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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案律師:民眾黨不是公益團體不成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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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案律師引用劉泰英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118號判決),主張一審判決未充分說明民眾黨何以屬於公益團體,挑戰公益侵占罪成立基礎。
柯文哲主張民眾黨政治獻金不是公益款,因此不成立公益侵佔罪
但是呢
一方面劉泰英案那時候還沒有政治獻金法
,當然沒得判公益侵佔
另一方面,重點應該在於證明自己沒有侵佔公款吧
怎麼會是「一審判決沒有說明民眾黨為何是公益團體」,所以公益侵佔當然不成立???
從公益侵佔變成業務侵佔
名聲會比較好嗎?小草說說看
不好意思 我法律小白啦
人民團體法46-1條
依前條規定備案之政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法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一、政黨備案後已逾一年。二、所屬中央、直轄市、縣(市)民選公職人員合計五人以上。三、擁有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產。前項政黨法人之登記及其他事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那個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的公益團體是甚麼意思啊
有沒有不屬於公益團體卻可以用公益團體法規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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