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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 超高17米 置地廣場B區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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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吳姓建築師的事件跟置地廣場有關,其實癥結點也不在行政、技術分離,誰做程序審查、誰做實質審查這件事,甚至問題也不在一開始很多人說的建築師獨攬簽證大權,而是在於建築師只能用「事務所」這個形式來開業,而事務所在民法上屬於合夥,不同於有限公司,合夥事業在民事上要負無限責任,沒辦法把個人資產與事務所債務做隔離,一旦出事可能就面臨傾家蕩產的賠償
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 是針對沒有執行業務的股東而言
公司法23-2, 對於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的違法侵害, 有連帶責任, 這個責任是無上限的
對於實際執行業務的負責人
法人化只能限制正常商業行為造成的虧損的賠償責任
對於違法侵害的賠償責任沒有幫助
在這個制度底下,即便建築師把各種簽證的權力(當然還有利潤)讓出來,那也只是換一個人來扛責任而已,同樣要面對無上限的民事賠償,所以更根本的方式應該是把建築師的責任分成:
1.技術責任:對於建築負擔刑事跟行政責任,出事了要負刑責甚至吊照
2.民事責任:比照有限公司,以出資額或某個數值為上限,賠完為止。不外溢到個人的資產
然後再搭配相關的責任保險(全部強制納保),不足的部分由保險來賠
限制了賠償責任, 誰還保險?
就算保也是保小小額, 誰會為這種百年一見的包買保險?
否則建築法規那麼多又雜,完全不出包很難,單純換人來扛也不是辦法,更何況也沒人比建築師扛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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