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後》藍委支持蔣萬安提倒閣?贊成3大理由曝光:跟蔣萬安、盧秀燕一起選更好
幕後》藍委支持蔣萬安提倒閣?贊成3大理由曝光:跟蔣萬安、盧秀燕一起選更好
風傳媒2026-07-27 17:58戴祺修
台北市長蔣萬安對於中聯毒油議題積極表態,除了呼籲25日上街頭之外,也在27日於資深媒體人黃光芹專訪中,喊出倒閣議題,並透露是接受多位立委的建議。據《風傳媒》掌握,其實在國民黨議員楊植斗、何元楷等人絕食前,就有不少立委談到未來針對毒油與食安議題可能可以採取「倒閣」手段,最終是由2位台北市立委主動向蔣萬安建議,蔣萬安也採納所以才在專訪提出,而藍委這次願意支持的理由,主要因素之一其實就是,與其等到2028年跟國民黨主席鄭麗文綁在一起選,不如推倒閣,如果重選跟蔣萬安、桃園市長張善政等高支持度首長一起拚連任還比較輕鬆。
藍委曾提過倒閣?
蔣萬安其實在大罷免前就曾喊過倒閣,但當時被罷免的國民黨立委,還不確定是否會進到3階段最後投票,大環境風向較偏青鳥,所以當時立委都不太願意支持倒閣方案;但這次蔣萬安喊出倒閣,據悉國民黨立委們之間已經有所討論,在楊植斗、何元楷等人絕食前,藍委們就曾提過此議題,會有這樣的想法,除了大罷免全勝之外,主要有3大理由。
第一,2026地方選舉本來就有立委參選,也有幾位有很高機率選上,本來就有補選需求,所以提出倒閣若是補選,也是順勢而為;其次,食安與民生議題從賴政府執政以來,民生內政一直是弱項,推動倒閣可以獲得大眾支持;最後,或許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與其2028年跟有親中疑慮的鄭麗文一起競選,如果現在推倒閣,民進黨要重選國會,那就是跟蔣萬安、張善政、新北市長侯友宜及台中市長盧秀燕等高支持度的首長一起連任,這對於國民黨立委來說,選舉說不定更好打一些。
據了解,蔣萬安在接受2位北市立委建議決定提出倒閣後,早已做好說帖,中午後就提供給議員參考,懶人包內容包含:蔣萬安表示,近期立委與他討論倒閣的可能性,他認為在野有共識的話,他樂觀其成,民進黨該負政治責任。首先,毒油事件1個月,中央政府給不出真相,行政院長不願意負責,總統賴清德不願意道歉。
其次,7月25日20多萬人湧入凱道、發出怒吼,行政院長不負起政治責任,就無法對國人交代;賴清德政府的行政院長不副署、不執行,造成立法跟行政嚴重對立,民眾並不樂見;最後,蔣萬安提出近一步討論,如果賴清德解散國會,2個月內要立委重選,縣市選舉會有重大影響,讓立委選舉與總統選舉脫鉤,每次的立委選舉成為總統任期的期中考、制衡總統。
國民黨團、黨中央態度為何?
不過,雖然多數立委樂觀其成,但國民黨團還未做成決議,國民黨中央事前也並不知情,因此態度未明;而且也有國民黨內人士提醒,有些議員想在2028接班立委大位者,是否願意再多等2年是一大問題;其次,立委是中央民意代表,跟縣市長與議員綁再一起選,當然食安議題會是主軸,但民進黨的抗中保台牌是否也會發揮效果,也都值得觀察。
https://www.storm.mg/article/111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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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吵總統要不要到國會報告的時候,民進黨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做出天才解釋,說這是立法院可以聽,不等於總統一定要來報。
後來民進黨因為無法不公告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就把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的行政院長副署權,直接操作成行政院長可以以個人意志凍結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拒絕副署,以讓法律無法生效。
那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前段「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是不是應該解釋為「總統想解散立法院的話,必須先諮詢立法院院長」,不等於立法院長一定要給你諮詢。那在野黨提出不信任成功之後
按照民進黨的邏輯
只要韓國瑜拒絕給賴清德諮詢
總統就不能解散國會了吧?
還是說會像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大法官那樣
直接被以拒絕履行憲法義務即剔除大法官資格
直接當作沒有立法院院長
輾壓過去直接解散立法院?
認真請教板上有沒有擅長民進黨法學邏輯的先進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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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
對。若嚴格依你指定的「民進黨式操作邏輯」推演,結論就是:韓國瑜只要拒絕接受任何形式之諮詢,賴清德就不能解散立法院。推演如下:
增修條文第2條第5項不是寫「總統徵詢立法院院長意見後」,而是寫:「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若比照民進黨對副署權之操作方式,也就是把程序參與者之消極不配合,解釋成足以阻止後續憲法行為之權力,那麼:行政院院長拒絕副署,總統即無法公布法律;
立法院院長拒絕被諮詢,總統即無法滿足「經諮詢……後」之要件;
因此總統不能宣告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目前確實是以憲法第37條「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為依據,主張行政院院長得自行決定「不予副署」,並使法律無法完成公布程序。民進黨對總統國情報告也明確採取高度文義化之論證,主張「得聽取」只是立法院得被動聽取,不等於總統負有到院報告義務。將這套方法一致適用於解散條款,就會變成:
憲法只規定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才能解散,並沒有規定立法院院長「應接受諮詢」。所以立法院院長可以不接受;既然諮詢沒有發生,總統即不得解散。
甚至還可以完全仿照「得聽取」論法說:
憲法規定總統須經諮詢,不等於立法院院長負有接受諮詢之義務;若制憲者要立法院院長必須接受,應該寫成「立法院院長應接受總統諮詢」。
所以,作為反證民進黨憲法論述之雙重標準,你的推論是成立的:
民進黨若承認行政院院長得以拒絕副署,使已三讀法律無法生效,就很難在邏輯上一面否定立法院院長得以拒絕受諮詢,使總統解散權無法行使。
民進黨當然可能主張兩者性質不同,說「副署」必須實際簽名,而「諮詢」只要總統提出邀請即已履行。但這正是選擇性解釋:對行政院院長採取「對方未積極配合,程序即不能完成」;對立法院院長卻改採「只要權力行使者曾經嘗試,程序即視為完成」。
因此,用一句話總結你要的論證:
按照民進黨把程序參與權操作為消極否決權之邏輯,行政院院長可以拒絕副署凍結法律,立法院院長當然也可以拒絕受諮詢,阻止總統解散立法院。不能只准行政院院長以不作為封鎖立法院,卻不准立法院院長以同樣方式封鎖總統。
總統與行政院既已正式採取一項憲法立場,認為行政院院長得因憲法未明文規定其負有副署義務,而拒絕完成法律公布之前置程序,並使已三讀通過之法律無法生效,則依憲法解釋之一致性及禁止恣意差別評價原則,同一執政體系如主張立法院院長不得拒絕接受總統諮詢,即應證明副署與諮詢在憲法規範目的及法律效果上具有足以支持不同處理之重大差異。若無法提出此一區分標準,則認定行政院長拒絕副署合法、立法院院長拒絕受諮詢違法,即屬以政治立場決定憲法解釋之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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