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版無人載具條例三讀 政院將追加預算 明年總預算提修正案
國民黨版無人載具條例三讀 政院將追加預算 明年總預算提修正案
2026/08/30 05:30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廿七日三讀通過國民黨版「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據了解,行政院擬「副署」該條例,並編入本週四院會將通過的今年度追加預算;至於明年度總預算案廿八日已陸續送抵立院,無人載具預算來不及編列,將提出修正案,可望與總預算案併案審議。
立法院遲至十四日才三讀今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據指出,行政院原預計廿七日就要通過追加預算案,但考量當天立院要表決無人載具條例,因此決定延後一週處理,並視三讀結果,調整追加預算案。
待國防部報告後 再定追加金額
據分析,行政院盼加速建軍,擬「副署」無人載具條例,因此在條例三讀後,僅表達高度遺憾,並稱會「儘速編列所需預算」。此外,政院也考量,若不副署,恐讓藍白在年底選戰有操作空間。
國防部日前已證實,一.二五兆元政院版的國防特別條例遭刪減項目將全數納入今年度追加預算,換言之,無人載具也會納入,至於最終追加金額,待行政院長卓榮泰本週聽取國防部報告後,才會正式拍板。
非特別條例 提追加預算沒問題
不過,條例才三讀、總統尚未公布,依法可否編追加預算?知情人士解釋,該條例並非特別條例,也不是特別預算,總預算原就可提追加預算,「沒有什麼問題」。
行政院當初以特別預算來處理無人載具部分,因此明年度總預算並未編入無人載具,預算書卅一日前要送抵立院,也來不及修正,據了解,若等明年度總預算三讀後再追加,恐緩不濟急,行政院將在適當時機,提出總預算案的修正案送立法院與總預算案併案審議。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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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卓榮泰最後真的副署國民黨版《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那我很好奇,行政院前幾天拒絕副署《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時講得義正辭嚴的「權力分立」、「行政院施政形成權」、「預算提案權」,到底是一套普遍適用的憲法原則,還是只適用於行政院不喜歡的法案?
先不談政治立場,單純從憲法結構來看,我覺得這兩案放在一起真的很難解釋。
一、不是說立法院不能侵害行政院的「施政形成權」嗎?
卓榮泰拒絕副署兒少帳戶條例時,總統府公布的理由寫得非常清楚
「尤侵害本院依憲法形成施政計畫及提出預算之權,而違反權力分立。」
行政院當時的說法是,我已經有自己的「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也有0到18歲成長津貼等完整政策設計,結果立法院又另外用法律建立一套兒少帳戶制度,等於介入行政院的政策形成,最後還會讓政策成敗責任歸屬不清。
那把同一個標準搬到無人載具案呢
行政院本來就已經有自己的無人載具政策,包括六年期的「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行政院自己也另外提出國防自主無人載具採購的特別條例版本,甚至經濟部在立法過程中還公開表示,現行跨部會機制已經在運作,相關產業發展「無須另立法規範」。結果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是在野黨版
那請問兒少政策是「行政院已經有完整政策,所以立法院另外立法會侵害施政形成權」
無人載具也是「行政院已經有完整政策,而且連行政院版條例都有了」,立法院另外立法,為什麼突然又不侵犯施政形成權?
兩者的憲法標準差在哪裡?
總不能因為行政院覺得後者政策方向「可以接受」,行政權的憲法保障範圍就跟著伸縮吧?
二、不是說立法院不能侵害行政院的「預算提案權」嗎?
兒少帳戶案,卓榮泰最核心的違憲理由之一,就是立法院藉法律增加政府支出,侵害行政院依憲法第59條所享有的預算提案權,先不說這個論點本來就有爭議,因為憲法第70條規定的是「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它禁止的是立法院在「審議預算案」時自己增加支出,但是「制定一部會產生政府支出義務的普通法律」跟「直接修改行政院提出的預算案」,根本不是同一件事情。
結果現在無人載具條例三讀版本直接規定中央政府應循年度預算程序,連續六年編列總額2,400億元,原則上每年400億元。
如果這種法律規定最後卓榮泰認為可以副署,我真的很想知道那什麼情況才叫「立法院侵害行政院預算提案權」?
現在新聞報導行政院準備因應這部法律今年提追加預算,明年度總預算已經送立法院,來不及編的部分,再由行政院提出總預算修正案,換句話說,實際流程就是立法院立法要求政府支出、行政院因此改自己的預算、行政院提出追加預算、總預算修正案。
但這不就是行政院前幾天在兒少帳戶案宣稱不能接受的情況嗎?
如果行政院現在要說「沒關係,因為最後追加預算和總預算修正案還是行政院提出,所以行政院的預算提案權並沒有被剝奪」可以啊,但那這套說法為什麼不能適用在兒少帳戶條例?
兒少帳戶所需要的經費最後不也是行政院編列、行政院提出預算?
三、難道是「符合行政院政策=我卓榮泰同意」就可以副署?
卓榮泰日前談無人載具條例時,提出的判斷標準主要是有沒有符合國家需求、有沒有符合國防自主、有沒有符合國家安全。
問題是,這是政策好不好的判斷,不是有沒有違反權力分立的判斷。
如果行政院前面真的認為立法院用法律介入行政院具體施政與財政配置,本身就是一個權力分立問題,那原則上這個標準不應該因為行政院喜不喜歡立法院的政策內容而改變。
否則最後會變成
立法院制定行政院不喜歡的政策=侵犯施政形成權=侵犯預算提案權=違反權力分立=不副署
立法院制定行政院剛好也想做的政策=符合國家需要=我來編追加預算=可以副署
如果最後真的是這個標準,那所謂副署權還是在維護憲政權力分立嗎?
還是其實已經變成行政院長對立法院法律案享有一種優越的審查權力?
#民進黨不倒,台灣不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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