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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慘殺2命竟逃死 新北地院:不符「憲判8」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

👤 lamigo (lamigo) 🕐 Fri Aug 21 21:26:16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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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聯合

2.記者署名:蔣永佑

3.完整新聞標題:當街慘殺2命竟逃死 新北地院:不符「憲判8」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

4.完整新聞內文:

2026-08-21 21:00 聯合報/ 記者蔣永佑/新北即時報導

土城家暴男謝文雄當街慘殺張姓妻子和小姨子,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今判處謝男無期徒刑,使其成功逃死,死者父母在法庭外哭喊「司法已死」,揚言「以暴制暴」。新北地院指出,依檢方舉證,謝男犯行尚不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簡稱憲判8)所稱,直接故意殺人罪中「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具再犯高度危險且無教化之可能,故無從判處被告死刑。

判決指出,2025年7月7日11時34分,謝男在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2段,先開休旅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共乘的機車使2人倒地,隨即持主廚刀和鋁棒下車,持刀先猛刺小姨子頸部及右上臂至少3刀,再持刀刺向妻子頸部、左上肢及左胸至少7刀,並持鋁棒毆擊妻子頭部至少3下,造成2姊妹均因大量出血死亡。

新北地院表示,檢方雖對謝男求處死刑,但國民法官合議庭依憲判8要求的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方式進行評議,也就是職業法官一致決,且加計國民法官後達3分之2以上同意之門檻),審查謝男犯行是否符合憲判8所稱「直接故意殺人罪中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以及「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之高度危險,且無更生教化、再社會化之可能」。

國民法官合議庭審酌謝男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當時所受刺激,與2名死者的關係,以及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社會復歸可能與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等,認為依檢方現有舉證,無法證明謝男在預謀階段即有連續殺人的計畫,不符憲判8所謂「犯罪情節最嚴重」的要件。此外,檢方未能證明謝男有再犯殺人罪的高度危險,及其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故無從判處謝男死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s://reurl.cc/k9r2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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