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誣告師過肩摔求償72萬 國中生敗訴
中時 洪靖宜
高雄1名國中生上課把玩剪刀,李姓老師勸阻無效,要求他去教室後方反省,
結果該名學生竟跳到老師背上,李師下蹲彎腰後學生摔落受傷,
怒控是遭老師「過肩摔」,提告求償包含醫療、照護等費用72萬2000元。
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根據目擊同學證詞等相關事證,判學生敗訴。可上訴。
→ Forcast: 那告學生誣告啊? 114.25.167.147 07/28 10:05
但問題是,刑事部分還沒結束...
李姓老師還有被告刑事罪(傷害),第一審被判決無罪(高雄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零四號)後,目前檢察官在第二審上訴中(一一五上易二三四)
而這個附民訴訟是因為原告聲請轉交民事庭(原案號:一一四年度附民字第二六零號),所以才移送繼續審理,且原告也已補繳裁判費。
只是在說下去前,先提刑事部分:
否認辯詞:
我要帶告訴人去教室後方站立反省,告訴人從我背後撲到我身上勒住我的脖子,我在本能反應下做了下蹲動作,然後告訴人自己沒有抓穩就滑落到地面。
辯護人:
本案經過係因告訴人不服管教後,被告將告訴人拉起並要求告訴人至教室後方罰站,告訴人趁被告轉身時躍上被告背部,被告並沒有任何摔或過肩摔告訴人之舉措,告訴人之證述缺乏補強;且被告若係徒手將告訴人騰空拉起並以摔之方式傷害告訴人,被告應有施用非輕之腕力,告訴人之手腕卻未有任何傷害,則究竟是被告摔或過肩摔告訴人,抑或告訴人自行摔落,尚有合理懷疑之處,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請判決無罪。
法院判斷:
(一)告訴人雖指訴被告涉有上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傷害犯行,惟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則雙方既各執一詞,參諸前開說明,告訴人之指訴自應無瑕疵可指,且有其他與事實相符之佐證,始得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然觀告訴人於偵訊中證稱:老師快速到我面前,我們是面對面,老師用他的右手拉住我的右手掌,並且快速向左轉身,在轉身過程中我的腳就騰空,被拉起來,我就被往前摔出去,然後我摔在地上就沒有意識了;我沒有爬上老師的背、用手勾住老師的脖子等語。可見告訴人係指稱被告將其拉起後,即直接將其向前摔出,其並無爬到被告背上之舉動。
(二)惟由證人黃生於偵訊中證稱:老師用右手面對面去拉告訴人的右手,老師的手有往上拉,把告訴人騰空拉起來,告訴人就用左手從老師後面抓住老師的左肩想要爬上去,老師把告訴人拉過去,老師微蹲,手有往前,我就看到告訴人被丟出去;我有看到告訴人爬到老師的背上;老師抓住告訴人的手往教室後方移動有走了二、三步等語。足見依證人黃生所述,被告拉起告訴人後,尚有往教室後方移動,告訴人亦有爬到被告背上之舉,已與告訴人上開指訴未合。
(三)再觀證人黃生嗣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老師原本要叫告訴人去後面罰站,但是可能告訴人不想,老師原本要把告訴人抓過去,可是告訴人不願意,因為原本告訴人坐在地板上,老師就把他抓起來。老師把告訴人拉起來往教室後方走,老師當時拉起來只有拉起一隻手,告訴人另外一隻手就放到老師的另一個肩膀上;告訴人有到老師背上,老師往前傾,他可能是要讓告訴人下來,所以他有往下一點,告訴人就順勢掉下來;老師的動作沒有很大,我覺得應該是想要把告訴人放下來等語。則依證人黃生所見,被告係為讓告訴人至教室後方罰站,方拉起告訴人往教室後方移動;告訴人到被告背上後,被告為將告訴人放下而向前傾,告訴人因此才摔落至地上。堪認被告應係出於使告訴人至教室後方罰站之意圖,才將告訴人拉起身,實難謂被告係基於傷害之犯意為之,亦無從逕認被告有主動將告訴人向前摔出之行為。
(四)參酌證人即告訴人同學A02(零年生,真實姓名詳卷,下稱吳生)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老師要告訴人去後面罰站,結果老師就把他拉起來,告訴人就跟著老師一起往後走,之後告訴人就跳到老師背上,老師在後面的時候彎腰要把告訴人放下來,告訴人就自己滑下去,老師沒有摔告訴人的舉動等語。而在場多名學生亦分別於案發後本案國中所進行之訪談中陳稱:「(E生)老師就拉邱生的手,想要帶他去教室後面反省,邱生就直接跳到老師身上,邱生的手有在老師頭上動作,但不確定是否有扯到老師的頭髮,老師想要把邱生放下來,邱生自己重心不穩就摔下來了」;「(C生)老師看他不聽勸,就抓邱生右手腕,有互相拉扯,邱生想要反抗就跳到老師的左肩,然後一瞬間邱生就從老師的左肩滑下來,老師在彎腰的時候,邱生就滑下來了」;「(B生)老師就把他直接拉過去後面,邱同學就跳到老師背上,老師拉住邱同學的手,老師有彎腰,不確定是怎樣,砰一聲,邱同學就在地上」、「(D生、己生)邱同學不知怎樣就跳到老師的背上,老師要把邱同學放下來,邱同學一直不要,掙扎在老師的背上,然後突然就看到邱同學躺在地上了」、「(戊生)老師就一手去拉邱同學的手往後面走,邱同學一直說我沒錯,後來老師變成兩隻手拉他,邱同學不知怎樣就跳到老師的背上,雙手抱著老師的脖子,老師走到教室後面,彎腰準備將邱同學從身體邊放下來,瞬間邱同學砰一聲在地上了」等語,有本案國中訪談紀錄、一一三年七月六日校事會議調查報告可佐。足見在場多名學生均稱被告係為將告訴人從背上放下而彎腰,嗣即見告訴人摔落地上,並未言及被告有主動將告訴人向前摔出之行為。
(五)至告訴人提出之模擬一一二年六月二十日動作分鏡圖及影片,係於事後以告訴人預設之立場進行模擬,無法還原案發真實情形,難以補強告訴人之指訴。從而,告訴人雖因摔落地面受有上開傷勢,然無法排除告訴人係於被告彎腰欲將其從背上放下時,自行滑落之可能,尚難僅以告訴人受傷部位為頭、頸部,遽謂被告有主動將告訴人向前摔出之傷害犯行,亦難認被告本於將告訴人放下之意思彎腰時,得以預見告訴人將因此摔落地面。卷內復查無其他可為告訴人之指訴補強之證據,自無從僅以告訴人之單一指訴,或以推測、擬制之方法,遽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
而在民事方面,則判斷如下:(一一五年度訴字第八六一號;其中「高少家法院裁定」指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庭一一三年度少調字第二九二號裁定)
(一)原告雖主張被告有上開故意侵權行為,亦即被告徒手將盤腿坐於地板之原告從地板上騰空拉起,並將原告過肩向前摔出。惟依原告提出之高少家法院裁定,該案件係被告就當日之事件提告原告傷害等之事件,高少家法院之法官認定被告先出手拉扯原告,並將原告向上提起,而產生肢體接觸,並未認定被告係基於傷害之故意徒手將原告從地板上拉起並將原告過肩向前摔出。且依該裁定及原告自行製作之霸凌調查報告之學生與教師內容描述比對之記載,丙生、丁生、戊生、己生於本案國中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報告之陳述,四人所述並不一致,丙生依高少家法院裁定所載雖於上開調查報告述及:「…然後拉到後面去的時候他(指被告)就有把他(指原告),類似摔的動作就是把人摔到地上…」等語,原告自行製作之霸凌調查報告之學生與教師內容描述比對所載戊生所述:「…然後就是走到前面,然後就是看到老師,我看到是好像是用摔的,然後邱同學就是倒在地上…」等語,雖有敘及被告似有將原告摔出之行為。惟依裁定所載丙生於調查報告另陳述「…因為他抓他的其中一隻手,對然後因為他會就是懸空,所以他(指原告)就把另外一隻手就是放到另外老師的另外一個肩膀上,然後就是老師走到後面,然後就往前,然後他(指原告)就掉下來…」等語,以及原告自行製作之霸凌調查報告之學生與教師內容描述比對所載丙生所述:「(委員:他就攀上去老師的脖子那邊嗎?)對。」、「(委員:再來呢?)然後就是老師走到後面,然後就往前,然後他就掉下來。」等語,足見丙生關於被告有無將原告摔出之行為,陳述前後不一。且依丁生、己生所述被告並無將原告過肩向前摔出之行為,己生所述:被告將原告拉起時,原告有跳上來,被告有蹲低,要讓原告從背上下來,結果原告沒有抓穩,就自己從背上下來等語,則與被告所辯相符。是以,原告之舉證,並無法證明被告有其主張之故意侵權行為。
(二)而依原告聲請調取之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零四號刑案卷證:
1.證人黃生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原本要叫原告去後面罰站,但是可能原告不想,被告原本要把原告抓過去,可是原告不願意,因為原告原本坐在地板上,被告就把原告抓起來。被告把原告拉起來往教室後方走,被告當時拉起來只有拉起一隻手,原告另外一隻手就放到被告的另一個肩膀上;原告有到被告背上,被告往前傾,被告可能是要讓原告下來,所以原告有往下一點,原告就順勢掉下來;被告的動作沒有很大,我覺得應該是想要把原告放下來等語,足見依證人黃生所見,被告係為讓原告至教室後方罰站,方拉起原告往教室後方移動;原告到被告背上後,被告為將原告放下而向前傾,原告因此才摔落至地上,無法證明被告有原告主張之故意侵權行為。
2.證人即原告同學吳○○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具結證稱:被告要原告去後面罰站,結果被告就把原告拉起來,原告就跟著被告一起往後走,之後原告就跳到被告背上,被告在後面的時候彎腰要把原告放下來,原告就自己滑下去,被告沒有摔原告的舉動等語(刑案訴字卷第一百八十八至一百八十九頁)。而在場多名學生亦分別於案發後本案國中所進行之訪談中陳稱:「(E生)老師就拉邱生的手,想要帶他去教室後面反省,邱生就直接跳到老師身上,邱生的手有在老師頭上動作,但不確定是否有扯到老師的頭髮,老師想要把邱生放下來,邱生自己重心不穩就摔下來了」;「(C生)老師看他不聽勸,就抓邱生右手腕,有互相拉扯,邱生想要反抗就跳到老師的左肩,然後一瞬間邱生就從老師的左肩滑下來,老師在彎腰的時候,邱生就滑下來了」;「(B生)老師就把他直接拉過去後面,邱同學就跳到老師背上,老師拉住邱同學的手,老師有彎腰,不確定是怎樣,砰一聲,邱同學就在地上」、「(D生、己生)邱同學不知怎樣就跳到老師的背上,老師要把邱同學放下來,邱同學一直不要,掙扎在老師的背上,然後突然就看到邱同學躺在地上了」、「(戊生)老師就一手去拉邱同學的手往後面走,邱同學一直說我沒錯,後來老師變成兩隻手拉他,邱同學不知怎樣就跳到老師的背上,雙手抱著老師的脖子,老師走到教室後面,彎腰準備將邱同學從身體邊放下來,瞬間邱同學砰一聲在地上了」等語,有本案國中訪談紀錄、一一三年七月六日校事會議調查報告可佐。足見在場多名學生均稱被告係為將原告從背上放下而彎腰,嗣即見原告摔落地上,並未言及被告有主動將原告向前摔出之行為。
3.原告請求調閱上開刑案卷宗部分,未具體指明以上開刑案卷宗之何證據以為舉證,惟依上開證據,均足以認定原告到被告背上後,被告為將原告放下而向前傾,原告因此才摔落至地上,是原告主張尚無足採,被告所辯,則堪採信。
所以通篇看起來,只是要證明「沒有直接證據」可以判斷而已,但因為已經有傷害造成,根本就不能以「誣告」罪來反殺
這又不是像早前的臺中地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五九五號民事案(學生之間亂用「灌爆〇宮」等不雅字句,結果加害者及其監護人總共要賠六十萬元)
這一切僅能說,現代的學生太難教了,需要更多的耐心才行...
--
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