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慈濟內部認為沒有詐騙
慈濟最後確實拿到500萬劑BNT,不等於這500萬劑是陳姓律師那條「10.6億元顧問/委任」管道買到的。 這會是詐欺罪成立與否的核心戰場。
目前公開資料顯示,慈濟最後完成的500萬劑,是依照台積電、鴻海/永齡的模式,由政府授權後與上海復星體系完成正式採購,三方各500萬劑、共1500萬劑,並同步供貨。行政院2021年7月21日的官方資料也明確記載這套架構。
陳姓律師當然可以主張:「我不是騙子,我是仲介」
如果我是從辯方角度分析,這條防線其實很自然:
1. 慈濟的目的就是取得500萬劑BNT。
2. 慈濟委任我們協助取得疫苗。
3. 慈濟支付顧問費/委任報酬。
最終慈濟確實成功取得500萬劑。
因此這筆錢是高額但合法的「成功報酬、顧問費或仲介費」,而不是詐欺所得。
而且陳姓律師確實曾陪同慈濟執行長顏博文到主管機關遞交500萬劑BNT採購文件,這不是完全沒有做事。國家文化記憶庫留下的官方資料甚至直接記載了這件事。
所以從刑事辯護角度,這絕對會是一條值得打的路線。
但是,「最後有拿到疫苗」本身並不足以推翻詐欺。
檢方真正要證明的是另一件事
依目前起訴相關報導,檢方的指控不是單純說:
「慈濟付了10.6億,結果一劑疫苗都沒拿到。」
而比較接近:
陳姓律師等人謊稱自己具有特殊疫苗取得管道,利用這個不實資訊,使慈濟支付約3,000萬美元的委任報酬。
這兩種案件差非常多。
假設我跟你說:
「我跟勞力士瑞士總公司關係非常好,你給我100萬元,我可以幫你取得一支Daytona。」
你給我100萬。
結果後來你自己跑去AD排隊,真的買到Daytona。
我不能因此說:
「你看,你最後不是拿到Daytona了?所以那100萬是我的仲介費。」
法院會追問的是:
你到底有沒有促成那支Daytona?
疫苗案也是同樣的邏輯。
所以真正的勝負點是「因果關係」
可以把整件事情畫成兩條線:
陳姓律師/李姓人士 → 慈濟支付10.6億 → ?
以及
政府授權 → 台積電/鴻海永齡模式 → 上海復星 → 慈濟正式簽約 → 500萬劑BNT
如果檢方能證明第二條線才是真正取得疫苗的原因,而第一條線根本沒有實質採購能力,那麼:
「可是慈濟最後真的拿到500萬劑」
這個辯護的力量就會大幅下降。
反過來講,如果陳姓律師能拿出證據證明第一條線與第二條線其實有實質連結,案件就會變得非常有意思。
例如她如果能證明自己或合作方:
1. 確實與復星或BNT有接觸;
2. 確實協助建立慈濟與供應方的聯繫;
3. 確實參與談判;
4. 10.6億元的報酬在簽約時已清楚揭露;
5. 慈濟董事會或有權決策者知道這是「成功報酬」;
6. 最後500萬劑的取得與她的工作具有實質因果關係;
那麼辯方就可以非常有力地說:
「你可以說我的顧問費貴得離譜,但收費貴不是詐欺。」
這句在法律上是成立的。詐欺罪不是「收費過高罪」。
至於你提到的第二點,更微妙
你說:
「慈濟自己本身也認為沒有受騙。」
這對辯方有利,但不是決定性的。
刑法上的詐欺罪不是一定要被害人跑出來說「我被騙了」才成立。只要檢察官能證明行為人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產,原則上仍可能成立。
所以即使慈濟說:
「我們認為這是正常委任費,我們沒有被騙。」
陳姓律師當然可以拿這句話大做文章,但法院還是可以獨立判斷當年的交易事實。
而且目前媒體報導的慈濟態度其實比「明確認為自己沒有受騙」更加曖昧。部分報導指出慈濟沒有主動提告,案件主要是檢調追查其他金流時延伸出來;慈濟則表示是看到媒體報導後才得知相關案件。
所以我會把這案子濃縮成一句:
不是「慈濟有沒有拿到500萬劑」,而是「這10.6億元到底有沒有換來那500萬劑」。
這兩件事情表面看起來一樣,刑法上卻完全不同。
而且這也是我覺得本案未來審判最值得看的地方:檢方如果只證明「10.6億很誇張、錢後來被買黃金洗掉」,其實還不夠漂亮;真正需要打穿的是陳姓律師宣稱的採購能力究竟是真是假,以及她的工作與最終500萬劑之間到底有沒有因果關係。
如果辯方能把這條因果鏈接起來,詐欺罪確實會出現相當大的攻防空間。反之,如果檢方證明真正成交完全是另一套政府授權+台積電/鴻海模式,陳姓律師原先宣稱的「特殊管道」根本不存在,那麼「最後真的有500萬劑」就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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