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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街慘殺2命竟逃死 新北地院:不符「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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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直接故意殺人罪中「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具再犯高度危險且無教化之可能,^^^^^^^^^^^^^^
靠北, 用再犯可能性接近於零, 來不判死刑
很奇怪
因為這種犯罪型態, 就是不可能再犯 (跟一般的暴力犯罪, 或毒品犯罪
或詐保的犯罪不一樣)
在一個不可能再犯的犯罪類型說: 無再犯可能, blabla
會不會怪怪 der
好奇怪喔
ps: 現在觀著的那個唯一女死刑犯, 就是詐保, 連續謀殺好幾個親人
(高度再犯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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