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年才能完成都更?沈伯洋:台北會完蛋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難得看到有搞得清楚狀況的
: 不知道為什麼, 台灣包含本版, 都很喜歡幻想一些國外也沒有的東西
: 講的好像台灣很落後, 國外都沒這些問題
: 最常見的就是實價課稅, 還有像是強制修繕也是
我發現 IBIZA 真的蠻喜歡超譯的。
笑死, 誰超譯?
自己寫 強制性的長期修繕、檢查與基金
現在被打臉, 硬凹只有說強制收基金沒有說強制修繕?
其實這件事的道理很簡單。
其實你想做的很簡單, 就是把事情拆成 強制 修繕 基金
只要個別層面都能提到這三個字眼, 你就覺得可以過關了
至於這個強制是不是法規, 有沒有強制修繕, 不要問, 對吧
笑死, 甚麼爛招
日本有沒有修繕積立金制度? 有
日本沒有強制性修繕, 也沒有強制收修繕積立金
有規範要繳修繕積立金的住宅有沒有強制性要繳? 有
沒有
日本跟台灣一樣, 都是在公寓大樓管理法規裡面規定
共同區域管理修繕費用由所有權人分攤
至於要不要為了修繕預收費用, 不分台日, 都是管委會自己決定
就法規規定而言, 只要決定要修的時候大家有錢攤就行
甚至要不要修繕都是管委會自己決定, 沒人規定一定要修
至於甚麼磁磚水泥脫落, 打到人賠錢罰錢, 這個也是台灣日本都一樣
不要再唬爛甚麼國外有強制台灣沒有了
https://realestate.darwin-law.jp/column/law-d/…
分譲マンションを購入した区分所有者は、通常、管理組合に対して管理費及
び修繕積立金(以下、「管理費等」といいます)を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りませ
ん。
マンション管理に不可欠なものですが、区分所有法には管理費等の支払い義
務を直接定めた規定はありません
購買分讓公寓的區分所有權人,通常必須向管理組合繳納管理費及修繕積立金
雖然這是公寓大樓管理不可或缺的項目,但在日本的《區分所有法》中,其實
並沒有直接規定屋主有繳納管理費等費用的義務。
相關法規
日本是在區分所有權法第十九條
https://laws.e-gov.go.jp/law/337AC0000000069
第十九条 各共有者は、規約に別段の定めがない限りその持分に応じて、共
用部分の負担に任じ、共用部分から生ずる利益を収取する。
除規約另有規定外,各共有人應按其應有部分(持分),分擔共用
部分的費用負擔,並收取共用部分所產生的利益。
台灣是在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
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
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
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台灣普遍老公寓有沒有管委會? 沒有
台灣普遍老公寓有沒有修繕金制度? 沒有
答案就這樣而已,扯東扯西,又不像沈玉琳從外太空能聊到內子宮。
在那邊胡扯7層樓物件啥管委會報備率 40% ~ 60%
然後呢? 跟上面講的有個鳥毛關係 ---> 自己錯了開始找其他東西硬凹
在那邊扯說我限縮只講老公寓
啊我文中講的就是老公寓阿,不然咧? 連文章看都沒看仔細臉就急著伸出來。
我只能說我們在討論實務狀況,你要跟個小學生在那邊玩文字遊戲,
你爽就好,好嗎?
雖然我時間蠻多的,但實在沒興趣跟你鬥嘴勾。
好了啦, 沒有強制就沒有強制, 講那麼多幹嘛
被打臉就改口說講的是實務喔
那一開始你就說是實務啊, 唬爛強制性三個字要幹嘛
慣性要唬爛一下嗎?
對啦對啦, 國外月亮都比較圓啦, 外國人就是比較會啦
台灣怎麼就沒人想到要強制收費咧
台灣就是一堆根本搞不清楚台灣哪裡做不好的白癡
在那邊以訛傳訛講一堆狀況外的鬼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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