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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慘殺2命竟逃死 新北地院:不符「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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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字
灰色地帶
台灣人普遍奸巧性格,很愛鑽這類漏洞
習慣就好
鬼島日常
就跟鬼島的逼車條款一樣
應符合「連續性」、「長時間」、「重覆性」
才會成立->>>>林口分局員警說的
不然申訴案會過(被檢舉逼車的跑去申訴會撤銷罰單)
不像日本,任何主觀性的逼車行為都算直接成立!
其實"任何主觀性的逼車行為"
本身也很模糊
甚至不如「連續性」、「長時間」、「重覆性」
只是重點在於
日本的認定相較台灣,更符合你的想法
其實「連續性」、「長時間」、「重覆性」本身的問題在於
沒有給出明確數量
如超過5分鐘,重複3次以上
那麼大家都沒有疑慮
只是我國法律很少明定
多是交給現場判斷
結果就要考驗警察、檢查官和法官
其素質和人民的距離
在這方面
我不覺得台灣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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