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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副署到底行不行啊?

👤 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 🕐 Wed Aug 19 09:12:1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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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嗎

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得」 不是 「應」

所以照字面解釋,送覆議非必要條件。

而「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大先決條件是「有送覆議」

目前連送覆議都沒送,當然就沒有 「該接受該決議」的事情

我這樣的解釋。政黑法學家可以給我幾分?

- -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我看憲法37條,字面上是可以。

《中華民國憲法》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字面上解讀沒講到行政院長須副署。

但有看到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所以意思是行政院副署的權利義務,寫在增修條文的意思嗎?

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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