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豬仔赴陸摘器官爽賺30萬顆泰達幣 江承
聯合報 記者陳恩惠/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江姓堂兄妹夥同5男3少年組跨境人口販運集團,藉由高薪假求職誘騙3名被害人至中壢民宅囚禁,企圖送往中國大陸摘取器官,牟取每名10萬至30萬顆泰達幣暴利, 桃園地檢署依組織、買賣人口及摘取他人器官未遂等罪起訴7人均求刑7年。
至於涉案張姓、趙姓及徐姓少年則分別由桃園、台南及台中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
噓 cvnn: 這種不用判死喔 59.124.121.7 09/09 17:33
總不能淪落到迎合「鄉願」的程度吧?
且必須搞明白的是,整個案件止於「未遂」,目標還沒達成前就被破獲了,所以罰則根本就不能比「既遂」更重
原說法:(相信媒體是有拿到起訴書原文,才會出現更詳盡的記載)
本案緣起刑事局另案偵辦張姓少年所涉刑事案件,經分析其遭扣案之行動電話,發現通訊軟體LINE群組內有討論人口販運之對話紀錄等情後報由本署指揮偵辦,本署檢察長張春暉獲悉上情後甚為重視,指派楊舒涵檢察官籌組專案小組全力偵辦。嗣經積極蒐證,調取相關事證、金流資料分析,查悉被告江○恩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間,統籌規劃本案販運人口路線、看管被害人處所等細節,透過「誰不乖誰被拆」、「撐死膽大的」等Telegram群組聯繫犯罪分工事宜,被告江○庭負責聯繫大陸地區買家,被告謝○智、賴○霆、陳○丞則分別招募三名少年加入本案人口販運集團,允諾運送一名被害人出境摘取器官即可獲取十萬至三十萬顆泰達幣之報酬,其本身可再抽取不詳比例為利潤。謀議既定,即由上開少年透過Facebook、Telegram等社群軟體,散布擔任詐欺車手或協助走私貨物出境即可獲得高額報酬之不實訊息,誘騙有意從事上述非法工作之被害人後,共同將被害人載送至桃園市中壢區某處民宅,並由被告周○越、簡○碩負責集中看管被害人,等待安排出境,經清查已有三名被害人受騙,所幸均未遭運送出境。
浪費機票錢是一回事,但真的一去不復返的話,這不是逮捕嫌犯、起訴求重判就能解決了的,因為被害人是否找得到,都有問題啊!
附帶一提,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六四號刑事判決
我國刑法對人、事與地的適用範圍,係以屬地原則為基準,輔以國籍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擴張我國刑法領域外適用之範圍,即依刑法第三條至第八條之刑法適用法或其他特別法之規定,決定我國刑罰權之適用範圍,並作為刑事案件劃歸我國刑事法院審判之準據。又人口販運防制法第四十四條(即修正前第四十二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領域外犯本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適用之。」其立法意旨略以:本法第四章之罪所侵害者為普世重要價值,且鑑於人口販運之階段行為多於中華民國外為之,有處罰之必要,故仿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制定本條。此係基於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而為刑法關於審判權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而且以起訴罪名而言,沒有涵蓋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在沒有這個競合的情況下,根本不能想像會有多重;又既然目前被害人還在台灣境內,這早就該感到萬幸了!
不過也倒是希望法院能公正審判,不要因而有任何「差別待遇」之類的狀況,讓正義不得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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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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