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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強迫當管委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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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刑法第304條:
[1]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區權人沒有當委員的義務,
除非法院依照法條,
做出某區權人就是必須當委員的判決。
而會被一般脅迫嚇到的人,
當委員有點危險, 可能會因被脅迫,
就乖乖照著執行, 結果違法, 最後對大家都不好。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
最近社區管委會修改社區規約 當管委會當選人數不足時 將從全體住戶抽籤決定
被抽中的人若不願意擔任委員 則需要捐錢才能免當
請問管委會有權利可以這麼做嗎 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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