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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我為什麼要去侵占我自己的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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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法律爭點總結這起案件在高等法院二審攻防的法律核心,
完全不在於政治立場,而是在於法官如何認定財產的「法律屬性」:
檢方與法院的觀點:
政治獻金是「受嚴格法律
監管的公款」。一旦把專戶的錢用「授權費」的名義洗到私人公司或個人私庫,或者把掛著募款名義的收入直接存進私人公司,法律形式上就已經完成了「侵占」。
柯陣營的觀點:
這是「個人肖像授權」與「商業販售行為」,資金處分符合商業邏輯且用於大選,不該用刑事公款的概念來套用在商業授權上。 目前本案在高院二審審理中,最終是否維持公益侵占罪的定罪,將由二審合議庭依據金流與授權合約的合法性做出最終判決。
從個人動機看: 他可能真的覺得自己只是「用靈活的方式在幫自己的選戰與政黨籌措資金」,沒有「把公家錢偷走」的罪惡感。
從法律檢驗看: 法律不看個人主觀的「道德自我感覺」,看的是「客觀行為與結果」。當他選擇建立木可公司與基金會這套灰色通道,並讓資金進入個人私庫時,在法律認定上,他就已經踏入了「知法且選擇違法」的範疇。
不過這畢竟是政治案件 很難不讓人遐想 法官是否有政黨因素 ?
法官心證 是否能真的公平
所以建議以後用AI判案 是否才能符合人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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