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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7/2中聯提供給台中市府的資料

👤 laptic (嶼天聖林) 🕐 Mon Aug 3 11:59:2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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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上角的日期清楚載明:7/2

https://i.imgur.com/B8K4Cen.jpeg

本公司沙拉油產品檢出苯駢芘(BaP)超標後,立即停止相關產品出貨及生產,並邀請學者朱燕華博士、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董志宏主任及林柏良技師,進廠針對製程條件、黃豆品質及產地來源,進行全面檢視與討論。

然後檢視的結果呢

經逐項檢視提油及精煉製程操作紀錄,各項製程參數均維持於正常管制範圍:

製程參數維持正常管制範圍

PAHs/BaP形成於350-400°C以上較為顯著;低於此溫度時,食品中Benzo[a]pyrene的生成量通常極少。

本公司製程未達其生成條件,另精煉製程之中和、脫色及脫臭程序主要功能為降低油脂中Ba P含量而非產生BaP,因此本次異常經確認未發現製程操作異常,亦無證據顯示本公司製程會造成苯駢託生成。

哼嗯嗯製程無操作異常,也沒證據顯示本公司製程會造成苯駢託生成。

製程沒問題的話,那原料?

巴西大豆油普遍能驗出變動幅度極大的BaP殘留。部分製程粗糙的樣品,其BaP含量超過國際標準。

原來都是原料的問題啊,中聯明顯也是受害…

https://i.imgur.com/g9QrAxs.jpeg

結果被食藥署抓包

https://i.imgur.com/QD3Fkk7.jpeg

https://i.imgur.com/M6IA4bO.jpeg

你製程設備沒問題,問題是更根本的

製程參數與品質管制界限不符

未即時採取矯正及改善措施,亦未建立因應風險之製程調整策略。業者未將苯駢芘相關化學危害納入食品安全管理系統完整辨識、評估及管理,且對高風險原料放寬品質管制標準,亦未提高原料及產品檢驗頻率,增加苯駢芘超標風險。

然後你中聯7/2、早於食藥署邀請之會議召開前,跟台中市政府私下開的會議,資料顯示製程參數均維持於正常管制範圍

黃豆驗收的熱損率原本管制基準為0.5%以下,但114年6月4日,中聯將巴西黃豆驗收熱損率管制基準由0.5%放寬至5%以下?

有跟台中市政府坦承嗎?

這部分只能說還好而已(本來就不對臺中市政府抱有期望),而看「會議記錄」部分,更像是在渾水摸魚(沒有詳盡記載)

提供的記載:

時間: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三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點: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二樓一房會議室

主席:傅處長瓊慧

記錄:何宥騰

出席人員:顏委員國欽、楊委員登傑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組高視察毓言、蕭研究員惠文、中區管理中心     陳芝瑩(視訊與會)

列席人員:蔣副處長淑玫、蔡秘書文哲、楊組長雅欒、梁技正哲銘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余凌冲總經理、陳建龍副課長、李子銘工程員

一、主席致詞:略。

二、業務單位報告(報告單位:食品產製組):略(詳如簡報資料)。

三、原因分析及改善措施報告(報告單位: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略(詳如「異常發  生原因分析、矯正措施及預防再發措施報告」)。

四、結論:

請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依據下列審查意見補正「異常發生原因分析、矯正措施及預防再發措施報告」,並儘速提報食安處審核。

(一)針對原料黃豆每批(倉)、油品成品每批(槽)進行苯駢芘檢驗監測,並建立自主檢  驗能力(如HPLC及螢光快篩法設置),落實從原料端到成品端的把關。

(二)萃取溶劑(正己烷)每批進行苯駢芘檢驗監測。

(三)提供過去五年的相關檢驗報告予食安處審查。

(四)提供現有黃豆原料及現存油槽內成品全數的檢驗報告。

(五)報告內「預防再發措施」應更加具體明確,確保出貨品質無虞。

(六)落實資訊透明與風險溝通:原料與成品的檢驗報告,除了提供給下游廠商,亦應公告  於公司官網周知,重建消費者信心。

五、散會(下午四時零分)

簡報檔:

https://i.imgur.com/DpdvT8p.jpeg https://i.imgur.com/KZIfgbE.jpeg

https://i.imgur.com/TAxZZVq.jpeg https://i.imgur.com/B6i6xfk.jpeg

https://i.imgur.com/GmLWLsg.jpeg https://i.imgur.com/zuLy1Zz.jpeg

看完了都是一頭霧水,到底在七月初的時候,臺中市政府是否有向外界提過這些事?還是只供「內參」,對其他關係人士則沒有效果?

而且不管是立法院院會會議,或是縣市議會,基本上是要做書面文字記錄並永久保存的,但這份記錄的內容,誰會相信是正常(沒有蓋牌)的?

面對「門神」的質疑,卻沒有直球應付的意思,相反的都是在使出拖字訣,以避免自家人的惡行被曝光

這跟非洲豬瘟案的情形別無不同,但就「偽造記錄」無罪部分,近日出爐的完整判決書是說:(不知道檢察官會否不服)

一、公訴意旨另以:

化製死亡豬隻之「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甲、乙、丙三聯」(下稱委託化製三聯單)填具不實部分:

(一)洽興畜牧場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豬隻因感染非洲豬瘟後大量死亡,被告陳福與陳瑞堂因不知豬隻感染何種傳染病,被告陳福即於同日下午撥打電話予獸醫佐王秋鎮,並向王秋鎮表示當日死亡之豬隻已達八頭,王秋鎮告知可使用先前向其購入之庫存藥物治療,因被告陳福前於不詳時間曾向王秋鎮購入動物用藥「安莫西林」,故被告陳福指示被告陳瑞堂為呈倦怠等異狀之豬隻注射「安莫西林」針劑,並將「安莫西林」粉劑以水稀釋後混入廚餘,用以餵食畜牧場內豬隻,但仍無法遏止豬隻陸續死亡情事;另被告陳福、陳瑞堂為避免豬隻因不明原因持續死亡之消息走漏,恐致豬隻無法參與肉品市場拍賣販售而蒙受鉅額損失,竟謀議僅將部分死亡豬隻送交合法化製業者,將剩餘之死亡豬隻交予不詳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以此方式降低應申報之豬隻死亡總量,二人口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與不詳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共同基於非法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意聯絡,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二十日止,由被告陳瑞堂每日統計畜牧場內實際死亡豬隻並告知被告陳福,被告陳福再於可複寫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丙三聯,填寫如附表三「委託化製三聯單記載之詳細內容」之「丙聯」欄位之不實死亡豬隻頭數;被告陳福並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二十日止,逐日通知化製運輸業者即臺中市養豬協會之輪班司機陳榮成或蘇永源(無證據證明陳榮成或蘇永源參與本案犯行)至洽興畜牧場載運死亡豬隻,並由被告陳瑞堂交付已填載完成之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予陳榮成或蘇永源(丙聯由被告陳福及陳瑞堂自行留存),以此方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又陳榮成、蘇永源載運死亡豬隻時,均會逐一清點死亡豬隻數量,並核對是否與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相符,若有不符則當場要求被告陳福、陳瑞堂更改如附表三「委託化製三聯單之詳細內容」之「甲、乙聯」欄位之死亡豬隻數量之記載;被告陳福、陳瑞堂以前開方式短少申報死亡豬隻頭數共四十六頭(計算式:附表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欄位共一百四十八頭,扣除附表三「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之死亡豬隻頭數」欄位共一百零二頭,共計四十六頭),並將短少申報死亡之四十六頭豬隻委由不詳之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清除、處理。

(二)另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組長周百俊得悉洽興畜牧場豬隻大量死亡情事後,指派技佐賴垣灵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九時許,前往洽興畜牧場訪視,被告陳福當日告知賴垣灵洽興畜牧場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死亡豬隻共二十三頭、十一日死亡豬隻頭數為十五頭、十二日死亡豬隻頭數為八頭、十三日死亡豬隻頭數則為七頭,十四日無豬隻死亡等情,賴垣灵遂將洽興畜牧場上開各日豬隻死亡頭數記載在「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參附表三編號一至五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欄位);被告陳福認若遭主管機關發現其飼養之豬隻罹患傳染病,可能因此受有損害,當日遂拒絕賴垣灵將豬隻解剖化驗之提議;嗣因豬隻持續大量死亡,被告陳福多次聯繫王秋鎮詢問因應方式,王秋鎮得悉畜牧場內鮮少病死的種公豬亦已死亡,顯有異常,遂聯繫周百俊,再由周百俊指示賴垣灵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再次前往洽興畜牧場訪查,復由被告陳瑞堂當日告知賴垣灵洽興畜牧場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死亡豬隻共十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死亡豬隻共十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死亡豬隻共十二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死亡豬隻共十六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死亡豬隻共十二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死亡豬隻共十六頭,賴垣灵將上情分別記載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及其工作手稿(參附表三編號六至十一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欄位);並強制採樣死亡豬隻檢體送驗,經確認畜牧場之豬隻感染非洲豬瘟,即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之指示,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凌晨預防性撲殺洽興畜牧場尚未死亡之豬隻共一百九十五頭。因認被告陳瑞堂、陳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前段之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嫌等語。

四、訊據被告陳瑞堂、陳福均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如下:

(一)被告陳瑞堂辯稱:是陳福打電話給王秋鎮,我沒有見到王秋鎮,也沒有王秋鎮電話,是陳福跟我轉述,指示我幫豬隻注射針劑,我跟陳福並沒有謀議僅將部分死亡豬隻送交合法化製業者,將剩餘之死亡豬隻交予不詳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我們不用謀議,只要有豬隻死掉,就是由陳福聯絡化製車,再開立三聯單給司機,甲、乙聯是交給司機,丙聯是留在畜牧場。三聯單都是陳福填寫的,是複寫的,寫在甲聯上,複寫到乙、丙聯,我們都只有給化製車司機甲、乙聯,以為丙聯要留在家裡,所以我們丙聯沒有拿出去。甲、乙、丙聯會有落差,是例如我前一天晚上清點死亡豬隻數量,我會跟陳福講,讓陳福去填寫,但隔天化製車來載運死豬時,經過一晚可能會增加死豬的數量,司機會在甲、乙聯上填寫實際載運的死豬數量,但丙聯是我們留存,就沒有再寫上新增的死豬數量,所以甲、乙聯不會有落差,但會跟丙聯有落差的原因就是如此。丙聯沒有記載新增的死豬數量是我們的疏忽。是這次才有晚上有新增死亡豬隻的情形,在這次的疫情之前,不曾發生過晚上有新增死亡豬隻的情形,我對於短少四十六頭豬隻有意見,我們沒有委由不詳之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清除、處理。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賴垣灵來洽興畜牧場時,我沒有在場,我不知道陳福有無跟賴垣灵講死亡豬隻頭數,也不知道有寫訪視紀錄表。我不知道賴垣灵十月十三日有沒有打電話來問死幾隻。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我當天帶賴垣灵去看豬隻,我也沒有看過賴垣灵手寫筆記,我只有跟賴垣灵說十月二十日早上死亡十六頭,十月二十日化製單寫十頭,是因為化製車載走十頭後,還有六隻豬隻死亡,我就拖到冷凍庫,到賴垣灵來解剖,又多兩隻豬隻死亡,我當天沒有跟賴垣灵講十九日、十八日、十七日、十六日、十五日死幾隻,他根本沒有問我。十月二十日的訪視紀錄表是在賴垣灵車子後面,解剖好,防護衣脫掉才叫我「陳瑞堂你來簽名一下」,我去簽名的時候我還要賴垣灵的電話,賴垣灵不要給我電話。我發現豬死掉,會從豬圈把死豬拖出來去冷凍庫冰,化製車都早上七點多來,我前一天晚上要填寫化製單的時候,都有去冷凍庫確認有幾隻死豬,只是因為這次疫情的關係,豬死得比較多,也比較快,所以隔天早上車子來載的時候,如果又多死掉,就直接在甲、乙聯上加上去,丙聯我們自己留存,化製車司機有跟我講丙聯要加數量,因為我還要再消毒,清消完就快中午,又上去煮個飯給我爸爸吃,忘記補丙單的數字。我們家裡面會記載死幾隻豬的只有三聯單,我沒有印象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到底死幾隻豬,不會是二十三隻,那個數字不可能誤差那麼多,那是後面才死那麼多;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死幾隻我不記得了;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原本的丙聯只有二,塗掉又再寫了一個二跟三,是因為有多死豬;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甲聯上面多一個四,應該也是多死豬;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大豬、中豬、仔豬數字有塗掉部分,我只會跟陳福說講幾隻,不會講大豬、中豬、小豬,是載豬的司機會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丙聯是二,跟甲、乙聯不符,應該也是有多死豬;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的部分數字有多部分,不知道是不是有豬多死,那麼久了;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應該是原本劃大豬,改劃成中豬,數字應該是以化製單上數字為正確。我跟女兒的訊息提到一百多隻是大約而已,我沒有紀錄,豬舍裡面有幾隻豬我都不曉得,完全沒有清點。我們真的沒有私宰,也沒有把死豬送人等語。

(二)被告陳福辯稱:我沒有跟陳瑞堂謀議僅將部分死亡豬隻送交合法化製業者,將剩餘之死亡豬隻交予不詳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都是讓姓蘇、姓陳的,專門載死豬的,讓他們載走。甲、乙、丙聯都是我前一天晚上寫的,但明天會有新的死亡的豬,司機會清點,會叫我改,我就會改,我就沒有再修改丙聯,我沒有隨便亂寫,我不知道為什麼會差四十六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有人來看,我有簽訪視紀錄表,他沒有讀內容給我聽,我已經想不起來當時是否上方已經填寫好死亡豬隻數量。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有無派人訪查,我不知道,我忘記了。我忘記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有沒有跟賴垣灵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十一日、十二日、十三日死幾隻,也忘記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技佐有沒有打來問我死了幾隻。如果有豬死掉的話,就是叫養豬協會陳先生、蘇先生兩位司機來載,沒有找別的公司處理。短少的豬隻沒有拿去宰殺,那個不能吃了,沒有流到其他屠宰場,都化製掉了等語。

五、經查:

(一)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二十日止,由被告陳瑞堂每日統計畜牧場內實際死亡豬隻並告知被告陳福,被告陳福再於可複寫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丙三聯填寫,被告陳福並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二十日止,逐日通知化製運輸業者即臺中市養豬協會之輪班司機陳榮成或蘇永源至洽興畜牧場載運死亡豬隻,並由被告陳瑞堂交付已填載完成之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予陳榮成或蘇永源,丙聯由被告陳福及陳瑞堂自行留存,陳榮成、蘇永源載運死亡豬隻時,均會逐一清點死亡豬隻數量,並核對是否與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相符。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組長周百俊得悉洽興畜牧場豬隻大量死亡情事後,指派技佐賴垣灵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九時許,前往洽興畜牧場訪視,被告陳福簽署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之訪視紀錄表。周百俊指示賴垣灵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再次前往洽興畜牧場訪查,被告陳瑞堂簽署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之訪視紀錄表。強制採樣死亡豬隻檢體送驗,經確認畜牧場之豬隻感染非洲豬瘟,即依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之指示,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凌晨預防性撲殺洽興畜牧場尚未死亡之豬隻共一百九十五頭等情,為被告陳瑞堂、陳福所不爭執,且有附表六所示之人所為之證述在卷可參,並有附表六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此情固堪認定。

(二)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丙三聯之填寫經過:

1.證人陳榮成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養豬協會集運司機,我都是載去雲林的金海龍化製場,我有開集運車去洽興畜牧場載運死豬,每天輪班司機不一樣,由當班司機接電話接場主的通報,當天通報,我們每一台車都有一支手機作為通報代表號,他要打電話過來通報,我們接到電話後就會過去集運。都是由陳福聯絡化製車,如果是早上七點半打電話,化製車大概十幾分鐘就會到達洽興畜牧場,他是我從車庫到達的第一場,我們集運的時間有一定時間,我們也一個行程,他就是七時三十至四十五分,要打給我,一定要在我還沒繞過去他們洽興那邊之前打給我,如果當天我已經經過洽興,或者已經離開有點距離,就不會再回到洽興,他就必須冰起來,但是這個機會很少。我到畜牧場後,先看委託清除化製三聯單,還有事業廢棄物處理後管制遞送三聯單,我們都稱為上網申報單,一般是我們到場,他要會同我們査明頭數後,才可以填寫年月日、牧場的章,之後才可以按照現場豬隻填寫大中小等級,填寫完後讓我們核對,才可以把甲、乙聯撕給我們,我們拿到三聯單後,再次確認無誤後開始作業,但洽興畜牧場他們就是會先填寫,我到場時,陳福只會拿已經填好的甲、乙聯給我,一直都這樣,我們會宣導要整本拿出來,他說他老了忘了。委託化製三聯單,我們要核對頭數,如果對的話,還要核對大、中、小三個等級,一般的話,像我們是資深員工,大約幾公斤目測就可以,我們還會用腳大約測量長多少,資料都零K的話,才會開始吊裝,如果資料不正確,會請場主當場更改,會提醒他丙聯也要一併更改,我要拿走甲、乙聯,自己或交給另一個司機帶到金海龍交給收執人員,丙聯是場主存根,由場主自己保管,一般他都不會拿出來,我們會宣導最好整本單子都拿出來,要更改的話,如果填的頭數不夠,那是復寫的才會複製過去。因為我們還要接受半路攔檢稽核,所以頭數跟三聯單上記載數量一定要吻合,有大、中、小三個選項一定要填對,我清點後,發現數量不吻合,就會要求更正甲、乙聯,陳福通常只給我甲、乙聯,不會把丙聯拿出來,發生疫情前就這樣,我會告知他丙聯也一定要改,這樣數量才會吻合,他沒有現場拿出來改,因為他還是要繼續工作,我們要消毒、紀錄、掃描,好了之後就是把車子上蓋蓋好,就拿甲、乙聯繼續下一個行程。十月十一日的甲聯(十大豬、十中豬)、丙聯(十大豬)數量不符,是因為陳福拿出來的單子先在大豬寫十,單子拿給我後,他又拖十隻出來,並在大豬欄下面再補一個十,但我看他拖出來的豬只有中豬大小,我就跟他講,請他補在中豬欄十隻,並把大豬攔下面的十劃掉;十月十四日的甲聯(一大豬六中豬一仔豬)、丙聯(三大豬、四中豬)數量不符,是因為經我清點大豬只有一,是一頭大豬、六頭中豬、一頭崽豬,我請他如實更改,甲、乙聯他有改,我不知道丙聯有沒有改;十月十五日的甲聯(二大豬、三中豬)、丙聯(二大豬)數量不符,是因為我現場清點的時候,他又拖三隻中豬出來,我要他補上去;十月十七日的甲聯(三中豬)、丙聯(三大豬)數量不符,是因為現場看起來那三隻要集運的就只是中豬而已,我要他劃掉三頭大豬改成中豬。洽興畜牧場場主一直以來,都是提出先填好的甲、乙聯給我,在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以前,印象中沒有發生過甲、乙聯填載之内容與實際清運頭數不同之情況,頭數都在正常範圍,遭遇這次病情,場主整個心情跟生活都亂了等語(見他九九四八卷第三三五至三三九、三八五至三九四、六四五至六五○頁)。

2.證人蘇永源於偵查中證稱:我的工作是臺中市養豬協會,載運死掉的豬隻去雲林的金海龍化製場,每天行經路線是早上從養豬協會的停車場出發,當天早上有需要載運的會打手機 ,沿途接電話沿途收,時間不一定,如果今天多人打電話,跑的地方多就比較慢,沒有固定下班時間,大概都早上七點 多出發,快的話大概十二點多,晚的話二、三點結束,當天收的死豬一定會在當天送往雲林金海龍,我們到雲林金海龍要一個多小時車程,抵達時間大約在下午四時許。我們是早上七時上班開機,洽興畜牧場如果有死豬都是當天早上七時三十分前通知,不會前一天通知,他會當天早上打電話給司機的工作機,我們抵達恰興畜牧場大約半小時左右。臺中養豬協會有四個司機在做這件事,洽興畜牧場就我跟陳榮成負責。我跟陳榮成是輪流休假,做二休一,陳榮成都跑那邊,假設這禮拜陳榮成休兩天,其他五天就是他要跑,陳榮成休息的時間就是我去跑,因為陳榮成責任區在那邊,上班的天數也比較多天,所以他去的頻率比較高。在這件事發生前,都是陳福跟我們接洽,直到現在出事後,他兒子才出面出來處理。洽興畜牧場早上打電話通知我們去收死豬時,不會跟我們報數量,都只是說有死豬要來載,我們到現場後有時候會跟陳福見面,但大部分他單子開好了,放在牛奶盒上,我們就不會碰面,單子放的位置跟實際堆放死豬的地方很近,放在牛奶盒内的東西有委託化製三聯單的甲、乙聯、事業廢棄物處理後管制三聯單三張,陳福都會事先寫好數量,但我抵達時,陳福説在等待期間又有豬隻死亡,我們會清點,清點完後發現與甲、乙聯所寫不同的話,才請陳福修改,洽興每次都只拿甲、乙聯給我,至於丙聯我有請他回去改,但他有沒有改我不知道。我跟洽興配合二十多年,老老闆比較容易把聯單寫錯,我大部分會提醒他要改正。如果我載運的豬隻與陳福填載的豬隻數量不符的話,我會拒載,或是請他更正。經清査後的每一張丙聯都沒有我們的章就代表每一次陳福都沒將丙聯拿出來,其他畜牧場沒有這樣,只有洽興畜牧場這樣,一般來講我們都是業主將甲、乙、丙聯拿出,我們確認修改無誤後,在三聯同時蓋上我們的章,將丙聯還回去給業主,所以這三聯在修改的筆跡上會一樣。十月十六日的甲聯(七大豬)、丙聯(二大豬)數量不符,有可能是我要去載之前,又有死亡豬隻拖出來,陳福把甲、乙聯拿出來,我核對後數量不符,我請陳福自己更改,但是他自己留存的丙聯沒有去更改。我們不會在聯單上寫字,會請陳福自己更改等語(見他九九四八卷第二七七至二八一、二八三至二九九、偵五四七三六號卷三第三七五至三七九頁)。

3.依證人陳榮成、蘇永源上揭證述內容,可知被告陳福於可複寫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丙三聯,填寫死亡豬隻頭數,並逐日通知化製運輸業者即臺中市養豬協會之輪班司機證人陳榮成、蘇永源至洽興畜牧場載運死亡豬隻,並交付已填載完成之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予陳榮成或蘇永源,丙聯由被告陳福及陳瑞堂自行留存,證人陳榮成、蘇永源載運死亡豬隻時,均會逐一清點死亡豬隻數量,並核對是否與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相符,若有不符則當場要求陳福更改甲、乙聯之死亡豬隻數量之記載,而因丙聯由被告陳福及陳瑞堂自行留存,無法知悉被告陳福及陳瑞堂是否確實更改成正確數量。審酌被告陳福在疫情發生前,即僅交付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予司機,未將丙聯一併交予司機檢查,並非因本案疫情發生大量死豬後,始刻意隱匿丙聯。再者,甲、乙、丙聯填寫之死豬數量不一,係因被告陳福填寫委託化製三聯單後至化製車司機陳榮成、蘇永源至洽興畜牧場載運死亡豬隻之期間,仍有豬隻陸續死亡,致使已填載之死豬數量與實際死亡豬隻數量不符,此情並非難以想像,尚難因此認定被告陳福、陳瑞堂交付事先填載完成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即係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況且,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記載之死豬數量,經過司機清點,並於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更正為正確數量後,始由證人陳榮成、蘇永源取走交予化製場,則就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之內容,既已更正為正確死亡豬隻數量,實難認有何不實之事項。

4.又觀諸委託化製三聯單填寫內容包含「填單日期」、「流水編號」、「防疫統一編號」、「化製原料來源場(畜牧場、飼養場、屠宰場、肉品市場)負責(管理)人」、「化製原料運輸車車號」、「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人」、「化製原料(豬:死胎、仔豬、中豬、大豬;牛:仔牛、成牛;羊:仔羊、成羊);家禽:雞、鴨、鵝;馬、鹿、兔、火雞、鴕鳥、鵪鶉」、「數量」、「化製場」、「備註」、「化製車離開前是否完成消毒」,單據下方並記載「本單一式三聯:由化製原料來源場負責(管理)人填報,並收執丙聯(粉紅色);甲聯(白色)及乙聯(淺黃色)交由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人隨車攜帶,於送抵化製場後,同時交化製場清點比對。」、「本單不作為其他證明用途。」乙情,有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三聯式)甲、乙、丙聯影本附卷足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百一十四年度他字第九八○二號卷一【下稱他九八○二卷一】第三○三至三百一十三頁、他九八○二卷二第八十九至一○一頁、他九九四八卷第三六一至三八一頁),足認丙聯係由化製原料來源場負責(管理)人收執,並未對外行使,則被告陳福、陳瑞堂保管之丙聯雖未新增死亡豬隻數量,惟是否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尚非無疑。且被告陳福既已在對外行使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更正為正確死亡豬隻數量,尚難僅以其漏未就保管之丙聯一併更改新增之死亡數量,遽認被告陳福、陳瑞堂主觀上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三)關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賴垣灵兩次前往洽興畜牧場訪視:

1.證人賴垣灵歷次證述:

⑴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次偵查中證稱:我是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技佐,在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任職期間大約五年,擔任動物病性鑑定,就是檢驗動物疾病,我的組是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豬病防疫主要就是辦理豬病防疫的業務,我原先是在病性鑑定組,病性鑑定組後來合併到豬病防疫組,但我還是負責病性鑑定的業務。臺中的畜主發現他們的豬隻有生病的狀況,就是通報豬病防疫組,豬病防疫組就會請病性鑑定的人員去鑑定,只有我擔任豬隻病性鑑定業務,梧棲是我的責任區,案發前我曾經去洽興畜牧場訪視。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早上進辦公室上班時,我們豬病防疫組的組長周百俊跟我說洽興畜牧場的豬隻有異常,因為那是我的責任區,我就過去看,我到了洽興畜牧場之後是陳福跟我接洽,印象中只有我們兩個人。我詢問他豬隻狀況,他說豬隻有死亡,他說從十月十日就開始有豬隻死亡,共死了二十三頭,其他死亡的數目我現在記不清楚了,我有填寫訪視紀錄表,上面記載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死亡二十三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死亡十五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死亡八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死亡七頭,臨床症狀是猝死、口鼻流血,因為氣候變化的關係,我問陳福豬怎麼了,陳福跟我說是豬放腺桿菌肺炎,已經有用藥,我不清楚他投什麼藥,我以為是豬放腺桿菌肺炎,而且也有用藥了,我就沒有問,我詢問陳福是否需要做病性鑑定檢驗,陳福說那個病投藥後就會好,不需要做病性鑑定,我說要去看他豬隻的狀況,他說不可以進入他們的豬寮看,不讓我進去看。當時我訪視時,陳福跟我說種公豬兩頭、種母豬十頭、肉豬一百頭,這是陳福告訴我的數據,不是我自己去算的,依據訪視紀錄表記載,已經死亡了五十三頭豬是異常現象,但因為陳福跟我說用藥會好轉,我跟他說如果以後還有再死亡,要跟我們講,我想說這個病用藥會好轉,我有提到要做病性鑑定,但陳福拒絕我,如果他願意,我就會做解剖檢驗,我的業務是如果有解剖檢驗我就要做採樣、送樣、做檢驗,再告訴豬病防疫组做處置,我送樣還要登載在動物疫情通報系統,但本案沒有解剖,沒有送樣,就不需要通報,我不清楚我的職務是否有強制力對死亡的豬隻做病性鑑定或解剖。我知道非洲豬瘟,因為大家都在注意這個病的防疫,非洲豬瘟的豬隻會發紺(耳朵會發紫),好像會血痢,口鼻會不會流血我不清楚,其餘我不清楚,豬隻死亡率很高,洽興畜牧場豬隻大量死亡,我當下沒有懷疑是非洲豬瘟,因為我沒有解剖,也沒有看到豬隻的狀況,我無法判讀等語(見他九八○二卷一第一一五至一二三頁)。

⑵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二次偵查中證稱:陳福是說HP,但HP是舊名稱,現在的名稱是豬放腺桿菌肺炎等語(見他九八○二卷一第一○九至一一一頁)。

⑶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三次偵查中證稱:動保處沒有規定我們要如何製作訪視紀錄表,這個是之前豬病防疫组之前製定的訪視紀錄表,我只是沿用而已。訪視畜牧場,如果是法定傳染病就要通報及送檢,法定傳染病甲類,例如非洲豬瘟,有好幾項,我現在沒有辦法記起來,豬放腺桿菌肺炎不是甲類傳染病。我有告訴主管周百俊,跟他說是豬胸膜性肺炎感染,我說要解剖,但陳福不讓我解剖,周百俊有要求我去解剖檢驗,我說我會持續觀察,因為陳福一直都沒有打電話給我,我以為病情已經改善了,陳福沒有我的電話,他可以打到我們的防疫組找我。我的訪視紀錄表勾選的項目有的是回辦公室寫的,例如死亡的數量、備註等是回辦公室寫的,有的是他現場口述我馬上就寫了等語(見他九八○二卷一第二七七至二七九頁)。

⑷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偵查中證稱:周組長在十月十一日星期六有先以LINE跟我說,陳福的養豬場有十頭豬死亡,請我有空時去觀察、回報,當天我在苗栗,我就以LINE傳訊息給我的兩位同事,詢問有沒有陳福電話,我想先以電話瞭解,但兩位同事都說沒有陳福的電話,十月十三日我值日,無法到現場訪視,我先以電話詢問陳福,十月十四日才過去看,當時我不清楚是非洲豬瘟,我不知道周組長如何得知養豬場有豬隻異常死亡的情形,周百俊跟我說好像王秋鎮獸醫佐告訴他的,但我不是很確定。我十月十四日去採樣時,發現豬隻死亡的情形異常,我跟陳福說我要解剖採樣,但陳福拒絕我解剖採樣,陳福跟我說這個是豬胸膜性肺炎,有投藥就會好,我詢問今日有沒有還沒有死亡的豬隻在養豬場內,我要解剖採樣,他說沒有,都已經給化製車載走了,當天沒有豬隻可以解剖採樣,也拒絕我進入養豬場做觀察,我跟他說如果豬隻仍有異常死亡,要通報動保處,當天我如果強制要解剖採樣,可能會跟陳福有爭執。十月十四日之後至二十日期間,陳福都沒有打電話跟我們通報,我想說他的豬隻可能投藥後已經好了,是二十日一上班,周百俊跟我說陳福的養豬場持續有豬隻大量死亡的情形,而且二十日早上死了一頭種公豬,一般種公豬會得病死亡的情形很少,我才查覺他的豬隻死亡情形沒有改善,而且陳福都沒有通報,我才立即去做解剖、採樣、送檢、通報、依程序處理,我認為陳福就是他的豬隻死亡都沒有改善,這次才會答應我解剖採樣。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去陳福的養豬場訪視所做成的紀錄表,記載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豬隻死亡二十三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死亡十五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死亡八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死亡七頭,症狀係猝死,死亡豬隻流鼻血,這些有關死亡頭數及症狀的記載內容的依據是陳福口述,我就直接做紀錄。重要豬病免疫紀錄的死亡頭數及主要臨床症狀是我當場寫的,宣導事項及備註欄我是回到辦公室才回來勾選及填寫的,因為我回到辦公室在整理報表時,想說把紀錄表寫得詳細一點,才補充上去的,我是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當場寫一部分,沒有另外的筆記本,回辦公室補充的是我以當天實際的情況憑記憶寫的,所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陳福簽名時,只有備註事項記載還沒有寫,至於豬隻死亡的數量、臨床症狀當時都已經有記載了。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訪視紀錄表只有勾選飼料,沒有勾選廚餘,不知道是不是漏掉沒勾。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訪視紀錄表也是我當天早上到陳福的養豬場訪視,我、祁郁、李宗祐三個人一起去,問疫情調查時由我詢問陳福跟陳瑞堂,最後由陳瑞堂簽名,問完就由我們同事三人一同執行解剖採樣,當天有採樣兩隻死豬的檢體,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訪視表右下陳瑞堂的簽名是陳瑞堂本人簽名,備註「一一四.十.二十豬隻死亡十六頭」是陳瑞堂口述數量,我寫上去的,我沒有親自清點這十六隻的數目,當時陳福、陳瑞堂都在場,工作手稿是我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去做訪視時,我詢問陳福,我以另外的筆記本紀錄下來的。我的工作手稿上記載「九/三十」、「六」後面有塗改痕跡「頭」是什麼意思,我現在想不起來當時為何會這樣寫,我當時是詢問他是何時開始發病,還是怎麼樣,我現在想不起來當時為何會這樣紀錄,是買豬六十三頭還是死亡六十三頭我忘記了,數字好像是六十或六十三,可能是九/三十有再進二十公斤的豬六十三頭,是中秋節那個時候進的,我忘記當天我怎麼問的;記載「十/十五:十 五十至六十」是我詢問陳瑞堂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死了幾頭,他回答我是死了十頭五十至六公斤的豬,這個是陳瑞堂口述,我寫下來的;記載「十/十六:十 五十」後面的字看不清楚,這個是指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死亡了五十公斤以上的中豬十頭,這個也是陳瑞堂跟我說的;「十/十七 十二」是指陳瑞堂跟我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死了十二頭,但他沒有說是大豬還是小豬;「十/十八 十六」是指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八日死了十六頭豬隻,沒有講說是大豬還是小豬;「十/十九」後面的數字是十二,就是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死了豬隻十二頭;「十/二十 十六」就是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死了十六隻及公豬死亡一頭;最右邊中間有「十六 十二 十六/七」就是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當天陳瑞堂跟我回答之後,我粗略統計的數字,因為在這期間陳瑞堂他們都沒有跟我們通報豬隻死亡的數量,我就在旁邊加總一下;最右邊下面「五十三 七十六/一百二十九」,七十六應該是我粗略計算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至二十日豬隻死亡的數字,五十三是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我訪視時已得知的豬隻死亡數字,也就是二十日去訪視時得知已經死亡豬隻一百二十九隻;下面記載「死亡之豬隻猝死 口鼻流鼻血」、「無呼吸症狀,八十至九十%」,意思是八十至九十%的豬隻死亡是猝死,口鼻流鼻血症狀,無呼吸症狀,這個都是陳瑞堂口述我紀錄的。臺中市政府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府授農動豬字第一一四○三三三八○五號函有檢附一份「盤點十/十-十/二十洽興畜牧場豬隻死亡數量比對表」,跟我訪視紀錄表記載之死亡頭數不同部分,我不瞭解這個表是誰做的,我不清楚臺中市政府如何取得死亡豬隻的數字等語(見偵五四七三六卷二第一二七至一三六頁)。

⑸於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偵查中證稱: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訪視紀錄表是我記載,十月十日至十月十三日豬隻死亡數字是陳福口述給我,他沒有看任何參考資料,陳瑞堂當時沒有在場,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我本來是要去做解剖採樣,但陳福說十三日死亡的豬隻以及十四日已經死亡的豬隻已經被化製車載走了,現場沒有死亡的豬隻,所以沒辦法解剖採樣,並且說有請獸醫師用藥改善了,有好轉,所以拒絕我採樣,陳福沒有告訴我當天化製場載走的豬隻是十三日死亡或是十四日死亡,十四日會寫沒有死亡的豬隻,是因為陳福說當天沒有死亡的豬隻;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訪視紀錄表是我記載,記載十月十五日十隻、十月十六日十隻、十月十七日十二隻、十月十八日十六隻、十月十九日十二隻、十月二十日十六隻,是我向陳瑞堂詢問的死亡數字,當時陳瑞堂、陳福都在場,是在他們家中一樓客廳做訪視表,我詢問陳瑞堂死亡豬隻數量,是陳瑞堂回答我的,陳瑞堂回答我時,是直接回答我,沒有看資料,因為我沒有問陳福,所以沒有請陳福簽名,給陳瑞堂簽名,草稿的部分我是寫在我的筆記本,我沒有請陳瑞堂在筆記本的部分簽名,陳瑞堂沒有看過我的草稿等語(見偵五四七三六卷三第三四九至三五六頁)。

⑹於一百一十五年六月九日審理中證稱:我是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技佐,工作就是實驗室的檢驗、病性鑑定工作,需要到畜牧場走動訪視,類似疫情調查,採樣、檢驗。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訪視紀錄表的記錄人員是我,飼養的型態是有勾選飼料跟廚餘,因為他們的小豬吃飼料,大豬吃廚餘,那時候訪視時這樣詢問,我就這樣子勾,我當天沒有實際看到,上面記載育成率百分之九十七是陳福回答九十七,我就寫九十七,養頭數欄內勾選填寫種公豬兩頭,勾選填寫種母豬十五頭,勾選填寫肉豬二百三十頭,總共數量是二百四十七頭,是當時場主說的數字,我沒有實際進入洽興畜牧場清點數量。十月十四日訪視紀錄表的記錄人員是我,我是早上十點到十點半之間去現場,飼養的型態只勾選飼料,我漏勾廚餘,育成率數字是依照我剛才敘述方式填載,在養頭數欄勾選填寫種公數填寫兩頭,勾選填寫種母豬十頭,勾選填寫肉豬一百頭,那是當天詢問畜主他們回答的,我就這樣子填上去的,我沒有實際進入洽興畜牧場清點數量,當時我填寫時沒有想到相較於九月二十四日的數量差距一百多頭。我在屍體處理欄勾選化製時,沒有核對委託化製三聯單,健康情形欄我先勾選正常,再改勾選,是因為勾正常是我勾錯了,它這是異常,我才改勾異常。當天我去訪視,陳福在場,只有我們兩人,我跟陳福說豬是怎麼,陳福是說他的豬十月十日開始死亡,我問陳福十月十日死多少頭、十月十一日死多少頭、十月十三日死了多少頭,我有記錄起來,就是從十月十日那天發生,陳福說豬有「HP」,下方重要豬病免疫紀錄欄內「十/十死亡二十三頭、十/十一日死亡十五頭、十/十二日八頭、十/十三七頭」是陳福回答,我記錄下來的,陳福沒有參考文件、手機裡面的任何紀錄就講這些數字,我沒有錄音,也沒有親眼看到或是清點死亡數量,也沒有請陳福提供委託化製三聯單進行比對,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我去的時候沒有看到死豬,陳福說死豬已經被化製車載走了,陳福還說當天沒有死豬,所以我那天沒有做紀錄,我沒有進去看有沒有死豬,我也不確定當天裡面是否真的沒有死豬,我將訪視紀錄表交給陳福簽名時,每一欄都已經填寫完畢了,備註欄我是當場寫,至於我偵查中說「陳福簽名時,只有備註事項記載還沒有寫」的話,那應該以當時距離案發較近,以當時記憶較為正確。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訪視紀錄表的記錄人員是我,當時陳福、陳瑞堂都在,我們三個在家裡的客廳填寫,沒有錄音,製作完之後才請同仁下車進行解剖。飼養類型勾選飼料,是因為陳瑞堂說小豬吃飼料,大豬吃廚餘,我就勾飼料,當天我沒有實際看是用飼料還是廚餘餵豬,育成率寫百分之九十是陳瑞堂回答我,在養頭數欄勾選填寫種公豬兩頭、種母豬十二頭、肉豬一百五十頭,也是他們回答我記錄的,我沒有實際進入洽興畜牧場清點數量,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的在養頭數反而比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多的結果,這部分我沒有去核對,我填寫死亡數量,沒有請陳福或陳瑞堂提供委託化製三聯單進行比對,我問完之後每一欄都已經填好,就請陳瑞堂簽名。寫訪視紀錄表需要實際觀察動物狀況,但填寫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訪視紀錄表,我沒有實際進入動物飼養場所對動物實施檢查或再查閱相關資料後才記錄,我就是依照畜主所說的填上去,至於它的的化製情形,不是我的主辦業務,我不清楚是否要確認化製情形,責任區的我們完成訪視紀錄表後,會交給一位行政人員,他會彙整起來呈陳給組長看,有什麼疑問他會問我們,沒有要我們呈送什麼證明,也不會要求要錄音,之後就歸檔。交查卷第三七三頁工作手稿是訪視紀錄表問完請陳瑞堂確認簽名後,我們要做採樣檢驗,解剖前,我有再問陳瑞堂說豬隻是何時開始發生、什麼時候有進豬這些,我就直接寫在我個人的檢驗工作記錄簿上面,沒有在訪視紀錄表上,也是一樣在陳瑞堂家裡客廳填寫,這是我有時候做檢驗自己的參考,我自己的紀錄,我沒有請陳瑞堂簽名,也沒有給陳瑞堂看,但是我是在陳瑞堂面前記載,我只有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才寫這個工作手稿。工作手稿寫「九/三十」,是寫入豬多少頭,我忘記我是寫十六頭還是一百六十,右邊「八月」是指發生的時候已經八月中秋前後,開始發生疫情狀況,「二十kg」是在寫入豬二十公斤的豬,「十/十五 十」,確定是在寫死亡豬隻十隻,是陳瑞堂回答,陳福在旁邊,「十/十六 十」的右邊寫五十,是指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死亡的豬隻都是五十公斤以上,上面寫「公豬死亡一頭」,是指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死亡一頭公豬,我沒有跟陳瑞堂確認死亡的這隻公豬是否是十六頭裡面其中一頭,旁邊「五十三 七十六/一百二十九」是在算整個死亡隻數,我用手寫記錄加總起來,下面的死亡症狀、鼻血,也是我問陳瑞堂豬隻說死亡情況是怎麼樣,陳瑞堂這樣子跟我回答的。我九月二十四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去現場,沒有看過任何一張委託化製三聯單,我勾選豬隻死亡的處理是化製都是聽飼主口述,管理化製有另外一位同事,我不清楚他是否要確認化製情形。我與周百俊的LINE的經過是十月十一日周百俊LINE給我說今天陳福有約二十頭的豬死亡,應該是丹毒,豬丹毒是一個豬病的名稱,我不清楚為何周百俊有此資訊,我十月十三日回報「目前已死亡二十三頭」,是因為十月十三日我值日,我沒有辦法到現場,我打電話詢問陳福當天死亡幾頭,陳福這樣回答我,我這樣回報組長,而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訪視紀錄表填寫「十/十三 七頭」我當時沒有注意為何跟我昨天回報的不同,我沒有查核等語(見訴字卷二第七六至一二六頁)。

⑺復觀諸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飼養型態勾選「飼料」、「廚餘」,育成率「百分之九十七」,生養頭數「種公豬兩頭、種母豬十五頭、肉豬二百三十頭,合計二百四十七頭」,健康情形勾選「正常」,重要豬病免疫紀錄空白,訪視人員賴垣灵,受訪人陳福;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飼養型態勾選「飼料」,育成率「百分之九十七」,生養頭數「種公豬兩頭、種母豬十頭、肉豬一百頭(中豬)」,健康情形勾選正常後打叉,另勾選異常,異常情形「一百一十四.十.十發生豬放線桿菌肺炎疫情」,重要豬病免疫紀錄「十/十死亡二十三頭、十/十一死亡十五頭、十/十二 八頭、十/十三 七頭 主要臨床症狀猝死 死亡豬隻流鼻血」,備註「一百一十四.十.十四疫情調查及防疫輔導 一百一十四.十.十畜主已請獸醫師投藥治療」,訪視人員賴垣灵,受訪人陳福;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之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飼養型態勾選「飼料」,育成率「百分之九十」,生養頭數「種公豬兩頭、種母豬十二頭、肉豬一百五十頭」,健康情形勾選異常,異常情形「一百一十四.十.二十疫情調查及採樣檢驗」,重要豬病免疫紀錄空白,備註「一百一十四.十.二十豬隻死亡十六頭死豬疫情調查及解剖採樣,訪視人員賴垣灵,受訪人陳瑞堂乙情,有上開訪視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見他九九四八卷第一五三至一五七頁)。

⑻另證人賴垣灵與組長周百俊之對話紀錄可知周百俊於十月十一日八時四十七分許傳送「陳福今天約二十頭豬死亡,應該是丹毒」;八時五十一分許傳送「請有空關心一下及調查回報」,證人賴垣灵於十月十三日九時五十二分許回覆:「梧棲洽興(陳福)養豬場,為豬放線桿菌性肺炎,以肥育豬死亡為主,主要症狀鼻腔流出泡沫血樣液,及猝死,目前已死亡二十三頭,今日狀況已緩和,已請秋鎮獸醫師投藥治療,以上報告」乙情,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偵五四七三六卷二第一三九頁)。

⑼依證人賴垣灵上揭證述及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訪視紀錄表內容,可知悉其為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訪視紀錄表之製作人,而證人賴垣灵填寫上開內容,完全依照被告陳福、陳瑞堂口述記載,相關訪視經過全無錄音可佐,則除被告陳瑞堂坦承跟證人賴垣灵說十月二十日死亡十六頭外,被告陳福、陳瑞堂均否認曾告知每日豬隻死亡數量,則就被告陳福、陳瑞堂是否曾告知證人賴垣灵每日豬隻死亡數量,僅證人賴垣灵單一證述,仍須其他補強證據加以佐證。再者,關於訪視紀錄表上飼養型態記載,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及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之訪視紀錄表均未勾選廚餘,已不符合真實情況,並未如實記載。且證人賴垣灵就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訪視紀錄表之填載,先於偵查時證述備註欄係回到辦公室才填寫,於審理時則改稱是當場填寫,亦有證述前後不一之情。又就工作手稿究係在被告陳瑞堂客廳填寫或係在車後製作,證人賴垣灵證述亦與被告陳瑞堂所述不同,則證人賴垣灵所述是否全然可採,實非無疑。

⑽而訪視紀錄表上在養頭數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記載合計二百四十七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計算後合計一百一十二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計算後合計為一百六十四頭,惟被告陳福、陳瑞堂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七日以三十一萬二千九百元購買六十六頭豬隻乙情,有廣永盛企業社收據兩張及梧棲區農會匯款申請書一張附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一百一十四年度偵字第五四七三六號卷一【下稱偵五四七三六卷一】第一八一頁),則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已有二百四十七頭,加計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七日購買六十六頭後,豬隻應有三百一十三頭,而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竟只剩一百一十二頭,短少二百一頭,且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至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是豬隻大量死亡期間,惟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豬隻數量反較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豬隻數量多出五十二頭,則在養頭數記載之數量是否符合現實豬隻數量,即非無疑。審酌訪視紀錄表內容已有上開未如實記載之處及上開疑點,則其上記載之死亡豬隻之數量是否與真實死亡豬隻數量相符,仍須其他補強證據。

⑾而證人賴垣灵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九時五十二分許,向組長周百俊回報「當天」死亡二十三頭乙情,業經證人賴垣灵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訴字卷二第一二四至一二五頁),並有其與組長周百俊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佐,惟證人賴垣灵於向周百俊回報後之翌(十四)日前往洽興畜牧場詢問被告陳福後,係在訪視紀錄表記載「十/十死亡二十三頭、十/十一死亡十五頭、十/十二 八頭、十/十三 七頭 」,上開天數死亡豬隻總合既非二十三隻,十月十三日死亡豬隻亦非二十三隻,與對話內容不符,證人賴垣灵對於死亡豬隻之數量亦未質疑或作何查證,則是否能以其所填寫之死亡豬隻數量認定為實際死亡豬隻數量,實屬有疑。

⑿至於被告陳瑞堂坦承向證人賴垣灵告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死亡十六頭豬隻,而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之甲、乙、丙聯均一致記載「一大豬九中豬」部分,參酌被告陳瑞堂於審理中供述:十月二十日化製單寫十頭,是因為化製車載走十頭後,還有六隻豬隻死亡,我就拖到冷凍庫,到賴垣灵來解剖,又多兩隻豬隻死亡等語(見訴字卷二第二一四至二一五頁),而依據證人陳榮成、蘇永源前開證述,可知洽興畜牧場需於每日早上七點半打電話,化製車約十五至三十分鐘會到場,為到達之第一場。而證人賴垣灵於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偵查中亦證稱:我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去採樣時,發現豬隻死亡的情形異常,我跟陳福說我要解剖採樣,但陳福拒絕我解剖採樣,跟我說這個是豬胸膜性肺炎,有投藥就會好,我詢問今日有沒有還沒有死亡的豬隻在養豬場內,我要解剖採樣,他說沒有,他說都已經給化製車載走了等語(見偵五四七三六卷二第一二八至一二九頁),足認證人賴垣灵於十月十四日到達洽興畜牧場前,化製車曾載走死亡豬隻,則十月二十日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丙聯均一致記載死亡十隻,與被告陳瑞堂口頭告知證人賴垣灵死亡十六頭,而與甲、乙、丙聯不一致之情,即難排除是否係因化製車將當日死亡豬隻載運離開後,至證人賴垣灵前往洽興畜牧場期間,因仍有豬隻陸續死亡,致新增死豬數量,導致甲、乙、丙聯與被告陳瑞堂向證人賴垣灵口述數量之落差,則被告陳瑞堂前開所辯,即非無據。審酌證人賴垣灵係於化製車離開洽興畜牧場後,始前往洽興畜牧場訪視,則化製車離開洽興畜牧場後,確實可能新增死亡豬隻,而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丙聯係證明化製車離開洽興畜牧場時載走之死亡豬隻數量,則化製車離開後當日陸續死亡豬隻之數量,即未能在當日之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顯示,則是否係因被告陳福、陳瑞堂、證人賴垣灵對於每日死亡豬隻認定基準,究係以化製車載走死亡豬隻之數量為準,或係以每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實際死亡豬隻數量為準,雙方有認知上之差異,致渠等所計算之死亡豬隻數量有所不同,實難排除此可能性,則自難以訪視結果記載數量與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之數量落差,遽認被告陳福、陳瑞堂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行。

⒀且依據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認定被告陳福、陳瑞堂短少申報死亡豬隻共四十六頭,係以附表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扣除附表三「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之死亡豬隻」計算得出,顯然是認定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為正確死亡豬隻數量,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之死亡豬隻為交由化製車載運之豬隻,故未交由化製車載運之豬隻差額,即由被告陳福、陳瑞堂委由不詳非法廢棄物清理業者清除、處理。惟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二十頭,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十五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十頭,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七頭;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八頭,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零頭,上開三日均是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之死亡豬隻數量高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則上開三日化製車載運之死亡豬隻數量竟高於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認定之正確死亡豬隻數量,足認起訴書、併辦意旨書計算四十六頭之方式,即有論理上之矛盾。

⒁綜上,證人賴垣灵之證述及其記載之訪視紀錄表內容,既有上開前後不一,且與被告陳福、陳瑞堂供述不符之處,則關於被告陳福、陳瑞堂是否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犯行,仍須其他補強證據佐證。

2.證人祁郁於審理中證稱:我是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技士,十月二十日我、賴垣灵,另外一個不知道誰,一起到畜牧場去做採檢,採檢主要都是由賴垣灵主導,我跟另一位同仁就是依賴垣灵的指示協助他。那天我們三個一起到現場,賴垣灵表示他要先下去跟他們做紀錄,請我跟另一位同仁留在車上等,請我們在他採檢的時候再下去協助。解剖的時候只有陳瑞堂在現場,陳福不在,我不能確定其他時間陳福是否有在場,我不記得採檢時,畜牧場有何人在現場,也不記得當天去採檢的時間是幾點到、幾點離開,主辦人是賴垣灵,會是由賴垣灵主辦,我不知道賴垣灵製作什麼文件,賴垣灵填載內容的來源,我沒有參與到,我不知道是誰提給賴垣灵的。我那一天真的只是去協助賴垣灵,我拍解剖照片跟拿夾鏈袋給賴垣灵裝臟器,為何此事要三個人去做,是因為長官派我去我就得去,文書都是賴垣灵自己去做。我跟陳瑞堂應該有接觸,但我不記得內容了,我沒有問陳福、陳瑞堂洽興畜牧場的經營狀況是如何,那是主辦人的業務,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賴垣灵製作訪視紀錄表及工作手稿時,我沒有在旁邊,當日的訪視紀錄表記載死亡豬隻二十頭,我們當日也有進行解剖,當日沒有進到現場去清點死亡豬隻。填表時賴垣灵是去他們家做記錄,賴垣灵做完訪視記錄才回車上跟我們說他要去採檢,我們三個才一起換裝去牧場裡面,所以採檢時我們才有在現場,對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賴垣灵所做的訪視紀錄表及工作手稿,上面有記載死亡豬隻這件事情我都不知道,我參與的情況只有解剖豬隻的情形,在解剖之前,賴垣灵到洽興畜牧場做何檢視、訪談何人、登載何內容、內容的來源是何人提供,這些我完全都沒有參與,也不清楚。我們沒有訪視紀錄表的SOP,豬死掉送化製後,會有化製三聯單,我個人是會看到化製三聯單才會寫訪視紀錄表,訪視紀錄表通常是空白的,上面的字是由訪視人員填寫,通常不會有獸醫師在場,現場會問他們有沒有特約獸醫師,或是有沒有專任獸醫師,這只是做個記錄而已,「在養頭數」會詢問事主他現在在養頭數是幾頭,事主口頭回答就記載,會大概算一下,但不會實際確切的清點。「屍體處理」是指該畜牧場習慣性的屍體處理方式,「健康情形」會現場進去看豬隻的健康情形,我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去,但我沒有看過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訪視紀錄表。當天是組長指示去現場採樣,我們去現場解剖的原因是要查明豬隻死因,我製作訪視紀錄表時不會錄音,我不清楚其他承辦人會不會錄音,我們開會時沒有佈達過是否要錄音。當天去到那邊看到有豬隻聚集的情況,但我們沒有點數量,我們在養豬場繞一下時已經看到現場有豬隻直接死在豬圈裡面,我們沒有錄影等語(見訴字卷二第四十九至七五頁)。則證人祁郁並未參與被告陳瑞堂與證人賴垣灵之訪視經過,亦不知道訪視紀錄表及工作手稿上面記載死亡豬隻一事,且當日亦未錄音,故難以補強證人賴垣灵證述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係由被告陳瑞堂告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至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死亡豬隻數量之真實性,而認定被告陳瑞堂有何短少申報之情事。

3.證人王秋鎮於偵查中證稱:我從事動物藥品販賣,我跟陳福比較認識,畜牧場主要是陳福在管,洽興畜牧場有時候會跟我買疫苗,十月十日傍晚,我跟太太及同學去嘉義梅山玩,陳福打電話給我,說家裡豬隻死了流鼻血,他跟朋友討論好像是APP(即放線桿菌胸膜肺炎),問我可不可以去看一下,陳福說他的豬隻死了八頭怎麼辦,我沒有問是一天還是累積死亡共八頭,其他時間他沒跟我講過死亡的豬隻數量。我說我人在嘉義梅山,沒辦法去看,我就跟他說看你場裡有什麼東西,陳福就說他還有一些剩下的藥品,他也沒有說是什麼藥品,我就跟他說你可以試著打看看。因為他前面有跟我說豬隻在死,他有自己投藥,他在十月十二日晚上打電話跟我說,十月十三日早上要我過去看豬隻,結果十月十三日早上陳福有打電話給我,跟我說豬正常了、他要出豬,應該是叫我不要去的意思,我就沒有過去。再來就十月十九日,他打給我說豬還是在死,他沒有跟我說死幾隻,所以我在二十日早上九點就到他家門口,陳福跟我說公豬跟母豬都死了,我就緊張了一下,我認為公豬、母豬會死就不尋常,我說你這個要通報,但陳福不太想,我說我跟防治所的有熟,可以幫他打電話,我就打到動保處給周百俊組長,我跟組長說陳福的豬你要來看一下,我就離開了等語(見他九八○二卷一第三七一至三七七頁、偵五四七三六卷三第一一九至一二四頁)。則證人王秋鎮僅能證明被告陳福曾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傍晚曾經去電表示豬隻死亡八頭,雖與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丙聯均記載「二大豬」不符,惟證人王秋鎮亦證稱沒有問是一天還是累積死亡共八頭,已如前述,且被告陳福撥打電話給證人王秋鎮之時間係傍晚,化製車應已離開洽興畜牧場,則八頭數量之計算基準是否係加計化製車離開後新增之死亡豬隻,亦非難以想像。再者,證人賴垣灵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訪視係將十月十日記載死亡二十三隻,則單就十月十日死亡豬隻之數量已有兩頭、八頭、二十三頭三種版本,是否可以全然採信證人賴垣灵之記載認定正確數量係二十三隻,實非無疑。

4.證人紀又銘於偵查中證稱:我是畜牧場的特約獸醫師,擔任獸醫師將近三十年,畜牧法規規定經營畜牧場必須要有特約獸醫師,特約獸醫師沒有需要每日到畜牧場執行業務,是政府跟畜牧場的通報橋樑,如果飼養戶豬隻有任何疾病需要看診,或是有飼養管理的問題,可以主動找我,我會到現場幫他查看,但如果畜牧場平靜的話,我們特別去,反而會有一些疫情的困擾,因為我們不只會去一間畜牧場,所以主要都是用電話聯絡。我最近一次去洽興畜牧場是一百一十四年四、五月時,當時是想說有一段時間沒有過去,他也沒有跟我聯繫,我經過就順道去拜訪,我主要都是跟陳福聯繫,如果我去的話,陳瑞堂大部分都在外面收廚餘,很少遇到。我是十月二十二日記者會發布,看到新聞報導才知道洽興畜牧場的豬隻在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發生死亡情形,因為報導說發生在梧棲,梧棲的特約獸醫師就只有我一個,所以我就打電話去問他現在新聞報這麼大的非洲豬瘟是不是你那裡,他說是,就遇到了,我有問他說這個事情你有沒有通報,他說十號以後就通報了,後來我再想,應該不是他通報的,應該是十號後化製場有發現異常,陳福就認為這樣就算通報了。我沒有建議洽興畜牧場先投藥治療,因為我不知道這件事情,我也是從媒體報導才知道臺中市動保處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有派員前往洽興畜牧場訪視等語(見他九八○二卷一第九五至九九頁)。則證人紀又銘為洽興畜牧場之特約獸醫師,係於十月二十二日記者會發布,始知悉洽興畜牧場發生本案情事,則亦難補強認定被告陳福、陳瑞堂是否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犯行。

(四)又本院函詢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關於貴處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於知悉有畜牧場豬隻大量死亡情事時,至現場訪視及製作「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之一般流程或程序為何,經該處函覆:本處豬病防疫及病性鑑定組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規定,辦理本市轄內畜牧場豬隻防疫工作,有疫情狀況時,派員至畜牧場現場訪查、輔導及必要處置等,先予敘明。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本處派員至洽興畜牧場訪查,據洽興畜牧場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陳福君表示,豬隻疑似感染放線桿菌胸膜肺炎,已投藥治療改善中,另斃死豬隻已由化製車載運處理,故本處當時未進行採樣送檢。本處防疫人員依其口述詳實記錄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養豬場自衛防疫輔導及訪視紀錄表」。本處進行畜牧場疫情調查時,如無異常情形,依程序會聽取畜牧場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口頭陳述,並依訪視紀錄表所列事項逐一紀錄,所述情形作為現場判斷之參考依據,倘有需要會進行豬隻健康檢查及採樣與相關資料核查等工作乙情,有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日中市動豬字第一一五○○○三二五六號函在卷可參(見訴字卷一第二四七至二四八頁)。另經本院聯繫函覆之承辦人技士吳楚巽,其稱進行疫情調查時,依程序聽取畜牧場動物所有或管理人口頭陳述時,不會錄音、錄影,本案歷次疫情調查,沒有錄音、錄影乙情,亦有本院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查(見訴字卷一第四一一頁),足認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進行畜牧場疫情調查時,係依據畜牧場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口頭」陳述,且無錄音、錄影,則證人賴垣灵稱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係依被告陳福、陳瑞堂口述記載死亡豬隻數量,雖與函覆程序無違,惟除被告陳瑞堂坦承曾告知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死亡十六隻外,被告陳福、陳瑞堂均否認另告知其他天數之死亡豬隻數量,則就訪視紀錄表上填載之其他天數之死亡豬隻數量,仍僅有證人賴垣灵單一證述,未有其他人證或物證作為補強。

(五)關於被告陳瑞堂與證人陳苡菲(原名陳家萱)對話提及「死了一百多隻豬」部分:

1.觀諸被告陳瑞堂與證人即其女陳苡菲之對話紀錄,可見被告陳瑞堂於十月二十日十九時三十三分許傳訊「妳身上有錢嗎?」、十九時三十五分許傳訊「先幫我繳電話費等領錢在給你」、十九時三十幾分許傳訊「最近猪場不順死了一百多隻豬」,證人陳苡菲於二十時十四分許回覆「所以你薪水被扣了喔」、「那你這個月怎麼生活」乙情,有上開對話紀錄在卷可考(見偵五四七三六卷三第一三九至一四一頁)。

2.證人陳苡菲於偵查中證稱:我跟陳瑞堂是父女關係,是陳福的孫女,當時我在日本,陳瑞堂請我幫他繳電話費,我問他怎麼沒有領到薪水,他才跟我說豬舍的情形很不好,豬場不順,死了一百多隻豬隻,所以才無法繳納電話費,我有詢問他為何會這樣,他說有向上申報,可能有病毒、採驗中。家中有病死豬的話,會到超商上傳資料,病死豬會先放在豬舍的冷凍庫,請人家來載運,好像是政府規定要裝冷凍庫才裝的,冷凍庫就只能裝死豬,聽爸爸說現在若有死豬就規定要冰進去,隔天就會有人來載運,豬隻沒有自己殺來吃。陳瑞堂是固定跟陳福領薪水,一個月四萬元等語(見偵五四七三六卷三第五十一至五三頁)。

3.證人陳秀琴於偵查中證稱:我是一百一十三年九月認識陳瑞堂,是他女朋友,陳福會給陳瑞堂薪水,一個月大概三、四萬元。我有問過陳瑞堂怎麼豬死這個多,他說他也不知道,可能有感冒還是病毒,他也不清楚,我有聽陳瑞堂說過一天死了十幾隻還是二十隻,有集中在幾天之間,具體數字我也不清楚等語(見偵五四七三六卷三第二七至三十頁)。⒋參酌證人上開所述,證人陳秀琴僅知悉一天死了十幾隻或二十隻,與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於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十三日、十九日、二十日、二十一日死亡豬隻數量均為十隻或十隻以上互核相符。又證人陳苡菲僅知悉被告陳瑞堂於對話中提及之「一百多隻」,然觀諸附表三「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記載之死亡豬隻頭數」總計一百零二隻與「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訪視之結果」總計一百四十八頭,上開兩數額亦均符合「一百多隻」之範疇,故自難僅以被告陳瑞堂傳送上開簡訊,遽認被告陳瑞堂有何短少申報之情事。

(六)綜上,被告陳福於前一晚填寫委託化製三聯單後,至翌日上午化製車前來洽興畜牧場載運死豬期間,因仍陸續有豬隻死亡,致化製車到達洽興畜牧場時,實際死亡豬隻數量已與事先填寫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死亡豬隻數量不符,而被告陳福僅將甲、乙聯交予化製車司機,致甲、乙聯因新增數量或更改豬隻大小而有塗改痕跡,自難以此認定被告陳福、陳瑞堂交付事先填載完成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時,係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況且,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記載之死豬數量,業經司機清點,並於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更正為正確數量後,始由證人陳榮成、蘇永源取走交予化製場,則就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之內容,既已更正為正確死亡豬隻數量,亦難認有何不實之事項。至於被告陳福、陳瑞堂保管留存之丙聯,並未對外行使,是否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非無疑。被告陳福、陳瑞堂既已在對外行使之委託化製三聯單之甲、乙聯上更正為正確死亡豬隻數量,尚難僅以其漏未就保管之丙聯一併更改死亡數量,遽認被告陳福、陳瑞堂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而就委託化製三聯單甲、乙聯與證人賴垣灵填寫之訪視紀錄表上死亡豬隻數量不符部分,僅有證人賴垣灵單一證述,卷內其餘事證經綜合評價之結果,尚不足以作為補強其前揭證述之證據,而無從佐證其證述之真實性,且證人賴垣灵之證述及其記載之訪視紀錄表內容,已有前後不一之瑕疵,自難僅憑證人賴垣灵之證述及其記載之訪視紀錄表內容,遽認被告陳福、陳瑞堂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犯行。

只能說,太不可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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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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