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繼父性侵!獻身採證「留套取精」被認自願 二審逆轉重判8年
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林冠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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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繼父性侵!獻身採證「留套取精」被認自願 二審逆轉重判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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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豐原區一名繼父,平時跟妻子、繼女住在同個屋簷下,只是繼女控訴,繼父從她小六起就性侵到高二,為了保全證據,繼女犧牲自己身體發生性行為,拿取保險套與DNA,台中地院一審認為,此部分不能當作繼父有違反繼女意願無罪,僅就口交犯行處4年6月,台中高分院二審大逆轉,改認不能以繼女未強力反抗就認定是合意,依3個強制性交判繼父8年,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繼女指控繼父在她小六、高二時都侵犯過自己,且只要反抗「就是被揍或威脅,要我不要說出去,不然我就慘了」,此外,繼父還會要求用嘴巴滿足生理需求,少女礙於權勢威脅只能照做。
而繼女曾向同學透露此事,表示繼父曾逼迫自己穿上情趣服裝,並強制性交得逞,為了拿取保險套和精子等證據,繼女114年3月23日21時與繼父發生性行為,隨後報警提告,台中地檢署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一審時,繼父坦承有要求繼女有嘴巴滿足生理需求,但辯稱是自願,也沒有說「妳快點幫我用」等語,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至於性行為一事,繼父也辯稱是少女自願,法官審酌一切證據,痛批繼父將繼女作為發洩性慾的對象,但僅有逼口交部分犯行明確,其餘難認違反意願,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6月。
繼女跟繼父對此結果都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審酌,繼女因預料自己月經結束後可能再遭繼父性侵,於是趁機蒐集證據,過程中遭繼父施以強制力性交,受有掐脖、壓住大腿,釀脖子、腿部抓痕,不能以繼女不敢強力反抗為由,就忽略抓傷事證。
因此合議庭先駁回繼父遭判4年6月上訴部分,接著撤銷原本獲無罪的2罪,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性交處5年、5年2月,3罪應執行期8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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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4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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