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黑
💨 剛冒煙
🗣️
所以不副署到底行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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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嗎
「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得」 不是 「應」
所以照字面解釋,送覆議非必要條件。
而「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大先決條件是「有送覆議」
目前連送覆議都沒送,當然就沒有 「該接受該決議」的事情
我這樣的解釋。政黑法學家可以給我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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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我看憲法37條,字面上是可以。
《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字面上解讀沒講到行政院長須副署。
但有看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所以意思是行政院副署的權利義務,寫在增修條文的意思嗎?
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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