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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揆不副署 監委被提名人許有為: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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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371號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84年01月20日
解釋爭點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連法官都沒資格判定違憲逕行不適用了
行政機關更沒資格不副署
這人就是在硬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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