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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中女與男友拍情侶寫真 花近12萬

👤 laptic (嶼天聖林) 🕐 Sat Aug 29 13:35:4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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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植培 王龍韜 地方報導

台中1名高二少女和男友在逢甲夜市被婚紗業者強力推銷,先後花了將近12萬元拍攝寫真。少女母親事後得知狀況,認為業者明知當事人未成年,仍推銷簽下巨額拍攝合約,依法主張合約無效並要求退款。經台中市消費者服務中心協商後,業者強調已經完成拍攝、交付成品,拒絕退款,雙方調解破局。

→ zark07222: 學生有的是錢,有什麼好反悔的 49.215.223.191 08/29 11:51

這樣說似乎有點偏差,總不能說「有錢就不能反悔」之類的話啊!

畢竟:

一、誰知道這個未成年人是否出於自願,而簽下該服務契約?且就算他(她)本人同意,但依《民法》規定,不能自動視為監護人本身也同意,業者必須也問過其父母之後,才能續行提供這個婚紗照拍攝

二、目前產生的羅生門,似乎是業者自己認為「少女因為這番推銷而『上當』,是她自己的問題、跟我沒有關係」,這樣就跟甩鍋沒不同了...

再者,要看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三號民事判決: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民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意思表示有明示及默示之分,前者係以言詞、文字或其他習用方法直接表示其意思之謂;後者乃以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間接的使人推知其意思。」

且最高法院一零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一八號民事判決:

「按民法第一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謂法理,乃指為維持法秩序之和平,事物所本然或應然之原理;法理之補充功能,在適用上包括制定法內之法律續造(如基於平等原則所作之類推適用)及制定法外之法律續造(即超越法律計畫外所創設之法律規範)。法律行為發生當時,縱無實定法可資適用或比附援引(類推適用),倘其後就規範該項法律行為所增訂之法律,斟酌立法政策、社會價值及法律整體精神,認為合乎事物本質及公平原則時,亦可本於制定法外法之續造機能,以該增訂之條文作為法理而填補之,俾法院對同一事件所作之價值判斷得以一貫,以維事理之平。」

所以真的上法院處理的話,只會對業者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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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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