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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伊的HPV是誰傳染的?

👤 laptic (嶼天聖林) 🕐 Tue Sep 8 18:31:5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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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的公開查驗結果了

蕭伊8/14驗 陽性

九面8/22驗 陰性

蕭伊說只跟九面做過 陽性

九面說等一下等一下 陰性

是誰在說謊?

蕭伊的HPV又從何而來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大家好我是Will

歡迎來到X調查

坦白說,要追可能會有不小的難度

因為要考量:

一、除非有醫學證明,不然根本不可能查出來

二、「感染鏈」這種事情本來不容易追溯,且很有可能因為「追殺」錯誤對象,而產生汙名化的疑慮

因此這種事情交由衛生局之類的單位處理就好

三、「性病」之類的概念,同樣屬於「個資」的一種(個人健康相關),可參照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八號刑事判決:

(一)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資,因性質較為特殊或敏感,如任意蒐用,恐造成社會不安或對資料主體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個資法(以下未記載法規名稱者,均指個資法)爰將上揭個資定性為特種個資,賦予較一般個資更高密度之保障,而於第六條第一項明定:「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該條項但書所列六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所謂「不在此限」,並非指一旦符合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情形之特種個資,即非屬個資法保護之個資,得以恣意、任意蒐用;而係指該等特種個資,雖不在該條第一項本文所定絕對不得蒐用之範疇,然其蒐用,仍需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始得謂未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蒐用。又第五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由該條文所使用「個人資料」之用語,及第二條第一款關於個資之定義(包括一般個資及特種個資),已可徵該條規定適用於所有個資之蒐用。再依該條前身,即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電資法)第六條制定時之立法理由,明白揭示該條為蒐集或利用個資之基本原則,雖電資法並未將個資區分為一般個資與特種個資,惟電資法第六條之規定乃重在個資保護基本原則之宣示,而個資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修正時,仍於總則章維持該規定,僅條次變更,且係為加強保護特種個資,而將個資區分為一般個資與特種個資,參以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用一般個資,除需符合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之要件外,同時亦受第五條規定之拘束,則更具保障優位性之特種個資,其蒐用當無不受該條規範之理。至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中,部分款次內容重複出現與第五條類似之文字(如第二、四、五、六款所定之「必要範圍內」、「而有必要」),惟此僅係立法者重複強調第五條所宣示之個資保護基本原則,非謂無類似文字之款次即無該個資保護基本原則之適用,要難執此遽謂第六條為第五條之特別規定。是以,特種個資之蒐用,除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例外情形之要件外,仍應在第五條所定之個資保護基本原則下進行,始可認係符合個資法之蒐用行為。

(二)隱私權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資、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資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進一步而言,資訊隱私權保障當事人原則上就其個資,於受利用之前,有同意利用與否之事前控制權,以及受利用中、後之事後控制權。除當事人就獲其同意或符合特定要件而允許未獲當事人同意而經蒐用之個資,仍具事後控制權外,事後控制權之內涵並應包括請求刪除、停止利用或限制利用個資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六百零三號解釋、憲法法庭一百一十一年憲判字第十三號判決參照)。雖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惟國家僅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為適當之限制。是而,法律明文規定公開特種個資,必有其依比例原則為利益衡量,決定資訊主體之資訊隱私權應退讓之規範目的。倘後續蒐用者不受該規範目的之限制,則憲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基本人權限制之規定,無異形同具文。又依前揭資訊隱私權之內涵,可徵資料主體對其個資之自主控制權並非僅有揭露與否之零和決定,而是包含揭露範圍、期間、方式及對象之決定權,以及事後控制權。因此,即使已公開或已合法公開之特種個資,並不表示資料主體完全喪失自主控制權,而不受個資法規範。再者,所謂目的拘束原則,係指個資之蒐集、處理需具備特定目的,原則上亦不能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旨在將個資之所有流程,限縮在經審查後容許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以確保資料主體對其個資之利用保持可預見性及控制權。此原則係現代各國資訊隱私權與個資保護法制明文規範之核心基本原則(如歐盟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一般資料保護規則〉),亦為我國個資法第五條所明定。且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一、二、四、五、六款,亦均有特定目的限制之規定(分別為法律之規範目的;執行法定職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協助執行法定職務或履行法定義務;當事人同意之特定目的)。立法者既係基於特定目的公開原受嚴格保護之特種個資,資料主體之資料自主控制權,當僅於該規範目的範圍內退讓,而非全然喪失其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一般人蒐用該已合法公開之特種個資,仍應受此規範目的之拘束,僅能在該特定目的範圍內進行蒐用,始符合個資保護目的拘束原則之精神。是無論從體系解釋、歷史解釋、個資法之立法目的解釋,抑或由保障資訊隱私權基本權等各個面向以觀,就已合法公開之特種個資,當僅能在據以公開該個資之法律規範目的範圍內進行蒐用。而司法院據以公開裁判書之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其規範目的乃在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監督司法審判,是以在司法院公開之裁判書中所揭露有關犯罪前科之個資,第三人若欲進一步蒐用,除符合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仍應受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範目的之限制。

此外,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一號刑事判決:

病歷係個資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特種個資,非有無同條項但書所定情形,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無同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情形,而蒐集、利用者,仍須主觀上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始成立同法第四十一條之罪,否則僅屬行政罰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範疇。前揭主觀構成要件,並可區別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與「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兩種型態。前者僅指財產上之利益,後者不以損害財產上之利益為限,尚包括人格權等非財產上之利益。行為人為供訴訟上使用而蒐集、利用他人病歷,倘無法定例外情形,固已該當客觀構成要件,主觀上仍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意圖損害他人財產上暨非財產上之利益」,始足以成罪,否則僅屬行政罰(個資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參照)或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範疇。行為人縱係為維護自己利益,據以為訴訟上之主張,雖不利對造,亦不當然該當「為自己或第三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財產上暨非財產上之利益」之主觀意圖要件。此乃兩造對抗制下之訴訟本質,尚不得據以論斷其不法性。而此意圖必須依規範評價觀點,根據行為人所認識的整體情狀來判斷,其判斷之重要根據,應從行為人蒐集取得病歷之方法、經過,病歷與訴訟上主張之關連性,利用病歷之方式與情狀等相關因素,本於社會通念綜合論斷。而法律事涉專業,訴訟又為動態發展過程,從而,縱使依法律之專業判斷,病歷與其待證事實或該事件之訴訟標的、事實或法律上之爭點等訴訟上主張,縱與訴訟結果不具關連性或必要性,且未必為法院裁判該事件所必須審酌之資料,仍不得逕推認行為人具主觀不法意圖。行為人倘不具法律專業,認除所執病歷及其待證事實與民事訴訟之案情、訴訟標的或事實、法律爭點完全不具關連性,猶惡意蒐集、利用之外,尚難認其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財產上暨非財產上之利益」之意圖。

因此理論上來說,九面理應不是感染源

但既然女方會被驗出陽性,基本上可能還有其他來源,只是沒人知道真相而已,這部分只能說自己慢慢研究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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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如星塵消散 我仍向前漂流 以漸弱的光芒 勾勒新的地圖

在那日到來前 征程必須繼續 願這平凡生命 可以燃燒更久(一步步往前 絕不回頭)遠處有道聲音 引領我們前行 奇蹟正逐步接近

沉默屈服於我們堅持不懈的腳步 我們的勇氣終在星海綻放 我們此刻就是星海

https://i.imgur.com/4iH2rFK.jpeg      ——R!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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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8 [問卦] 蕭伊的HPV是誰傳染的? ▲33 9/08 Re: [問卦] 蕭伊的HPV是誰傳染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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