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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寬頻無線電機採購案流標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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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小教室 Part 2
1.得與應有差,得非必須,應才強制。
2.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五條第三項
三、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一)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十二分之一。
(二)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三)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或"是什麼意思呢?指的是前後是不同的條件,任一符合即可。
所以是否投標者都必須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的十分之一?
不見得。
甚至第五條本身的條文怎麼寫的呢?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沒錯,也是得,換句話說,法規上第五條同樣也不是強制要求。
標案本身當然可以討論,質疑標案完成能力也合理。
但是是否違法?那就有待商榷了。
圖利要明知違法,但我國行政裁量的空間是很大的,得就是很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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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風波 蘇軾
三月七日沙湖道中遇雨,雨具先去,同行皆狼狽,余不覺。已而遂晴,故作此。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蓑煙雨任平生。
料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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