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護台糖「沒義務通報毒油」 高檢署
記者劉昌松、劉人豪/台北報導
中聯致癌油案延燒,傳出台糖五月就知情,經濟部從2日凌晨到今(3日)一早連發4篇文為台糖澄清,不僅強調「台糖非食管法通報義務人」、「就像去菜市場買菜,不會通報整個菜市場的攤商誰有爛菜葉」,更大讚「台糖是用高標準自我檢驗的乖寶寶」、「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對此,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今(3)日發文指出,經濟部說「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
只說這部分:
備註
恩
你很勇喔
我們懷念你
外島名單+1
下次說話之前先好好想一想
不知道台糖現在最大的,是誰的好朋友嗎,不然幹啥整党護航
棒打出頭鳥
應該有聽過吧
台糖喔
算惹吧
1.7E都可以不去討的
底下兢兢業業工作的看到這些空降主管
士氣一定都很低落的
其實這根本不該被當作新鮮事來看
在五人大法官作出判決的時候,這位主任檢察官曾經出聲,表示「裁判要有效,先得『人數到齊、程序合法』,這是基本常識。」
言下之意就是一定要依法辦理,不能擅自宣告《憲訴法》部分條文停止適用
這早就「忤逆」了當權者旨意,然而迄今都未見任何調整、免除職務的行動,因此最好不要先心存幻想...
而談回通報義務一事,目前看來分歧太深了,要化解也不易(尤其是各自都不同調、立場不一致之下)
又按最高行政法院一零八年度判字第五三零號判決:
食安法第七條第二項意旨在於落實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使各階段食品業者對其產品負有自主管理及確保食品安全之責任,當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問題時,應主動加以回收及停止販賣,俾使民眾飲食安全及消費權益獲得保障;並藉由食品業者通報之機制,使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並追查通報產品之源頭、數量、流向而為適當之處理,俾使消費者之健康權益獲得更完足之保障。
食安法第七條第二項所謂「通報」,係通知、傳達之意,即食品業者應將發現產品有問題之情通知傳達予主管機關;而食安管理稽查則由食安主管機關啟動,屬為國民健康所為管理之措施,二者意義顯然不同,業者因主管機關稽查而為陳述,其意在配合稽查,並非依規定盡其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而向主管機關通報之義務,即便主管機關基於自身稽查得知關於產品有問題之資料與業者主動通報之結果相同,但主管機關之稽查不等同於業者之通報,業者之通報義務不因主管機關發動稽查而免除。又食安法第七條第二項已明定業者之「通報」義務,則於主管機關未就通報程序、方式等細節予以規定,不過表示業者得以任何方式通報,要非業者因此得以免除通報義務。
因此以高檢署的角度而言,既然負有監督下級地檢署執勤情況的義務,會需要這樣的指導也是正常的。
不過,台糖如果最終不得不「吃死貓」,根本不會讓人太意外,畢竟全都是在相互甩鍋,而且也沒有監察院任何人員可以監督
因此這齣鬧劇只會不斷延續下去、沒完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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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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