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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家屬並非不能維持生活 駁回扶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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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已經開示
小孩被撞死 孩子的父母要不能維持生活才能請求法定扶養金
民法第192條
2.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117 條
1.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所以以後 家人被撞死
法官:我查了一下 你勞退每個月明明就可以領3萬多 並非不能維持生活
所以你不能向加害人請求 扶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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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理論 無業 無任何保 無積蓄反而能請求更多
父母越爛 反而因為小孩身亡請求更多? 快被笑死
那是保險金 跟扶養金又不一樣
因為民法規定 孩子對父母有扶養義務

覺得這種見解 欺負努力賺錢的人耶 法官:你的被動收入就能維持生活
法官:不能請求扶養金
可能這案例 父母真的很窮 科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