仍藉故未再與除為系爭關閉操作前已連線成立訂單以外之網路使用者間,依為要約引誘廣告性質之系爭文章所宣稱之系爭宣告條件另行締約,以貫徹其系爭文章廣告之初衷而為銷售方案之執行,要亦屬是否於商業上欠缺誠信,而與商業倫理法則有違,將影響其商譽之問題,應委由市場機制調整解決,尚與本件民事上法律效果之判斷無涉,亦併予敘明。

(二)據上小結,上訴人之系爭關閉操作,已可顯見其已無再以系爭網站機械性成約之意思。即便被上訴人以修改hosts檔直連系爭網站,使系爭網站有機械性回應之外部表示行為,仍應評價為上訴人欠缺意思表示之「行為意思」,不生任何要約或承諾之意思表示效力,系爭契約尚未成立,則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請求上訴人履行交付系爭筆電之義務,當屬無據,不能准許。則原列爭點㈡㈢上訴人是否得以依民法第九十二條或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或系爭契約是否因被上訴人連線方法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等節,無論如何論述,均不影響結論,本院自不必再加以深究,併予說明。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交付系爭筆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有未洽。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之不當,求予廢棄,所陳適用有關意思表示一致與否之法律上理由雖有不同,然結論並無二致,仍應認上訴為有理由,應予廢棄改判。

讀起來,牽涉到很多事實上的爭論(雖然也整理了不少「不爭執事項」,比起一般民事訴訟【如因外遇而告小三的案件】還來的更多),而不是針對「違背法令」的判斷,這個第二審合議庭真的很想讓人笑死...

至於:

推 WTF1111: 他關上門,就算員工還在結帳,也是不做 111.71.115.131 08/17 11:04→ WTF1111: 生意了 111.71.115.131 08/17 11:04可是他沒關門

目前是在做著「B2B」生意(即「公對公」來往),不再經營面向消費者層面的事業,只是對於想要來往的商家而言,可要懷疑他們會否無視這般言而無信的行為,而堅持要跟他們做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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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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