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法草案
人在醫院(陪病),被隔壁病床的吵醒。
依照民進黨這個提案,病人要能表達強烈死亡意願才會准許,想問的是,先前隔壁床病人已插管、無法言語、無法表達自己想法,家人請看護、一天來看一次,一下子在病人耳邊說希望病人能走就安心的走,一下又希望他不要那麼早走的情況時,到底能不能申請安樂死?
我自己常常思考這個例子
生命與死亡有時不是那麼簡單O或X的選擇
引述《Homura (德意志國防貓)》之銘言:
申請醫助死亡之病人,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經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
二、承受難以忍受且無法緩解之身體痛苦
,其評估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專業學會訂定之。
三、病人已接受緩和醫療之完整諮詢。
執行方法
醫助死亡:指符合本法所定條件下,由醫
師依病人明確且自願之請求,提供致死劑量藥物,由病人自行服用結束生命之行為。
主動安樂死:指符合本法所定特別嚴格條
件下,因病人身體狀況已無法自行服用藥物,由醫師依病人明確且自願之請求,直接為其藥或施行致死措施以結束生命之行為。
何謂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申請主動安樂死之病人,除前列條件外,尚應經醫療團隊評估並於病歷載明,其因身體功障礙,已確定無法自行服用致死藥物。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安樂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核准申請案件。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醫師或醫療機構得基於宗教、道德或個人信念拒絕執行,但應於七十二小時內,提供病人執行本法所定醫療行為之其他醫
師或醫療機構參考名單,並協助完成病歷
摘要及轉診所需之書面文件。但病人病情急速惡化,經醫療團隊評估有立即轉介之必要者不在此限,應即時提供協助。
依法執行醫助死亡或主動安樂死者,對病人之死亡,不生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因故意重大過失違反本法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被保險人依本法接受醫助死亡或主動安樂死者,其人身保險契約視為自然死亡,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未經審查委員會核准即為病人施行安樂死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執業執照或醫院評鑑,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
違反本法有關保密義務或利益衝突迴避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上面是去年八月民進黨立委們提的安樂死法草案,目前還躺在環衛委員會等待審查中。我出幾個大家可能比較會關心的部分,從安樂死的定義、如何判定及到實際執行。相關從業員可以選擇拒絕執行,
但需要協助轉診。接受安樂死之病患視為自然死亡,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如果認為社會對安樂死議題具有高度共識的話,三黨把這個實際提出、被擱置在一旁的草拿出來討論不好嗎?
摒除政治立場,你個人真心支持安樂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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