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卦
💨 剛冒煙
📰
送豬仔赴陸摘器官爽賺30萬顆泰達幣 江承
▲ 2 推
▼ 0 噓
→ 1 回應
🔔 追這個瓜,別錯過後續
挑下面的關鍵字追蹤——只要 爆了、有後續 或 延燒,第一時間通知你
如果不適用兩岸條例
那就是用刑法
刑法
第 9 條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一樣可以抵啦
不是因為在大陸有優待
只是不同法條達到相同效果
四年很多了啦 綁架共犯+負責毀屍滅跡 台灣法官只會用損壞屍體罪而且判免關
簡姓男子因在大陸協助肢解、烹煮屍體,遭台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但法院同時宣告「免其刑之全部執行」,理由是他在對岸蹲了3年苦牢,刑期早已執行完畢。可上訴。但法院援引《兩岸關係條例》,引發社群對「用一中原則幫罪犯開脫」的熱議。
判決指出,黃男於97年9月間,在大陸廣東省中山市將魏姓被害人綁架,並命另2人將其殺害。黃男為毀屍滅跡,找來簡男協助處理屍體,簡男竟在其大陸租屋處內,將被害人遺體肢解、烹煮、絞碎,行徑令人髮指。簡男犯行遭大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並於2021年7月31日在大陸執行完畢。簡男回台後,台灣司法機關仍依法追訴,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簡男坦承不諱,法官認定他觸犯刑法損壞屍體罪。
法院在判決中特別論述管轄權,援引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條例,強調「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因此在大陸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法官審酌簡男犯罪動機、手段及坦承態度,依共同犯損壞屍體罪量處有期徒刑2年,但因同一行為已在大陸受罰並執行完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但書規定,宣告免其刑之全部執行,不必再蹲一次苦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