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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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家屬並非不能維持生活 駁回扶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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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已經開示
小孩被撞死 孩子的父母要不能維持生活才能請求法定扶養金
民法第192條
2.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 1117 條
1.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所以以後 家人被撞死
法官:我查了一下 你勞退每個月明明就可以領3萬多 並非不能維持生活
所以你不能向加害人請求 扶養金
A. 聲請扶養費要提交證據,家屬沒提供
B. 雙方律師都不爭執原告有領到700萬
A的問題,包括訴訟相關證據資料,雙方都有拖延提交被法院告知
於某年某月某日前必須提交,否則將不予採納,
所以不知道原告方是否沒交或太晚交聲請扶養費的證據?
B的問題就奇怪,原告說沒收到700萬,但法院說雙方都不爭執有收到,
是原告律師疏忽?還是法官記錯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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