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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辭宜蘭縣黨部主委!林明昌涉偽造罷免書

👤 laptic (嶼天聖林) 🕐 Tue Jul 28 11:47:0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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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詹宜庭 報導

國民黨宜蘭縣黨部主委林明昌日前請辭獲准,轉任國民黨中央政策會副執行長;不過,林明昌等人先前因發動罷免民進黨立委陳俊宇涉嫌幽靈連署,遭檢方起訴並求處重刑,宜蘭地方法院昨日宣判,判處林明昌有期徒刑1年6月,且未宣告緩刑,引發熱議。國民黨主席鄭麗文今(15日)出席宜蘭縣行動中常會時表示,「民進黨動用司法想團滅在野黨,我們主委也因此多了一項功勳,戰功彪炳,你辛苦、委屈了。」

看了今天稍早前才出爐的宜蘭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五三六號刑事判決,你(鄭麗文)居然敢說「委屈了」?

只是可惜都沒有褫奪公權,最好是不要提起第二審上訴,否則就只能希望在高院時,能抽到遲中慧或其他立場偏頗法官(不包括旗袍法官)所屬的合議庭了!

具體說法:

一、被告俞凌傑、陳堅豐、李姿慧、汪柏均、沈麗珍(下稱被告俞凌傑等五人)部分:全部都坦承犯罪,且都獲得緩刑。

二、被告林明昌部分:(部分節錄)

(一)訊據被告林明昌固坦承其於一百一十三年五、六月間代理國民黨宜蘭縣黨部主任委員,嗣於一百一十四年二月間正式接任主任委員。其於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百一十四年二月間有分別放置十萬元作為黨部零用金使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行,並辯稱:因為我剛到任,在一月二十二日請大家吃尾牙,互相認識一下,我從來沒有表示要俞凌傑、陳堅豐抄寫黨員名冊,我根本是反對的,中央黨部規定二月三日要送,如果我沒有反對,如果要做假的話,我們二月三日罷免案就會送件,我說不准送才沒有送件,因此宜蘭縣是全國最後二月十九日才遞交罷免案之提議書。且我在二月六日去宜蘭市臺灣銀行擺攤,再於二月十二日跟俞凌傑到宜蘭縣各鄉鎮去找縣議員,從頭城、礁溪、員山到蘇澳,我要求黨工向民眾真正連署,每一個人要簽一百份,這代表說我們要落實民眾連署。雖然用零用金付了二萬三千三百元抄寫代價,但找誰抄、多少人、多少錢我都不知道,而且,我是二月二十七日才蓋章,已經過了一個多月,才把一月份憑證全部都拿來,我根本連看都沒有看。我的LINE對話紀錄都有,你們可以看,我如果要付錢給他們黨工去連署,我為何要罵他們說「不准送」,代表我是真正落實向民眾連署,也真正連署了三千六百多份,我真的很冤枉,我沒有做無從認罪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林明昌辯稱: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開會時,雖俞凌傑提出欲以抄寫方式完成提議人名冊,惟因被告林明昌主張應實際連署,且在黄國蘭黨部成員林俊榮、汪柏均、陳淑惠、麥潔萍、李春燕等人持反對抄寫,以及詹青華哭訴業務繁重、薪資減少之情形下,該次會議並無結論。被告林明昌於一月二十二日會議時,已表達其立場,主張黨部要實際蒐集民眾之連署書,不應違法;且被告林明昌於知悉命凌傑要使用偽造之提議人名冊後、即反對送件。一月二十二日尾牙餐會並無起訴書所指訴俞凌傑、陳堅豐宣布黨工須於翌(二十三)日到黨部來抄寫名冊之情事。被告林明昌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雖有到宜蘭縣黨部,然此僅為被告身為黨部主委偶爾進出黨部,並非如起訴書所稱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至縣黨部「查看抄寫狀況」:被告於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即前往大陸泉州,並不知同案被告俞凌傑等人,將含有偽造名冊之資料送往中央選舉委員會:被告林明昌對於命凌傑、陳堅豐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召集黨工前來宜蘭縣黨部抄寫後,有發放金錢給參與抄寫之人乙事並不知情,起訴書之犯罪事實、證據有互相矛盾之處,以及檢調機關以誘導同案被告做出個人臆測之詞,被告林明昌無論在開會時,或俞凌傑告以要將抄寫名冊送件前,被告均有表示要依正常程序、不可違法、要辦理實際連署、不准將抄寫之名冊送件之具體舉措,均足證被告主觀上並無犯意聯絡,客觀上亦無行為分擔,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等語。惟查:

1.國民黨中央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日指示被告俞凌傑,宜蘭要進行立委陳俊宇罷免案連署,迫於時間壓力,被告俞凌傑、陳堅豐共同決定從黨員名冊抄寫提議人名冊。被告俞凌傑、陳堅豐均有權限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國民黨中央黨部系統,下載宜蘭縣黨員名冊。被告陳堅豐與被告俞凌傑共同決定從國民黨宜蘭縣黨部電腦內黨員名冊檔案中內,篩選「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等欄位後,從約一萬名黨員中抽出約四千人,且係以有互動且有印象的黨員為主,整理後列印成冊,作為抄寫提議人名冊之資料,並由被告俞凌傑、陳堅豐、李姿慧、汪柏均、沈麗珍及同案被告林子平、麥潔萍、陳淑惠、詹青華、李春燕、謝火木等人全數抄寫完畢。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晚間抄寫工作結束後,因抄寫工作尚未完成,被告汪柏均提出補貼工作費用之建議,於二十四日抄寫結束後,麥潔萍、陳淑惠、李春燕、詹青華、謝火木、汪柏均等人有拿到工作費用八百元至二千元,前開款項係以林明昌其存放在縣黨部之「零用金」支付。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九日送件四千二百零六份中,黨工抄寫偽造之提議人名冊約一千一百零六份,其餘三千一百份係來自公開募集之提議人名冊之客觀事實,業據被告俞凌傑、陳堅豐、李姿慧、汪柏均、沈麗珍及同案被告林子平、麥潔萍、陳淑惠、詹青華、李春燕、謝火木於偵查、本院各程序中均供認不諱,並有附表二所示證人之證述(除警詢中之陳述無證據能力外)、書物證及附表一所示各被告偽造之提議人名冊一份附卷可稽,堪可認定。

2.被告林明昌擔任主席,並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召開工作會報與黨工討論罷免案之相關工作,及被告俞凌傑等人於翌日之同年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到國民黨宜蘭縣黨部抄寫名冊期間,被告林明昌參與本案之過程,經被告林明昌供述、共同被告即證人俞凌傑、汪柏均、陳堅豐、林俊榮、李姿慧、林子平證述如下:

(一)被告林明昌於偵訊中之供述

問:你那時候才知道他們造假?

答:這個要分兩個階段,我大約是在過年前發現他們在抄,因為我去黨部的二樓時,會經過在樓梯口旁邊的小會議室,我看到一群人在那邊抄東西或作業之類,我沒有特別去記這些人有誰,不過我有叫俞凌傑、陳堅豐過來,我就跟他們兩個說:我們為什麼要抄,我們要合法,不能害你們,你們這樣會自己害自己。於是他們就好像聽我的話,沒有在二月三日送,不然黨中央是要求全省要在二月三日送。

問:一月二十二日晚上有尾牙,當天下午的時候是否有開黨部工作會議?

答:當天下午確實有開第一次的會議,因為當時我大概知道我二月份會正式接任黨部主委,所以確實有邀黨工來開檢討會來認識認識。

問:據其他被告表示,當天報告完後,俞凌傑就提出黨中央要求在二月三日前,交出提議人名冊送中選會的事情,俞凌傑當時就主張直接謄寫黨員名冊,遭黃國蘭黨部的陳淑惠及林俊榮反對?

答:是,我自己本人也反對。

問:但為什麼大家都說你最後是讓俞凌傑作決定?

答:因為晚上要吃飯,如果我罵下去,晚上還要吃飯嗎,我只好給俞凌傑面子。據我所知,中央一直催他,一直罵他,說他不積極,罵到他腦袋都快要壞掉。

問:所以其實你在一月二十二日就知道俞凌傑打算隔天叫大家都去抄,但礙於你剛接任主委,不好吭聲?

答:是,但他找誰去抄,花多少錢,我不知道,他並沒有經過我同意,我也不知道他花多少錢。問:但在當天晚上的尾牙中,他在宴席裡面叫大家明天去黨部集合,你至少知道這些吃尾牙的黨工,明天都要去抄寫?

答:他確實當天有叫大家隔天去黨部集合,有沒有抄我不瞭解。

問:這些都發生在同一天,當天下午俞凌傑已經強烈主張用抄寫的方式,達到黨中央的要求,你也沒反對,還說交給俞凌傑作主,到晚上,他要求黨工明天到黨部集合,你不知道是去抄寫黨員名冊?

答:當天下午時,我有反對,我跟黃國蘭意見一樣,只是不想破壞氣氛,怕俞凌傑不參加尾牙,也是第一次聚餐;我在聚餐時有問說為何要集合,俞凌傑說中央一直催我,我不得不做,當天晚上我還是不好說反對。大概再過年前幾天,我有去黨部,我看到在樓梯旁邊擺了長桌,看到分類好的連署提議人名冊,明明沒有擺攤,怎麼會有那麼多份提議書,全部都是假的,我才開始覺得很生氣,叫他們不要用而且要銷毁當時俞凌傑、陳堅豐知道我不高興。

(二之一)共同被告即證人汪柏均偵查中之證述

問: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發生何事?

答:有在黨部開黨務會報,由書記長俞凌傑召集,開會先就各區主任報告目前的狀況,現場有主委林明昌、副主委林俊榮、書記長俞凌傑、一组總幹事陳堅豐、專員李姿慧、謝火木、沈麗珍、謝許成跟我、麥潔萍、陳淑惠、詹青華、李春燕、林子平。

問:當天討論何事?

答:先報告當前工作概況,各區主任回報完,俞凌傑有提到陳俊宇罷免連署案現在目前要實施的狀況,第一階段提議人名冊希望在過年前完成,俞凌傑就建議要看是否用抄寫方式,因為作業可能來不及,有可能採用謄寫方式進行,跟親簽方式並行,謄寫是指抄寫,親簽是指實質找人連署。副主委林俊榮簽請反對認為應該要實施街頭連署,書記長俞凌傑表示因為作業時程上很有困難,建議還是以抄謄跟親簽並行,後來林明昌主委表示盡量還是以親簽為主,請民意代表幫忙協助,後續作業期程由書記長俞凌傑決定如何實施,俞凌傑說明天(二十三號)早上如果黨工有空的話就到黨部來協助抄寫名冊。

問:當天一月二十二日下午開會結論是要抄寫名冊?

答:抄寫跟親簽並行。

問:上開結論是俞凌傑決定,告知你們要這樣實行?

答:是。

問:當時主委林明昌知道要以上開抄寫方式進行,仍由俞凌傑決定並指示你們這樣執行?答:是。

問:是誰決定抄寫?

答:林明昌主委是說由俞凌傑做決定。

問:當時俞凌傑決定用抄寫跟親簽並行,林明昌也同意?

答:默許,林明昌就直接說由俞凌傑主持,俞凌傑決定用抄寫跟親簽方式的時候林明昌也在旁邊聽,沒有表示同意也沒有表示不同意。

(二之二)共同被告即證人汪柏均偵查中之證述

問:林明昌有無附和黃國蘭黨部的人表示反對抄寫?

答:有,林明昌當時有表示說希望親簽,剩下部分希望各民意代表作支持,至於如何執行由俞凌傑書記長做決斷。

問:你所謂執行是執行什麼東西?

答:整個連署。

問:你之前稱俞凌傑是決定抄寫跟親簽並行,是否如此?

答:是。

問:陳堅豐稱他在會中有聽到林明昌對俞凌傑說「這件事情給你處理(台語)」,有無印象?答:有。

問:所以當天開會最後就由俞凌傑決定抄寫及親簽,林明昌告訴大家連署的事情就依照俞凌傑指示,是否如此?

答:林明昌說就交給俞凌傑負責。

問:他的意思是否是要你們配合俞凌傑?

答:是。

(二之三)共同被告即證人汪柏均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問: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當天下午討論罷免案提議人名冊的結論是什麼?

答:當天沒有結論。

問:(提示偵A卷二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汪柏均偵訊筆錄)當時檢察官問你「是誰決定要抄寫?」,你回答「林明昌主委說由俞凌傑做決定」。這是你當時的回答嗎?

答:是。

問:你當時回答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提示偵A卷一一四年六月五日汪柏均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林明昌有無附和黃國蘭黨部的人表示反對抄寫」,你說「有,林明昌當時有表示說希望親簽,剩下的部分希望各民意代表做支持,至於如何執行由俞凌傑書記長做決斷」。你所述是否屬實?

答:屬實。

問: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說當天會議是沒有結論,當天有開會,有人提議要抄寫,有人持反對,林明昌最後沒有做一個裁示嗎?

答:就如筆錄所寫的,主委就說交由俞凌傑做決斷。

問:決斷什麼?

答:用何方式。

問:這是你親耳聽到他這樣子講嗎?

答:因為他在會議快要結束時有講這句話。

問:(提示偵A卷二汪柏均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你「當時俞凌傑決定用抄寫跟親簽併行,林明昌也同意」,你回答「默許,林明昌就直接說由俞凌傑主持,俞凌傑決定用抄寫跟親簽方式時林明昌也在旁邊聽沒有表示同意,也沒有表示不同意」。你當時回答內容屬實嗎?

答:屬實。

問:(提示偵A卷三汪柏均一一四年六月五日偵訊筆錄)當時檢察官問你「林俊榮稱林明昌問大家對於連署的意見及想法時,詹青華就稱自己很辛苦沒有固定收入,是否如此」,你回答「是」。所述是否屬實?

答:屬實。

問:(提示偵A卷二汪柏均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當時俞凌傑決定用抄寫跟親簽併行,林明昌也同意」,你回答「默許」。剛剛有跟你確認你的意思,你所謂的默許是因為林明昌只有講說動員民眾來親簽,沒有明確表示反對,所以你就認為是默許。是不是?

答:是。

問:承上,你回答說林明昌就直接說由俞凌傑主持,有這件事情嗎?

答:就變成說下面的會議細節的部份就由俞凌傑來主持。

問:(提示偵A卷二背面汪柏均一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發生什麼事情,問當天到底討論什麼」,你回答「各區主任回報完,俞凌傑有提到陳俊宇罷免連署案現在目前要實施的狀況,第一階段提議人名冊希望在過年前完成,俞凌傑就建議要看是否抄寫方式,因作業可能來不及,有可能採用謄寫的方式進行跟親簽方式併行,謄寫是抄寫,親簽是指實際找人簽名,副主委林俊榮堅決反對,認為應該要實際街頭連署,俞凌傑也表示因為作業時程上很有困難,建議還是以抄謄跟親簽併行,後來林明昌表示盡量還是以親簽為主,請民意代表幫忙協助,後續作業期程由俞凌傑決定如何實施,俞凌傑說二十三日早上黨工如果有空的話就到黨部來協助抄寫名冊」。這段是你跟檢察官說,你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照這樣講,其實在開會當時林明昌講說盡量還是以親簽為主,然後請民意代表幫忙協助,後續作業期程由書記長俞凌傑決定如何實施,俞凌傑後來就說隔天二十三號早上如果黨工有空就到黨部來協助抄寫名冊。有這樣講是不是?

答:有這樣講。

問:等於是俞凌傑在開會時,大家都還在的時候這樣說的嗎?

答:對,他有先講,講完之後大家都沒有反應,然後會後有再找我講一下。

問:那時候林明昌也在場?

答:是。

(三)共同被告即證人俞凌傑於偵查中之證述

問:你在今日調査筆錄中有提到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晚間吃完飯林明昌離席後,你有請陳堅豐與專職黨工留下來,請他們在二十三、二十四日上班時間到縣黨部報到,要來抄寫提議人名冊一情,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你所稱留下來之專職黨工有哪些人?

答:沈麗珍、李姿慧、林子平、謝許成、謝火木、汪柏均、麥潔萍、陳淑惠、李春燕、詹青華,我沒有看到林俊榮。

問:你於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晚間尾牙餐會之前,是否有在宜蘭縣黨部向幹部口頭詢問有無意願於一月二十三日、一月二十四日至縣黨部抄寫陳俊宇罷免案的提議人名冊?答:有。

問:究竟是在尾牙餐會之前進行詢問,還是在尾牙餐會之後進行詢問?

答:一月二十二日下午有在縣黨部開會,當時是開區工作會報,當時有詢問,林明昌跟林俊榮都有在,還有剛剛講的專職黨工都有在,我跟陳堅豐進行工作報告的時候,就有跟在場的人說一月二十三日及一月二十四日要抄提議人名冊,請大家來抄寫,當天是在下午開會的時候就已經徵詢大家的意願,晚上的餐會是叫大家要來。當天下午開會的時候陳淑惠及詹青華有表明說不想要抄,林俊榮有找他們黃國蘭黨部的人員去他們的辦公室討論,大概討論半小時,之後他們有回到縣黨部的會議室,他們沒有跟我們說他們討論的結論,我們就繼續開會,討論要怎麼做連署的東西,後來就沒有人反對,是我跟陳堅豐決定要抄,主委在現場沒有表示反對,也沒有任何意見,我在現場有表示說時間到二月十九日要連署不太可能,壓力很大,要抄寫的這件事情,我跟陳堅豐在工作會報之前就先講好了,我在現場詢問的時候,沒有人反對要在一月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來抄,就是上班時間九點過來,早上我們先準備資料,我跟陳堅豐先下載黨員名冊,早上過來的黨工是處理黨員名冊的分類,下午才開始抄,一月二十三日林俊榮及謝許成沒有到場,一月二十四日我沒有特別留意誰有到場,林俊榮跟謝許成應該也沒有到場。

問:你是否知道二月十九日所送件的提議人名冊四千二百零六份裡面有一月二十三日及一月二十四日黨工所抄寫的名冊在内?

答:當時不確定。

問:你認為你們短時間有辦法拿到真正由本人所親自簽署的提議人名冊四千二百零六份?答:不可能,我知道裡面有抄寫的名冊,但不清楚數量。

問:主委林明昌是否知道你們送件四千二百零六份?

答:知道,有拿單子給他看,(改稱)我是口頭上有跟他說,單子是李惠玲給我看的。問:主委林明昌有無問過你們四千二百零六份怎麼來的?

答:我沒印象。

問:主委既然知道是四千二百零六份,怎麼可能不會好奇短時間如何拿到四千二百零六份的提議人名冊?

答:會,主委應該會知道短時間不可能拿到四千二百零六份提議人名冊,應該知道我們有使用抄寫的名冊。

(四之一)共同被告即證人陳堅豐於偵查中之證述

問:所以你與俞凌傑是因為看了電視報導而感到緊張,所以決定也來提議罷免,你們兩人就想出先抄名冊偽造提議書的方式備用,是否如此?

答:是。

(四之二)共同被告即證人陳堅豐於偵查中之證述

問:不論以何種方式完成提議的連署,宜蘭縣黨部確實要完成罷免連署對嗎?

答:是。

問:對象就是陳俊宇立委?

答:是?

問:林明昌應該有聽到你或是俞凌傑稱要用抄寫方式提議,是否如此?

答:應該有聽到。

問:林明昌對此有無表示意見?

答:沒有。

問:開會當天林明昌有無明確說不要、不准這樣做?

答:我沒有印象。

(四之三)共同被告即證人陳堅豐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問:(提示偵A卷三一一四年六月五日陳堅豐調詢筆錄)你剛剛說不確定是五月二十一日偵訊時所說,六月五日調查局給你做筆錄時,你說「會議中有討論到抄寫提議人名冊一事,主委並未表示反對,只表示就交給你們處理,所以交由書記長決定要以抄寫提議人名冊方式進行」。五月二十一日偵訊時你說不確定,但在六月五日卻這樣子講?

答:那應該就是後來有回想到,因為我五月回答是不確定,這是六月的部分,那就是有。問:(提示偵A卷二五月二十一日陳堅豐偵訊筆錄)你當時回答「我不確定,但我可以確定的是林明昌很常說『書記長,這件事給你處理』,該次開會中針對罷免案的處理,他是否有明確要俞凌傑來決定這個我不敢說一定有」。你的意思是林明昌會很常說「書記長,這件事給你處理」?

答:對。

問:你現在有無辦法確定,這個工作會報他有這樣講?

答:照剛剛六月五日的調詢筆錄是有的,我都已經確認主委有說「書記長,這件事給你處理(台語)」。

問:「處理」是要處理什麼?

答:就是請他去看要怎麼做會比較做的到,請書記長去做決定。

問:(提示偵A卷三一一四年六月五日陳堅豐調詢筆錄)問:承上,你們在二月五日之前是否有討論罷免連署會議,你回答說「印象中只有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點就是全體專職幹部擴大會報的時候有討論到罷免連署,會中有討論到抄寫提議人名冊,主委並未表示反對,只表示就交給你們處理,所以交由書記長決定要以抄寫提議人名冊的方式進行」,你所述是否實在?

答:是。

問:所謂主委表示「就交給你們處理」,這是對誰講說就交由你們處理,「你們」是指誰?答:應該是書記長跟我。

(五之一)證人林俊榮於偵查中之證述

問:就是從開會開始至結束,林明昌有無對抄寫一事做裁示?

答:他沒有明確的說,只說這件事就交給俞凌傑跟陳堅豐處理。

問:林明昌的意思就是要你們依照陳堅豐或俞凌傑的指示?

答:我不清楚,因為我們有反對意見,對林明昌這樣說我們也沒有說什麼,會議結束後就回到我們的辦公室。

問:會議中林明昌有無明確告知陳堅豐或俞凌傑「不可以抄寫」?

答:我沒有聽到。

(五之二)證人林俊榮於審理中之證述

問:你們回到辦公室那時候是已經散會了?

答:是。

問:(提示偵三五九九卷三林俊榮一一四年六月五日偵訊筆錄)檢察官問依據你理解,他這樣說是什麼用意?你回答據我的理解就是要陳堅豐、俞凌傑全權處理,這是否是你回答的?是何意?

答:是。當下我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檢察官也是問我說這是什麼意思,應該說這件事就讓陳堅豐跟俞凌傑去處理。

(六)共同被告即證人李姿慧於偵查中之證述

問:當時你們是不是有人在會議室内抄寫名冊?

答:是,有人在小會議室抄,林明昌確實有進入到小會議室内,大概待了一下子,應該是跟大家打個招呼,當天主任應該都在,主任有汪柏均、陳淑惠、麥潔萍、詹青華、李春燕,沈麗珍、林子平,我在外面把大家抄寫提議人的名冊及實際有提議的名冊,按中選會規定,分村里整理。

問:林明昌是有看到會議室内大家在抄?

答:我只能說他有進去會議室。

(七之一)共同被告即證人林子平於偵查中之證述

答:一開始是一月二十二日主委林明昌有請黨工職至連連餐廳餐敘,在餐敘中書記長俞凌傑及總幹事陳堅豐有提到請黨工職於隔日(二十三日)至縣黨部處理幫忙連署的事情,二十三日下午我到縣黨部後,書記長俞凌傑就請現場黨工職至會議室中幫忙抄寫提議書。問:陳堅豐跟俞凌傑有無抄寫?

答:有。

問:你到場時就看到紙本名冊了嗎?,

答:是,他們已經整理好了。

問:名冊是黨員名冊嗎?

答:據我所知是。

問:一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你都有做填寫提議書的工作?

答:是。

問:這兩日俞凌傑在不在?

答:兩天都在。

問:這兩日陳堅豐也在嗎?

答:是。

問:這兩日林明昌在嗎?

答:他不是一直都在,有時會進來看工作情形。

問:何人指示如果遭到調查,該如何應對?

答:第一次是在三月二十五日的餐敘上。該次餐敘是由林明昌主委邀請,餐敘中俞凌傑有跟在場黨工職及正副領銜人提到如遭檢察官調查,就說是我們在外擺攤收回來的提議書;第二次是在這週一上午,我接到俞凌傑打來的電話,他用的不是他平常的電話,他說他是俞凌傑,我說我知道,他就問說「如檢調問你連署書怎麼來的你要怎麼回答」,當時我告訴他「就跟他們說我的連署書是在服務站外面擺攤連署收回來的」,他聽完就掛斷了。問:俞凌傑、陳堅豐、李姿慧、沈麗珍、謝火木、汪柏均、詹青華、麥潔萍、李春燕,他們二十四日有來嗎?

答:都有在。

問:他們二十三、二十四日都有抄寫?

答:是。

問:二十三、二十四日有無見到林明昌?

答:有。

問:抄寫完後的提議書交給誰?

答:陳堅豐。

(七之二)共同被告即證人林子平於偵查中之證述

問:(提示林子平四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內容)你跟檢察官稱林明昌有時會進來看工作情形,有何意見?

答:他來視察,但他沒有來看我們實際作業,他有任何事會去找書記長確認。

問:當日你有看到林明昌去找俞凌傑?

答:我沒有直接看到,但他有進來就會去找陳堅豐或俞凌我推測他進來就是去找他們。

(以下部分以人工智慧整理)

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的工作會報中,俞凌傑提出以抄寫黨員名冊因應時程壓力,雖然林明昌起初表示較傾向合法蒐集親簽連署,但之後未再反對,也未否決俞凌傑的提議,最後更將罷免提議工作交由俞凌傑處理,因此不能採信林明昌主張會議沒有結論、自己始終反對的說法。林明昌在一月二十二日已知道俞凌傑召集黨工於二十三、二十四日到縣黨部抄寫名冊,且二十四日親自到場看見黨工集體抄寫,身為縣黨部最高主管卻沒有制止、糾正或要求停止,反而放任作業持續進行,因此可認定其已同意並授權相關行為,而非遭俞凌傑瞞著擅自行事。

此外,法院採信證人證詞及零用金支出資料,認為林明昌知悉並同意以零用金支付參與抄寫人員報酬,其辯稱不知道發放費用的說法不足採信。後來林明昌以LINE表示「不准送」、「安全第一」,以及帶領黨工外出募集親簽連署,都發生在抄寫作業完成之後,最多只能視為降低風險或補救措施,不能否定犯罪當時已存在的故意。

綜合會議經過、林明昌與俞凌傑間持續聯繫、林明昌參與罷免案推動、邀請領銜人及支付相關經費等情況,林明昌深度參與整個罷免提議工作,不可能只是掛名主委,也不可能不知道最終送交中選會的名冊包含抄寫偽造內容,因此認定林明昌與俞凌傑等人具有共同犯罪意思聯絡,應論以共同正犯。

最後,對於起訴內容,有進行部分修正,包括刪除無法證明陳淑惠曾在會議中表示反對抄寫名冊的記載、刪除一月二十二日發放慰問金與抄寫報酬有關的認定,並更正一月二十四日抄寫完成後支付報酬的人員及金額範圍,但這些修正不影響法院對林明昌涉案程度及共同正犯身分的整體認定。

這樣的證據確鑿,你跟我們說「委屈」,只有鬼才信吧?(不過也快要到農曆七月了,國民黨是打算再超渡死者,然後抄寫名冊來陷害嗎?)

跟「犯罪集團」沒不同,國民黨區部的行為太誇張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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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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